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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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2019年7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政府預算。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
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准。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採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
第八條 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繫。
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築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第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
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二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託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台等向政府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准的業務範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准業務範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於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第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並接受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涉及的測繪工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聯合測繪。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對涉及建設項目相關竣工測量事項進行聯合測繪,統一出具竣工聯合測繪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在覆土以前進行竣工測量。
第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政府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項目所在地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受委託的項目所在地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將測繪成果資料按年度上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公開和便捷的測繪成果服務,為有關部門制定或者實施發展戰略與規劃,優化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格局,保護生態環境、防災減災,進行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行業調查統計等提供測繪地理信息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一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測繪項目立項前,應當徵求本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測繪項目立項審批部門,並為測繪成果需求單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該測繪成果,測繪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和測繪成果需求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複測繪。
第二十二條 本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確需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密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和報批。
第二十三條 除依法應由國家審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之外,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必要時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主要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數據,江、湖、河、山、洞、島等相關屬性數據;冠以「海南」、「海南省」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四條 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及服務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省行政區域的標準樣圖,並定期更新,提供無償使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永久性測量標誌年度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
測量標誌維護經費應當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二十六條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部門,應當在測量標誌設置完成後,將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位置、布點圖、點之記等相關資料移交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誌的部門應當將永久性測量標誌委託測量標誌設置地的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負責保管,簽訂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明確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由委託方將委託保管書抄送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制範圍內從事燒荒、採石、取土、挖沙、爆破、射擊、架設高壓電線和通訊設施、搭建構築物等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工程項目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誌;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九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測繪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測繪地理信息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創新,引導企業通過合作開發、技術服務等方式提供測繪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鼓勵具有良好信用、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參與基礎測繪以及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實施。
第三十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隨機抽查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運行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並依法提供查詢服務。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評價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信用評價結果,依法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的,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規已設定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本條例所稱地理信息,是指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1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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