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禁止賭博規定
海南省禁止賭博規定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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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禁止賭博規定 ==
(1988年11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海南省禁止賭博的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有制止、檢舉、揭發賭博行為,支持、配合執法人員查禁賭博的義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賭資。
第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賭博或者為賭博充當保鏢、放哨的,依法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構成犯罪的,依法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縱容、包庇賭博的;
(二)以賭博詐騙財物的;
(三)以牟取利益為目的,提供賭場、賭具和賭資的;
(四)脅迫、引誘他人賭博的;
(五)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擺攤設賭的。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充執法人員查緝賭博、劫掠賭場財物的;
(二)脅迫、引誘、教唆不滿18歲的人參加賭博的;
(三)多次參加賭博經教育不改的;
(四)對檢舉揭發者行兇、報復的。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假借查禁賭博為名進行敲詐勒索的;
(二)阻礙執法人員查緝賭博活動的。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本規定的,除按本規定有關條款處罰外,並由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凡主動承認錯誤、悔改自新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受處罰的,其賭具、賭款、賭物以及一切非法所得一律沒收。廢除一切賭債。
第十一條 對檢舉、揭發賭博活動或者協助執法人員查緝賭博有功者,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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