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的決定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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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
加強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的決定
(2005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海南省旅遊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發展旅遊業,認真貫徹「一省兩地」的發展戰略,旅遊業取得較快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在開發和保護旅遊資源、推動旅遊市場開放、促進旅遊業發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我省旅遊市場秩序比較混亂,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的問題比較突出,嚴重地制約了我省旅遊業的健康發展。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海南省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支持政府整頓和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加強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推動我省旅遊業健康快速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條例的宣傳,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依法治旅意識,增強執法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提高旅遊經營者的守法意識,提高旅遊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實施條例,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法律法規尊嚴。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我省旅遊價格、旅遊定點和旅遊市場主體放開後出現的新問題,研究制定具體可行的旅遊市場監管和調控的制度和措施。
三、省人民政府要頒布實施海南省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旅遊規劃。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及旅遊設施項目,必須符合旅遊規劃。建設需要審批或者核准的旅遊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或者核准前必須書面徵求省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對不符合旅遊規劃,未經依法報批,影響我省旅遊形象的低俗景點,必須予以處理。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完善旅遊協調工作機制,定期研究並協調處理旅遊市場監管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旅遊、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物價、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旅遊執法的相互配合,建立綜合執法機制,加強執法力量,提高執法效率。
五、各級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大查處旅遊市場違法經營行為的力度,取締未經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懲治未取得營運資格從事旅遊運輸的車輛經營者和未取得導遊證從事導遊業務的人員。加強旅遊合同的監管,依法查處欺詐遊客的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省旅遊主管部門要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做出認定旅行社變相非法轉讓旅遊業務經營權的具體規定,全面整治旅行社的非法承包掛靠行為,依法規範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六、省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加強旅遊價格的調控。制定規範旅遊市場價格秩序和價格監管的措施,制定懲治低於成本價傾銷、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行為具體辦法,依法查處旅行社「零負團費」組接團攬客,導遊人員和旅遊車司機私下拿回扣,遊覽參觀點和旅遊商品虛高定(標)價等的違法行為。
七、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遊、交通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等經營主體與從業人員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的監管,查處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旅行社等經營主體要將所聘用的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列入經營成本,糾正目前導遊人員、旅遊車司機靠回扣取得報酬的做法。
八、省人民政府要組織制定旅遊行業地方標準,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旅遊企業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要規範旅遊商品生產銷售企業的質量行為,依法懲治質量、計量違法行為。
九、各級人民政府要落實省人大關於加強信用建設的決定,推進旅遊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旅遊行業監管隊伍建設。加強對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守法、職業道德的教育,要建立誠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
十、各級人民政府要指導建立健全旅遊行業協會,支持旅遊協會依法履行職責。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儘快研究制定有關具體辦法,授權或者委託旅遊行業協會從事部分協調、培訓、資格評定、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各旅遊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加強旅遊價格自律和旅遊質量管理。
十一、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貫徹實施有關旅遊法律法規工作的監督,加強輿論和社會監督,促進旅遊市場秩序的根本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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