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稅司關於北京市擴大利用外資項目有關稅收優惠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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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稅司關於北京市擴大利用外資項目有關稅收優惠問題的復函
稅減字〔88〕第370號
1988年6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文件

國家計委外資司:

  你司轉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利用外資加快首都建設的請示》收悉。對於北京市擴大利用外資進口設備、材料的稅收優惠問題,我們總的意見是比照天津市優惠規定辦理,具體為:

  一、利用國外商業貸款安排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工業項目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如確屬國內不能製造或供應不足的,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門審批確認後,予以免徵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此外,對於新建城市基礎設施所需進口的材料,經專案申請批准後,也可予以減免稅。

  二、對利用政府間貸款或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基建材料,可以按(84)署稅字第457號、698號文的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對於利用國際商業貸款興辦旅遊項目所需進口的設備、材料,按海關總署、財政部、國家經委、國家旅遊局聯合發出的(87)署稅字第37號文規定辦理。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仍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國發<1986>95號),執行。

  三、對於利用國際商業貸款舉辦的第三產業項目,其所需進口的設備、材料應予照章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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