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銀保監會公告2018年第155號(關於開展關稅保證保險通關業務試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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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銀保監會公告2018年第155號(關於開展關稅保證保險通關業務試點的公告)
公告〔2018〕155號
2018年10月30日
發布機關:海關總署 銀保監會
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 銀保監會公告2018年第155號(關於開展關稅保證保險通關業務試點的公告)

公告〔2018〕155號

為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銀保監會決定在全國海關範圍內開展以《關稅保證保險單》(以下簡稱《保單》)作為稅款類擔保的關稅保證保險改革試點。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銀保險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應按規定向銀保監會備案關稅保證保險產品。

二、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適用關稅保證保險通關業務模式。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第四條,企業憑《保單》辦理納稅期限擔保,應在申報時選擇「關稅保證保險」模式,並選取相應《保單》電子數據。海關對接受申報且滿足全部放行條件的,即可實施現場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驗等其他海關要求事項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應自報關單審結生成電子稅款信息之日起10日內,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74號和第117號的規定,通過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停止其辦理關稅保證保險通關業務。

企業憑《保單》辦理徵稅要素擔保,仍按照現有擔保流程辦理,向海關提交《保單》正本;逾期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以停止其辦理關稅保證保險通關業務。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銀保監會

2018年10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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