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海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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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以及通過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各辦事機構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主任、局長,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以及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省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省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院長、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命的省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以及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九條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海口海事法院院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海口海事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海口海事法院組織。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院長和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三亞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法院院長和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三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三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三沙市三沙群島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三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沙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十一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於耳旁,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於耳旁,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拳心朝前,置於耳旁,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面對國旗或者國徽宣誓。
宣誓人應當着正裝或者制服。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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