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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節約能源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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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節約能源條例
制定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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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海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海南省節約能源條例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和用能管理

第三章 激勵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堅持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政策激勵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堅持節約與開發並舉,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第五條 本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對未完成節能目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其進行約談並督促整改,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本省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先進製造業、熱帶高效農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推動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優化。

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商務、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提倡並推行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及節能知識,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節能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節能和用能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節能專項規劃、年度計劃,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工業、民用建築、交通運輸等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本省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費增量和總量。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實行分類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節能評估文件或者填寫節能登記表。

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評估及其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時,將節能評估及其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報送原節能審查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節能等有關部門對本省主要耗能行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國務院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尚未制定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節能等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地方節能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產品認證標誌和能源效率標識使用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和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和能源效率標識。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對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和能源消費計量的檢測與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數據的監督核查制度。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能源計量數據採集、監測和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配備相應的計量器具,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以及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技術和經濟分析。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節能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的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節能預警調控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市、縣、自治縣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實施能源統計調查,依法監督有關用能單位按照規定報送能源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推進工業結構調整優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推廣應用工業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淘汰落後產能。

各類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應當按照能源高效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編制和實施用能規劃和節能方案,開展節能和循環化改造,發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級利用。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和運營的節能工作,合理規劃電網布局和結構,合理配置無功補償,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電網企業應當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以及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機組與電網併網發電運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併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發電企業富餘上網電量。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漁業和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的資金投入,支持資源節約型生態農業發展,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推廣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農產品加工設備和漁船裝備。

鼓勵和引導農村居民使用生物質能、太陽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及節能爐灶和節能燈等節能產品。推行農作物秸稈、農產品加工剩餘物和林木次小薪材等廢棄資源的綜合利用。

大力發展農村沼氣,完善農村沼氣服務體系,積極開發沼氣相關產品,促進沼氣流通市場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與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農村節能型住宅建設,加大對農村建築使用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知識的推廣和宣傳力度,為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提供節能技術諮詢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新建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管理等工作。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房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單位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大型公共建築以及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綠色建築標準。鼓勵其他新建民用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使用空調製冷的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優化空調運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鼓勵和支持發展蓄能型供冷產業。鼓勵新建旅遊度假區、開發區、產業園區和達到一定用冷規模的大型公共建築優先選擇蓄能型供冷,支持對既有建築實施蓄能型供冷改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與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推廣節能照明產品、節能控制技術和新能源,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道路網絡系統,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開發、生產、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車輛、船舶和新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示範推廣,加快新能源汽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科學規劃調整公共交通線路布局,推進運輸結構和運力的調整,引導運輸企業加強車船用油定額管理、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組織開展重點運輸企業油耗統計和考核工作。

交通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和國家及本省規定的車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加快節能改造、升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公共機構節能規定和標準,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和既有辦公建築節能改造等節能管理事務。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在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行業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目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二十三條 公共設施及服務行業應當在保證服務功能的前提下,選用能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的產品或者服務方式、服務項目,並加強對耗能設備使用和維修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名單由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會同省統計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千噸標準煤以上五千噸標準煤以下的國家機關、賓館飯店、商貿企業、學校、醫院,由節能主管部門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加強能耗運行監測。

第二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採取下列節能措施:

(一)建立節能工作目標責任制,制定節能計劃,實行能源成本核算制度和控制管理制度;

(二)建立能耗監測端系統,實時向省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傳輸數據;

(三)對能源生產、轉換和消費進行全面檢查和分析;

(四)加強能源計量管理,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統計台賬,定期對主要用能設備及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分析;

(五)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節能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六)對能源管理崗位人員進行節能培訓。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監督管理,向重點用能單位下達節能目標,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完善節能服務體系。

節能服務機構為用能單位提供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服務,應當客觀公正、誠實守信,保守用能單位商業秘密。

第三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節能資金。

節能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和循環經濟工程的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改造、節能宣傳培訓、節能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本省實際需要的節能技術研發應用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組織推廣先進適用節能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住房與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並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節能技術和產品。

第三十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運用價格手段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完善峰谷電價政策,鼓勵電力用戶移峰填谷,提高用電效率;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本省能耗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對屬於淘汰類、限制類的主要耗能行業的用能單位,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實行居民用電階梯電價,引導合理、節約用電。

第三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範圍,提高服務效率,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等金融服務。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節能領域,促進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產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用能單位通過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水平對標、能效標識管理、設備融資租賃等市場機制推動技術改造和更新,降低能耗,節約能源。

鼓勵企業參與節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權交易,推進節能市場化。

支持企業開展節能產品認證。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應當優先列入政府採購目錄。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管理、節能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共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目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採購金額百分之一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三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未建立能耗監測端系統,向省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傳輸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重點用能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節能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節能服務機構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活動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

(二)對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設的;

(三)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節能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的;

(五)對能源利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處理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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