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的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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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
自建旅遊飯店的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

1987年9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文件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我署、財政部、國家經委、國家旅遊局(87)署稅字第37號文《關於執行<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下達後,在執行中各關提出了一些問題,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37號文件的適用範圍問題。

  使用中國投資銀行轉貸的世界銀行貸款建設的旅遊飯店,以及內地中外合作經營的旅遊飯店,亦可享受通知所訂優惠。

 二、關於建設公寓、寫字樓的審批單位問題。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101號文第一條規定,中外合資、合作建造公寓、寫字樓,需徵求國家旅遊局的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至於利用商業貸款和其他外匯貸款建造公寓、寫字樓、仍按現行審批規定辦理。

 三、關於進口更新設備、裝修材料的減免稅問題。利用國際商業貸款和其他外匯貸款興建的旅遊飯店,在建成開業後,如再使用貸款進口更新原為免稅的設備或裝修材料,仍可予以免稅;內地中外合作建造旅遊賓館經原審批協議、合同部門批准進口更新的設備,屬於(87)署稅字第37號文附表一範圍內的設備,仍可予以免稅,超出附表一規定範圍的,應予照章徵稅。

 四、關於37號通知執行中日期銜接問題。「通知」第七條規定,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份起,凡屬新批准建設的中外合資或合作旅遊飯店,應持憑國家旅遊局和國家計委的文件,才可享受稅收優惠。在此之前,各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已批准的項目,可憑批准文件辦理免稅手續。

  已在建設的旅遊飯店,在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五日及以前已經主管海關批准按(79)貿關稅字579號文規定給予減免稅的貨物,仍按原規定執行。在六月十六日以後,海關應按「通知」的規定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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