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攜帶寵物入境檢疫監管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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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攜帶寵物入境檢疫監管工作的公告)
公告〔2019〕5 號
2019年1月2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攜帶寵物入境檢疫監管工作的公告)

公告〔2019〕5 號

為進一步適應口岸執法新形勢,安全、科學、規範做好攜帶入境寵物(犬、貓)的檢疫監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攜帶入境的活動物僅限犬或者貓(以下稱「寵物」),並且每人每次限帶1隻。攜帶寵物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和狂犬病疫苗接種證書。寵物應當具有電子芯片。

二、攜帶入境的寵物應在海關指定的隔離場隔離檢疫30天(截留期限計入在內)。需隔離檢疫的寵物應當從建設有隔離檢疫設施的口岸入境。海關對隔離檢疫的寵物實行監督檢查。海關按照指定國家或地區和非指定國家或地區對攜帶入境的寵物實施分類管理,具有以下情形的寵物免於隔離檢疫:

(一)來自指定國家或者地區攜帶入境的寵物,具有有效電子芯片,經現場檢疫合格的;

(二)來自非指定國家或者地區的寵物,具有有效電子芯片,提供採信實驗室出具的狂犬病抗體檢測報告(抗體滴度或免疫抗體量須在0.5IU/ml以上)並經現場檢疫合格的;

(三)攜帶寵物屬於導盲犬、導聽犬、搜救犬的,具有有效電子芯片,攜帶人提供相應使用者證明和專業訓練證明並經現場檢疫合格的。

指定國家或地區名單、採信狂犬病抗體檢測結果的實驗室名單、建設有隔離檢疫設施的口岸名單以海關總署公布為準。

三、攜帶寵物入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一)攜帶寵物超過限額的;

(二)攜帶人不能向海關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或狂犬病疫苗接種證書的;

(三)攜帶需隔離檢疫的寵物,從不具有隔離檢疫設施條件的口岸入境的;

(四)寵物經隔離檢疫不合格的。

對僅不能提供疫苗接種證書的導盲犬、導聽犬、搜救犬,經攜帶人申請,可以在有資質的機構對其接種狂犬病疫苗。

作限期退回處理的寵物,攜帶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海關簽發的截留憑證,領取並攜帶寵物出境;逾期不領取的,作自動放棄處理。

四、關於攜帶寵物入境的具體檢疫要求詳見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攜帶入境寵物檢疫要求》。

本公告內容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攜帶寵物入境檢疫要求.doc

2.海關總署採信狂犬病抗體檢測結果的實驗室名單.doc

3.攜帶入境寵物(犬、貓)信息登記表.doc

4.具備進境寵物隔離檢疫條件的口岸名單.doc

海關總署

2019年1月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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