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9號(關於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食品檢驗放行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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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9號(關於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食品檢驗放行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9〕29號
2019年2月2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9號(關於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食品檢驗放行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9〕29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對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食品實施「抽樣後即放行」監管。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綜合保稅區內進口的食品,需要進入境內的,可在綜合保稅區進行合格評定,分批放行;凡需要進行實驗室檢測的,可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基礎上抽樣後即予以放行:

(一)進口商承諾進口食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要求(包括包裝要求和儲存、運輸溫度要求等)。

(二)進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製度並嚴格執行。

二、經實驗室檢測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進口商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採取主動召回措施,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2月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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