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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松濤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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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松濤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規定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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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海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9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海南省松濤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規定 ==

(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7年10月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8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松濤水庫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松濤水庫的綜合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松濤水庫是指松濤水庫的主體工程、庫區、渠道(包括尾水渠、總幹渠、幹渠、分幹渠)。

第三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松濤水庫的水資源和水土保持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松濤水利工程管理機構,負責松濤水庫管理的具體工作。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松濤水庫的水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國土、林業、漁業、農業、公安、交通、旅遊、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白沙、儋州、瓊中、澄邁、臨高、海口等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松濤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將涉及松濤水庫管理的行政處罰權委託松濤水利工程管理機構實施。省人民政府根據松濤水庫管理的實際需要,適時建立綜合執法制度。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松濤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編制松濤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對松濤水庫生態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

省人民政府設立松濤水庫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松濤水庫生態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松濤水庫庫區土地管理和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妥善解決庫區土地、移民遺留問題,逐步建立促進庫區生態環境改善、經濟發展、移民增收、社會穩定的長效機制。

第八條 松濤水庫庫區設計洪水位線(193.031米等高線)以下的土地(含庫中島嶼)與水面;松濤水庫輸水渠道、填方渠段的兩側外坡腳以內;挖方渠段的兩側開挖點或渠頂外肩線(有排水溝的,以排水溝為準)以內為管理範圍。

松濤水庫庫區設計洪水位線向外水平延伸400米以內;水庫主壩外延500米、副壩壩肩兩側及背水坡坡腳外延100米、溢洪道周圍外延500米以內;自輸水渠道填方渠段外坡腳或挖方渠段開挖點或渠頂外肩線(有排水溝的,以排水溝為準)以外3米或5米(尾水渠、總幹渠和幹渠為5米,分幹渠為3米)以內為保護範圍。

松濤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的具體界線,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國土、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劃定,豎立標誌,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 在松濤水庫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築壩、圍庫造地、爆破、打井、採石、挖礦、建墳;

(二)傾倒、填埋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三)設置有毒有害化學品倉庫及堆棧;

(四)施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五)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污染物;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破壞行為。

第十條 在松濤水庫管理範圍內除第九條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禽畜養殖場;

(二)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在灘地或者岸邊傾倒、堆放、存儲土、石、礦渣、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四)在正常水位線(190米等高線)以下種植農作物;

(五)炸魚、毒魚、電魚;

(六)擅自捕撈長臀鮠(白骨魚)、大鰭鰍、鰻鱺等珍稀魚類、漁業資源幼體;

(七)清洗裝貯過有毒有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及其他物品;

(八)未經批准的車輛在壩頂、堤頂、閘壩上行駛;

(九)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松濤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其等級劃分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松濤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豎立界標。

第十二條 禁止在松濤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設置排污口。

禁止在松濤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新設排污口;已設置的排污口應當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標準。

禁止在松濤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合理布設松濤水庫水質監測網點,定期監測水質。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水質監測要求在松濤水庫飲用水取水口設置水質自動監測點,每月定期向社會發布松濤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狀況報告。

第十四條 在松濤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土地和林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松濤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符合保護天然林和重點發展生態公益林的要求。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松濤水庫管理範圍內的林地規劃為生態公益林用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已規劃為商品林用地的應當限期調整為生態公益林用地。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松濤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生態公益林地的用途。

納入生態公益林地範圍內的農村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林木,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生態公益林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松濤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荒山、荒地有計劃地組織植樹造林,保護自然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條 松濤水庫管理範圍內的林木禁止採伐。主航道迎水面保護範圍內的林木嚴格限制採伐。因特殊情況確需採伐的,須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依法審核批准。

第十八條 在松濤水庫保護範圍內,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人工林採伐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松濤水利工程管理機構的意見,並不得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

第十九條 在松濤水庫保護範圍內,採伐人工林應當採用擇伐、漸伐等合理採伐方式,嚴格限制皆伐,對採伐區和集材道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防護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在松濤水庫保護範圍內禁止使用機械在山坡開鑿運木道路。

第二十條 禁止在松濤水庫保護範圍內毀林開墾、毀林造林、毀林套種、燒山開荒和在陡坡地鏟草皮、挖樹兜。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松濤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25度以上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庫集水區的荒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已經種植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退耕還林,恢復植被。

第二十二條 在松濤水庫保護範圍內,侵蝕溝道邊緣的一定範圍內以及25度以下坡耕地的一定坡間距,應當設置植物保護帶。植物保護帶的範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十三條 在松濤水庫保護範圍內從事修路等生產建設活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未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門批准的,環保、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的開發、建設審批手續。

在松濤水庫保護範圍內因採伐林木、修建道路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或者嚴重水土流失隱患的,應當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

第二十四條 進入松濤水庫航行的機動船舶實行總量控制。具體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進入松濤水庫航行的機動船舶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證書,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船舶的污水排放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船舶的殘油、廢油和垃圾應當回收,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

第二十五條 在松濤水庫從事各種生產、生活活動應當遵守水庫安全管理規定,不得妨礙松濤水庫的工程安全。

在松濤水庫管理範圍內設置渡口或者從事水產養殖、捕撈、旅遊等活動,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徵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松濤水庫周邊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城鎮應當建設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加強城鎮污水接收管網建設,實現城鎮污水達標排放。松濤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鄉鎮應當建設相應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七條 松濤水庫周邊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垃圾處理控制性規劃,建設標準化垃圾處理廠,對城鎮垃圾進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松濤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鄉鎮、農場應當建立垃圾處理場所;村莊、居民點應當設置垃圾集中堆放點,定期回收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主管部門制定轄區內的重大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松濤水庫庫區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質污染時,松濤水利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污染。

第二十九條 對保護和改善松濤水庫生態環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八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四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依照《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五項、第六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設置排污口或者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按開墾面積或者水土流失面積處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造成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並可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部門、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治理,消除污染,並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和從事水庫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松濤水利工程管理機構管理的福山、躍進水庫的生態環境保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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