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0號(關於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0號(關於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的公告) 公告〔2019〕50號 2019年3月22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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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0號(關於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簡化綜合保稅區貨物、物品進出區管理,推進貿易便利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是指允許對境內入區的不涉出口關稅、不涉貿易管制證件、不要求退稅且不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物品,實施便捷進出區管理模式。
二、適用便捷進區管理模式的貨物、物品具體範圍如下:
(一)區內的基礎設施、生產廠房、倉儲設施建設過程中所需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
(二)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辦公用品;
(三)區內企業所需的勞保用品;
(四)區內企業用於生產加工及設備維護的少量、急用物料;
(五)區內企業使用的包裝物料;
(六)區內企業使用的樣品;
(七)區內企業生產經營使用的儀器、工具、機器、設備;
(八)區內人員所需的生活消費品。
三、上述貨物、物品可不採用報關單、備案清單方式辦理進區手續;如需出區,實行與進區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區內企業做好便捷進出區的日常記錄,相關情況可追溯。
四、區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暫停辦理上述貨物、物品簡化進出區手續:
(一)超出第一、第二條規定範圍,擅自通過便捷管理模式進出區的;
(二)未如實辦理貨物、物品便捷進出區的;
(三)涉嫌走私被立案調查、偵查的。
五、區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業務、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託加工業務、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等業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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