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區食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區食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1962年6月20日 |
為了加強食油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活動,以有利於國家食油統購任務的完成,引遵社會余油正當交流,進一步穩定食油局勢,改善城鄉人民生活,特依據農貿市場「放」應當以不妨害國家統一的計劃市場為前提,「管」應以不妨害人民的生產積極性為前提,「活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制定食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一、凡是食油統購任務的生產隊都要完成國家食油統購任務後(取得當地糧所或糧站證明)才允許把集體生產的購後余油(料)在農貿市場上出售。
二、社員自留地或開荒地所產的油料也要在本生產隊完成國家食油統購任務後(取得當地糧所或糧站證明)才准進入農貿市場出售。
三、凡沒有按照規定取得證明而進行農貿市場的生產隊集體生產及社員自留地生產的食油(油料)一律由國家糧食部門按照國家牌價收購。
四、凡按規定取得證明進入農貿市場的食油(油料)只能產、銷直接見面進行交易,或賣給貨棧。嚴禁在市場外進行黑市交易,或在市場投機轉手買賣和遠途販運。如有違者,經查明屬實,除將全部食油(油料)按國家牌價收購或沒收歸公外,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教育或依法論處。
五、要求進入農貿市場交易的食油(油料),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審查,據實核發證明。進入農貿市場交易後,即由市場管理機構收回證明註銷。如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一經發覺視情節輕重論處。
六、攜帶食油(油料)在本島內訪親送友油品3市斤以內,油料10市斤以內者,可以自由通行。如超過者必須持有大隊或有關單位證明,否則當為遠途販運論。一律禁止個人購運食油、油料出島外。
七、地區與地區之間相互交流,應經過本級人民委員會的批准,由同級糧食部門出具證明,才能放行外運。即:縣與縣之間交流要經過縣人委批准,由縣糧食局證明;省內專區與專區之間交流,要經過行署批准,由行署糧食處證明。
八、地區與地區之間相互交流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在完成本地區國家食油統購任務之後;
2有利於生產協作;
3不得動用國家食油庫存;
4通過貨棧交易。
本暫行辦法,各級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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