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號(關於入境加注燃料油國際航行船舶檢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號(關於入境加注燃料油國際航行船舶檢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公告〔2019〕22號 2019年1月30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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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2號(關於入境加注燃料油國際航行船舶檢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為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四批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8〕12號)等相關規定,現將入境加注燃料油的國際航行船舶檢疫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於在國境口岸範圍內僅開展燃料油加注業務的國際航行船舶(以下簡稱「受油船舶」)及提供加注燃料油服務的運輸工具服務企業(以下簡稱「服務企業」)的檢疫管理。
二、服務企業為供油船舶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依照法律、法規從事經營活動,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對供油船舶的衛生安全負責,建立並有效運行供油船舶衛生管理體系,包括衛生控制、船員健康監測等制度,確保供油船舶衛生狀況良好,病媒生物控制符合國家標準,採取動植物疫情疫病防控措施。
三、受油船舶入境前應按照《海關總署關於調整水空運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相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27號)要求進行申報,申報來港目的為「僅加注燃料油」。
四、海關僅對高風險的入境受油船舶,於受供前在錨地或者指定地點實施登臨檢疫。海關對無需登臨檢疫的受油船舶,且不靠泊加油直接離境的,可以按照無疫通行原則予以放行;靠泊的,可以實施電訊檢疫。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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