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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1號(關於實施《民用爆炸物品進口審批單》《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審批單》聯網核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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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1號(關於實施《民用爆炸物品進口審批單》《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審批單》聯網核查的公告)
公告〔2018〕151號
2018年10月29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1號(關於實施《民用爆炸物品進口審批單》《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審批單》聯網核查的公告)

公告〔2018〕151號

為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海關總署、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民用爆炸物品進口審批單》(以下簡稱《進口審批單》)和《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審批單》(以下簡稱《出口審批單》)實施電子數據聯網核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關總署、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台,共同對民用爆炸物品啟動《進口審批單》和《出口審批單》電子數據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的聯網核查工作。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簽發《進口審批單》和《出口審批單》,並實時將《進口審批單》和《出口審批單》電子數據傳輸至海關。海關在通關環節進行比對核查,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進出口企業應按照現行規定,如實規範向海關申報。對於在聯網核查實施前已申領的《進口審批單》和《出口審批單》,企業可憑紙質證件於2019年4月30日前在有效期內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進口審批單》和《出口審批單》管理貨物目錄詳見附件。

四、因計算機管理系統、通信網絡故障以及目錄中尚未列明的海關商品編號等原因,無法正常實施聯網核查的或者因海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需要的,企業可提交紙本材料並按照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五、企業可登陸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查詢證件電子數據傳輸狀態。

六、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為聯網核查的技術支持部門。

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聯繫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管理貨物目錄

海關總署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10月2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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