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法院(2015)三沙群島法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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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三沙群島法刑初字第1號

2015年6月4日於三沙市
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三沙群島法刑初字第1號

公訴機關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瓊瓊海漁03XXX號船船長,住海南省瓊海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於2014年10月27日被海南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三支隊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海南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三支隊取保候審,2015年1月21日被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2月16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龍奎,海南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肖雪山,海南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何某乙,瓊瓊海漁03XXX號船輪機長,住海南省瓊海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於2014年10月27日被海南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三支隊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海南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三支隊取保候審,2015年1月21日被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2月16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辯護人黃一樂,海南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胡楊,海南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檢察院以三沙群島檢公訴刑訴(20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於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本院審理期間,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4月29日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向本院建議延期審理,2015年5月27日建議本院恢復審理,本院同意並於2015年6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長馮伯仁、代理檢察員張德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辯護人王龍奎、肖雪山,被告人何某乙及其辯護人黃一樂、胡楊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0月11日15時許,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駕駛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與何某丁等人從瓊海市潭門港出發,前往南海捕魚作業,並於10月17日16時許到達三沙市南沙群島半月礁瀉湖口附近海域。10月18日8時許,一艘菲律賓漁船靠近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二名菲律賓漁民登上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後,用手勢與何某甲進行交流,隨後被告人何某甲跟着登上了菲律賓漁船。被告人何某甲上了菲律賓漁船後,發現船艙里有海龜,並同意用物品與菲律賓漁民換購海龜。被告人何某甲返回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後,將與菲律賓漁民換購海龜一事告訴被告人何某乙,被告人何某乙表示同意。接着,菲律賓漁民將24隻海龜搬進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的船艙,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也將3袋大米、3箱金龍牌食用油、3箱餅乾等物品搬給菲律賓漁民,菲律賓漁船隨後離開。10月21日早上6時許,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返回三沙市南沙群島仙娥礁附近海域。正在該海域執勤的中國海警3113船發現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後,便向該船靠近。被告人何某甲見狀,駕駛漁船往西北方向行駛,後在仙娥礁附近海域停下。隨後,中國海警3113船執法人員對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進行檢查,當場扣押24隻海龜。為保證該批海龜的生存率,執法人員依法取證後當場將22隻海龜放生,留下2隻,並責令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駕駛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回文昌市清瀾港接受處理。10月25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駕駛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回到文昌市清瀾港。經鑑定,扣押的24隻海龜系綠海龜,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書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錄像等,鑑定意見,證人莫某甲、周某、莫某乙、何某丙、李某甲、劉某、何某丁、李某乙、黃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訴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何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當庭表示自願認罪。

辯護人王龍奎、肖雪山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無異議;二、被告人何某甲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一)被告人何某甲有自首情節,且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被告人何某甲及何某乙被海警查獲換購海龜的違法行為後,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將22隻海龜放生,且自願返回文昌市清瀾港,前往有關部門接受調查,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中途並沒有任何試圖逃跑或阻礙偵查機關工作的行為,悔罪態度極其明顯,依法應當屬於自首,且其犯罪較輕,依法可免除處罰。(二)被告人何某甲小學三年級就輟學在家,15歲就出海打魚,文化程度較低,對自己行為定性不清,不知自身行為被法律所禁止的情況下才觸犯了刑法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六條「對所犯罪行不重、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寬處理。對於其中具備條件的,應當依法適用緩刑或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同時配合做好社區矯正,加強教育、感化、幫教、挽救工作」的規定,懇請對此予以認可並依法從寬處理。(三)被告人何某甲認罪態度好,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偵辦案件,最大限度減少了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有極其明顯的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四)被告人何某甲屬於初犯、偶犯,無違法犯罪前科,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儘量適用緩刑及非監禁刑。(五)本案中菲律賓國籍的漁船主動靠近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提出用海龜跟兩名被告人交換食用物資,極有可能是菲律賓蓄謀已久、惡意栽贓我國漁民的圈套,懇請法院在量刑時對此予以酌情考慮。(六)潭門漁民千年以來世世代代不顧生命危險,是最早發現、最早命名、最早活動的南海自主開發者,對於這片海,他們世代相依,耕海犁浪,生於潭門,死於南海,數十代以來,幾乎每戶漁家都有親人殞身這片海洋,是他們的「祖宗海」、「祖宗地」。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辯護人對此無異議。但被告人何某甲在量刑情節上具有諸多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情節,本着懲治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懇請對被告人何某甲予以寬大處理。

