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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南省彩票管理辦法》設定罰款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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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南省彩票管理辦法》設定罰款的決定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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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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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海南省彩票管理辦法》設定罰款的決定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海南省彩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對非法印製、發行彩票和為非法發行彩票提供印刷、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的設定,罰款限額可以超過3萬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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