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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18年第35號(關於防止匈牙利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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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18年第35號(關於防止匈牙利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 2018年第35號
2018年5月7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關於防止匈牙利非洲豬瘟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8年第35號

4月23日,匈牙利農業部向OIE緊急報告,匈牙利赫維什州(Heves)於4月20日發生1起野豬非洲豬瘟疫情。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匈牙利輸入豬、野豬及其相關產品(源於豬、野豬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產品),停止簽發從匈牙利輸入豬、野豬及其相關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匈牙利的豬、野豬及其相關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匈牙利的豬、野豬及其相關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匈牙利的豬、野豬及其相關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匈牙利的豬、野豬及其相關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地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18年5月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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