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對省政協方里委員《關於正確引導失地農民合理使用徵地補償費的建議》的答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正確引導失地農民合理使用徵地補償費的建議 對政協海南省第五屆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0003號委員提案的答覆
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
2011年10月28日
發布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

    方里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正確引導失地農民合理使用徵地補償費的建議》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隨着我省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尤其是建設海南國際旅遊島上升為國家戰略,我省迎來大規模的開發建設,用地需求量日增,徵收集體土地也不斷增多。為此,農民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保障了經濟社會建設和發展的需求。多年來,我省高度重視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保障問題,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保障失地農民長遠生計。同時,積極探索多種方式,引導失地農民合理的使用徵地補償費。

   一、建立完善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引導被徵地農民將部分徵地款用於購置養老保險,我省出台了《海南省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了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分別按50%、20%、30%承擔。通過引導被徵地農民將徵地補償款用於繳交基本養老保險,不僅保障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還促使被徵地農民合理使用這部分資金,真正地發揮徵地補償款的作用。

   二、探索推進留用地安置制度。我省已出台《海南省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提出了採取留用土地進行安置的方法。凡是城鎮總體規劃區內農村集體耕地被徵收60%以上的,都可以將不超過被徵地總面積8%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主要用於發展和壯大集體經濟。為了落實此項措施,我省正在研究制定《海南省徵地留用地管理辦法》。對於符合留用條件的,可以將部分土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其中出讓金使用徵地補償費抵償,這樣使農民手中的徵地補償款變成了固定資產。留用土地將重點用於發展工業、旅遊等產業,農民對留用地可以進行自主開發取得效益,也可以通過與企業合作的方式獲取收益。通過留用地安置的方式,將被徵地農民擁有的土地補償費轉化為可獲取長期穩定收益的固定資產,使徵地補償費得到了較好的利用。

   三、鼓勵和扶持被徵地農民進行自主經營。鼓勵和扶持被徵地農民進行自主經營是縮小被徵地農民收入差距、實現被徵地農民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徑。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經批准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我省也將扶持失地農民進行自主經營、發展經濟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如發展農家樂、鄉村旅遊等。通過積極引導農民將徵地補償款等農民自有資金投入到成長性較好的經營項目,或以集資、入股的方式投入到村集體經濟實體,將徵地補償款轉變成農民發展經濟的啟動資金,讓被徵地農民獲得了長期穩定的收益,充分地發揮了徵地補償款的潛在效益。

   您提出「引導被徵地農民合理使用補償費」的建議,非常好。我們將進一步認真研究,確保被徵地農民生活標準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引導好被徵地農民合理使用補償費問題,是一項長期而複雜的工作,需要各級政府牽頭,由農業、商務、社會保障、金融、國土等多個部門協同配合,這樣才能取得更好的引導效果。下一步,我們將與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多種保障機制,出台相關扶持和引導政策,促使被徵地農民更為科學、合理的使用徵地補償費。

   感謝您對我省土地管理工作的支持!希望今後對我廳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寶貴意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聯繫單位及聯繫人: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政策法規處 紀聰

   聯繫電話:65236049

   抄 送: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