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外觀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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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
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推進簡政放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19項行政審批事項(目錄附後)。對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的管理措施,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對實踐證明不宜停止實施的,恢復實施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19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實施 機關 |
備註 |
1 |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條 |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2 | 非政府投資工業高新技術信息產業新建和技改項目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條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
3 |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 |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
4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
5 | 拍攝文物保護單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458項、《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58項)》第28項 |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 |
6 | 拍攝館藏一級、二級、三級文物審批 | 《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第三十五條、《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58項)》第27項 |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 |
7 | 製作考古發掘現場專題類、直播類節目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459項、《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58項)》第29項 |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 |
8 | 電影製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第九條、第十二條、《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第32項 |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 |
9 | 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託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複製計算機軟件、電子媒體非賣品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20項 |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 |
10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5項 | 省司法廳 | |
11 | 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核准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5號)第四條 |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
12 | 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核發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三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7號)第五條 |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
13 | 成立教育類社會團體審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條、第九條 | 省教育廳 | |
14 | 成立教育類基金會審查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九條 | 省教育廳 | |
15 | 成立文化體育類社會團體審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三條、第九條 |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 |
16 | 成立文化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三條、第六條 |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 |
17 | 成立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三條、第六條 | 省科學技術廳 | |
18 | 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 省民政廳 | 此項為「基金會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設立、變更、註銷)」項目的子項 |
19 | 中藥前處理和提取委託加工審批 | 《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第十條、《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36項 |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此項為「藥品委託生產行政許可」項目的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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