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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海南省總體規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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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海南省總體規劃的決定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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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海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4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4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實施海南省總體規劃的決定

(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強化空間規劃管控,深化「多規合一」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動海南省總體規劃實施,實現一張藍圖干到底,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海南省總體規劃是戰略性、綜合性、基礎性、約束性的空間規劃,引領、指導和管控省級相關規劃以及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省級相關規劃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應當符合海南省總體規劃。

主體功能區劃、生態保護紅線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島保護規劃等空間性規劃,作為專篇(章)納入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

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是全省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編制其他相關規劃的依據。

二、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加大統籌協調力度,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分解細化工作職責,嚴格落實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三、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的編制、修改、審查、督察等相關行政管理工作,對總體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

省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監測評估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執行海南省總體規劃的情況,監督涉及海南省總體規劃的行政審批、重大行政執法等相關行政管理行為,對違反海南省總體規劃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意見。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生態環保、林業、海洋漁業、住房建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據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開展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四、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引領、指導、管控市、縣、自治縣相關規劃。

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應當落實海南省總體規劃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符合海南省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林地、建設用地、海域、海島和資源消耗上限、環境質量底線等各項指標要求。

五、經批准的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因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建設等確需對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進行局部修改的,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六、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組織對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確需修編的,應當按照原編製程序報請批准。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對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評估。

七、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編制、修改涉及空間布局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應當書面徵求同級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與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不一致的,相關部門應當進行修改。

八、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有關生態保護紅線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態保護相關制度,對重點生態功能區以及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區域實行嚴格保護。

九、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建立耕地、林地等資源占補平衡和存量建設用地調整置換機制,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存量建設用地向開發邊界內集中布局。

十、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南省總體規劃劃定的功能分區,確定重大基礎設施和產業園區布局,明確重點發展產業,整合資源,避免同質化重複建設,促進產業集聚集約發展。

十一、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施海南省總體規劃的需要,推進「放管服」改革。依法精簡相關行政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制定相關的管理措施,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優化政府服務,提高行政效能。

十二、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空間規劃信息管理平台,推動全省空間規劃信息的生成、歸集、交換、更新、資源共享和協同管理,為相關規劃編制、行政審批、監督管理和社會查詢提供服務和保障。

十三、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施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的需要,加強規劃人才隊伍建設,創新規劃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反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的行為。

十五、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海南省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接受監督。

十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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