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 公告〔2019〕18號 2019年1月22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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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
為規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海關總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海關總署2018年第60號公告)進行了修訂。現將本次修訂後的規範文本及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對第三條第五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第八項、第二十五項、第二十七項、第二十八項、第二十九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九項、第十二項,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四十二條做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外企業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保稅貨物流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要求填制。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見附件)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18年第60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
海關總署
2019年1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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