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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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2015年4月7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
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切實推動簡政放權、轉變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決定廢止1988年4月6日以海關總署〔1988〕署貨字第343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管理辦法》、1993年1月5日以海關總署令第41號發布並於2014年5月5日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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