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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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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部分行政審批的決定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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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海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4年7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

部分行政審批的決定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在海南經濟特區停止實施24項行政審批(目錄附後)。省人民政府對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應當制定後續管理措施,強化日常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對實踐證明不宜停止實施的,恢復實施有關行政審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機關 備註
1 區域性廣播影視節目交流活動審核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省廣播影視行政部門
2 地方對等交流互辦單一國家電影展映活動審批 《電影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省廣播影視行政部門
3 考古發掘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的審批 《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
4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館藏文物批准 《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

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目錄(24項)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機關 備註
5 博物館藏品(不含一級藏品)取樣方案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64項 省文化行政部門
6 可錄光盤生產設備引進審批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附件3第21項 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7 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刊期審批 《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附件2第61項 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8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核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72項 省司法行政部門
9 核減最低勘查投入許可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10 停止最低勘查投入許可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11 占用防洪規劃保留區土地審核 《防洪法》第十六條 省水務行政部門
12 建立社會公正計量行(站)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46項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13 申請分立、合併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二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此12項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審批」的子項
14 申請變更實施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作辦學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名稱、層次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實施機關 備註
15 申請變更實施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作辦學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名稱、層次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此12項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審批」的子項
16 申請分立、合併實施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二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17 申請變更為實施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四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18 實施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終止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四十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19 申請變更為實施高等專科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四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20 申請變更為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四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21 實施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終止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四十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22 申請變更為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四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23 申請分立、合併實施高等專科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二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24 申請分立、合併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二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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