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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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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瓊府〔2024〕7號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要求,為切實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編輯]

開展第四次文物普查,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文物保護方針的重要舉措。全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全面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全面摸清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提升文物保護的精細化、信息化水平,進一步加強文物管理,深入研究闡釋文物價值,推動文物保護利用更加科學有效,助力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二、主要任務[編輯]

普查範圍是全省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對我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三、步驟安排[編輯]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本次普查工作到2026年6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

第一階段:按照普查整體工作安排,進行普查前期籌備工作。2024年4月底前完成成立全省各級普查機構和組建文物普查隊伍,制定普查實施方案,開展普查培訓等工作。

第二階段:2024年5月初至2025年5月底前,主要任務是實地開展文物調查、錄入調查資料和信息數據等工作。

第三階段:2025年6月初至2026年6月底前,主要任務是認定、登記、公布並建立我省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逐級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組織實施[編輯]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我省文物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海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專班,負責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審定普查實施方案。工作專班不作為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專班辦公室設在省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文物局),負責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文物普查工作專班及辦公室,認真做好本地區文物普查工作組織實施。

(二)部門分工協作。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實施方案要求,積極提供本系統文物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有關單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普查工作,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

(三)強化經費保障。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經費,部分經費由中央財政支持,其餘按照我省公共文化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由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普查工作實際,對屬於本級負擔的經費要按年度列入相應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

(四)加強質量控制。全省各級普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普查成果質量控制,強化事前事中事後數據質量檢查核查,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信。

(五)嚴肅追責問責。全省各市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個人要如實填報登記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在文物普查過程中,發現有對已登記文物造成破壞、撤銷、滅失的,要依法調查處理。

(六)做好廣泛宣傳。全省各級普查機構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提高全社會對文物普查、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營造支持文物普查、文物保護的濃厚氛圍。及時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附件:海南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專班成員名單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正文主動公開,附件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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