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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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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海北藏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護條例

  (2015年2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選育和種羊生產經營管理,規範種羊引進、推廣等行為,提高種羊質量,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種畜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原型藏羊,是指在本轄區內經過長期自然和人工選擇形成的具有獨特品質和優良遺傳性狀的綿羊品種。

  第三條 在本州轄區內從事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選育及種羊生產、經營、引進、推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高原型藏羊品種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精準選育、細化管理、提質增效的原則。

  第五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高原型藏羊保護與管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州、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與種羊生產、經營、引進、推廣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實施高原型藏羊的保護工作。

  縣、鄉畜牧獸醫站進行高原型藏羊的本品種選育、種羊生產、經營管理等技術服務。

  第七條 種羊生產、選育和使用者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業務單位做好高原型藏羊的選育與保護工作。

  第八條 對在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本品種選育、繁殖技術推廣、種羊管理及使用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牧戶、個人,由州、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畜牧業發展區域規劃和畜種布局,制定高原型藏羊品種保護、開發、利用和選育規劃,確定高原型藏羊養殖區,明確保護和選育核心群。對於從事核心群養殖的養殖場、牧戶應當給予資金補貼或者貼息補助。

  第十條 州、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高原型藏羊選育方案,通過示範園、良種基地、核心群、示範戶建立高原型藏羊良種繁育體系,提高高原型藏羊品質。

  第十一條 州、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畜種區域布局規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進行高原型藏羊本品種選育和技術推廣,負責申報高原型藏羊選育項目,對批准實施的項目進行監管,對選育和保護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引進種公羊實行分級審批管理,並按照種畜引進規定和程序辦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養殖場和牧戶不得私自從本州轄區外引進公羊作為種用。

  從省外引進種公羊的,由州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省內其他地方引進種公羊的,由州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在本州內串換種公羊的,由州、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並取得輸出地縣畜牧獸醫站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

  第十三條 縣、鄉畜牧獸醫站應當按照《青海藏羊標準》規定,實施高原型藏羊本品種選育工作,指導養殖場和牧戶組建繁育母羊核心群,加施標識,實行專群飼養。

  縣畜牧獸醫站應當在選種選配、管理使用上履行技術服務與業務指導職責,建立健全完善的種羊繁育體系。

  縣、鄉畜牧獸醫站應當建立高原型藏羊種質資源保護的養殖檔案和生產性能數據庫。指導和督促養殖場和牧戶建立核心群羊只系譜檔案,負責種公羊疫病監測,及時淘汰不符合種用條件的綿羊個體。

  第十四條 村級防疫員和牧戶應當在當地畜牧獸醫站指導下,對高原型藏羊實行疫病免疫,加施免疫標識,建立可追溯體系。

  第十五條 對核心群的母羊實施配種,應當選用特一級種公羊或者其精液,禁止引入其他品種或者不合格的種公羊進行繁殖。

  第十六條 從事核心群養殖的養殖場、牧戶應當在當地畜牧獸醫站技術指導下,對不符合選育標準的種公羊和繁殖母羊實行淘汰,並做好後備羊選育工作。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鄉畜牧獸醫站未按規定建立高原型藏羊種質資源保護的養殖檔案、生產性能數據庫或者指導選育不規範,出現重大技術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殖場和牧戶對繁育母羊核心群未進行專群飼養,導致羔羊品質下降的,由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種畜禽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證》串換種公羊的,由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引進、留用雜色羊等種羊造成遺傳危害的,由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按每隻雜色公羊五百元、母羊五十元,其他品種綿羊公羊一千元、母羊一百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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