被告人何某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當庭表示自願認罪。

辯護人黃一樂、胡楊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乙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無異議;二、被告人何某乙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一)被告人何某乙有自首情節,且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被告人何某甲及何某乙被海警查獲換購海龜的違法行為後,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將22隻海龜放生,且自願返回文昌市清瀾港,前往有關部門接受調查,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中途並沒有任何試圖逃跑或阻礙偵查機關工作的行為,悔罪態度極其明顯,依法應當屬於自首,且其犯罪較輕,依法可免除處罰。(二)被告人何某乙系從犯,且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何某乙是瓊瓊海03XXX號漁船的輪機長,受另一被告人何某甲的聘請和管理,被告人何某甲按每航次人民幣13000元的標準向被告人何某乙支付工資。海龜的交易是由被告人何某甲一人決定的,其未與被告人何某乙商量,整個交易過程中,被告人何某乙僅僅是幫助被告人何某甲搬了啤酒和泡麵等物資到船的前甲板上,其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只起輔助作用,明顯屬於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三)被告人何某乙對自己行為定性不清,不知自身行為被法律所禁止的情況下才觸犯了刑法規定,其主觀惡性極小,依法應從寬處理。(四)被告人何某乙認罪態度好,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偵辦案件,最大限度減少了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有極其明顯的悔罪表現,在量刑時應從輕處罰。(五)被告人何某乙屬於初犯、偶犯,無違法犯罪前科,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儘量適用緩刑及非監禁刑。(六)本案中菲律賓國籍的漁船主動靠近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提出用海龜跟兩名被告人交換食用物資,極有可能是菲律賓蓄謀已久、惡意栽贓我國漁民的圈套,懇請法院在量刑時對此予以酌情考慮。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乙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辯護人對此無異議。但被告人何某乙在量刑情節上具有諸多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情節,本着懲治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懇請對被告人何某乙予以寬大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5時許,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駕駛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與何某丁等人從瓊海市潭門港出發,前往三沙市南沙海域捕魚作業,並於10月17日16時許到達三沙市南沙群島半月礁瀉湖口附近海域。10月18日早晨,瓊瓊海03XXX號漁船上的7名漁民乘小艇外出捕魚,8時許,一艘菲律賓漁船靠近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二名菲律賓漁民登上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後,用手勢與被告人何某甲進行交流,隨後被告人何某甲跟着登上了菲律賓漁船,發現船艙里有海龜,並同意用物品與菲律賓漁民換購海龜。被告人何某甲返回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後,將與菲律賓漁民換購海龜一事告訴被告人何某乙,被告人何某乙表示同意。接着,菲律賓漁民將24隻海龜搬進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的船艙,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也將3袋大米、3箱金龍牌食用油、3箱餅乾等物品搬給菲律賓漁民,交易完畢後菲律賓漁船隨即離開。菲律賓漁船離開後不久,遂有飛機在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上空盤旋,見此狀況,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外出捕魚的7名漁民遂即返回該船,並起錨駕船離開。10月21日早上6時許,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航行至三沙市南沙群島仙娥礁附近海域。正在該海域執勤的中國海警3113船發現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後,便向該船靠近,被告人何某甲見狀,駕駛漁船往西北方向行駛,後在仙娥礁附近海域停下。隨後,中國海警3113船執法人員對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進行登臨檢查,當場扣押24隻海龜。為保證該批海龜的存活率,執法人員取證後當場將22隻海龜放生,留下受傷的2隻幼體海龜帶回專業部門治療,同時責令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駕駛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回文昌市清瀾港接受處理。10月25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駕駛瓊瓊海漁03XXX號漁船回到文昌市清瀾港接受農業部南海區漁政局的調查。2014年10月26日,農業部南海區漁政局作出農南漁罰(2014)001號《漁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以瓊瓊海漁03XXX號船未能出示有效的捕撈許可證為由對被告人何某甲處罰款2萬元,並將其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事項移交海南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三支隊處理。經海南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三支隊委託,海南師範大學作出《海南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三支隊查沒海龜種類鑑定結果》及《海南公安邊防總隊海警第三支隊查沒海龜涉案價值鑑定結果》,確定:扣押的2隻海龜為綠海龜,屬於幼體,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另外22隻放歸大海的海龜,根據所拍攝的錄像和照片資料,推斷也為綠海龜。所有海龜均是我國二級保護動物。本案2隻綠海龜幼體價值為9600元。其餘22隻無法準確確定其年齡,但依據體型推測,其中的70-80%應為成體。

查扣的2隻綠海龜幼體因傷重救治無效而死亡。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錄像,鑑定意見,證人莫某甲、周某、莫某乙、何某丙、李某甲、劉某、何某丁、李某乙、黃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和辯解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在庭審中經公訴機關舉證並經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及其辯護人質證,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內容均表示無異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違反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何某甲在非法收購、運輸海龜的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何某乙在非法收購、運輸海龜過程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甲在案發後,經執法人員現場教育,認識到自身行為違法,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將22隻海龜放生,且在沒有押送監督的情況下經四天航行,從三沙市南海海域回到文昌市清瀾港接受調查,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庭審中也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其沒有前科劣跡,主觀惡性較小,故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對被告人何某甲可宣告緩刑。但被告人何某甲系在犯罪過程中被海警3113號船抓獲並責令其回文昌市清瀾港接受理的,故其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何某乙在案發後,經執法人員現場教育,也同樣認識到自身行為違法,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將22隻海龜放生,且同樣在沒有押送監督的情況下從三沙市南海海域回到文昌市清瀾港接受調查,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且也沒有前科,對其適用緩刑也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對其可宣告緩刑。但被告人何某乙也是在犯罪過程中被海警3113號船抓獲並責令其回文昌市清瀾港接受理的,故其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同樣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2隻已死亡的綠海龜幼體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何某乙犯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查扣的2隻綠海龜幼體(已死亡)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三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宏瓊

代理審判員  楊少華

代理審判員  焦 南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王珊珊


附適用法律條文:[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二條第三款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第七十三條第三款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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