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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0號(關於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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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0號(關於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的公告)
公告〔2019〕50號
2019年3月22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0號(關於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的公告)

公告〔2019〕50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簡化綜合保稅區貨物、物品進出區管理,推進貿易便利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是指允許對境內入區的不涉出口關稅、不涉貿易管制證件、不要求退稅且不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物品,實施便捷進出區管理模式。

二、適用便捷進區管理模式的貨物、物品具體範圍如下:

(一)區內的基礎設施、生產廠房、倉儲設施建設過程中所需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

(二)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辦公用品;

(三)區內企業所需的勞保用品;

(四)區內企業用於生產加工及設備維護的少量、急用物料;

(五)區內企業使用的包裝物料;

(六)區內企業使用的樣品;

(七)區內企業生產經營使用的儀器、工具、機器、設備;

(八)區內人員所需的生活消費品。

三、上述貨物、物品可不採用報關單、備案清單方式辦理進區手續;如需出區,實行與進區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區內企業做好便捷進出區的日常記錄,相關情況可追溯。

四、區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暫停辦理上述貨物、物品簡化進出區手續:

(一)超出第一、第二條規定範圍,擅自通過便捷管理模式進出區的;

(二)未如實辦理貨物、物品便捷進出區的;

(三)涉嫌走私被立案調查、偵查的。

五、區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業務、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託加工業務、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等業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3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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