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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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制定機關: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海口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3年1月1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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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

(2012年12月27日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3年1月15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2013年1月16日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人才資源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規範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經國務院批准,以實施自主創新戰略、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的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市人民政府決定由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負責管理的獅子嶺工業園、海馬工業園、藥谷工業園、雲龍產業園、國際創意港、美安科技新城等產業園區(以下統稱高新區)的開發、建設、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高新區應當以科技創新為基礎,加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力度,建設成為科技創新示範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基地、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以及創新人才培育基地,實現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

第五條 高新區應當以促進產業發展為核心,堅持產業特色發展、高端發展、創新發展、綠色發展;應當建立統一、協調、高效的管理體制,堅持規範服務、專業服務、便捷服務。

第六條 鼓勵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或者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機構、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發、生產、經營、諮詢、服務等活動。

高新區及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依照國家以及本省、本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對高新區實行統一管理,履行法定的職責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協調國家、省和本市有關部門設在高新區機構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本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項委託給高新區管委會行使。

除本條例規定授權或者委託給高新區管委會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項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另行決定其他授權或者委託的行政管理事項。

第八條 高新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高新區管委會開展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協助高新區管委會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支持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形成相互促進的合作機制。

第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生態良好、用地集約、產業集聚、設施配套的要求,組織編制高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組織編制高新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經依法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按照規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高新區管委會享有市轄區一級人事管理權限。

鼓勵和支持高新區創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種形式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

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部門和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公安、工商、稅務、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質量技術監督以及規劃、土地、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高新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所設立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應當在高新區管委會的組織協調下開展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高新區實行單列財政預算,與市本級預算一併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建立高新區分享的稅收收入隨其來源地稅收收入增長而相應增長的激勵機制,除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外,高新區的非稅收入納入高新區財政預算管理。

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編制高新區財政預算決算,負責高新區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接受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實施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行政許可,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住房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核發區內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證。

高新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區內房屋產權交易初始登記審查,市住房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相關證件。

第十五條 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依據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高新區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經依法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高新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和登記的審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高新區的審查意見依法報市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涉及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高新區土地信息管理系統納入市土地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高新區土地徵收的具體工作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八條 高新區管委會對使用市級基本建設資金以外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其他投資項目,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第十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委託,實施區內城市管理的行政處罰。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條 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制定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應當充分利用本地優勢資源,重點發展海洋經濟和新能源、新材料、汽車、製藥等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智力密集型產業以及現代物流等現代服務業。

第二十二條 鼓勵高新區內的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科技研發、人才聯合培養等活動,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行業創新中心、博士後工作站等研發機構,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第二十三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科技人員到高新區創辦科技企業。

鼓勵科技人員以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入股的方式在高新區創辦企業。

第二十四條 鼓勵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高新區設立金融、保險、法律、審計、會計、技術交易、信息諮詢、產權交易和人才中介等服務機構。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引導服務機構向專業化、規模化和規範化方向發展。

第二十五條 支持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組織參與高新區建設,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制定標準,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國內市場,進行品牌推廣,承擔政府委託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高新區管委會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服務於高新區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組織的發展。

第二十六條 鼓勵境內外投資主體在高新區依法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和擔保機構。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在高新區設立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等創業載體。

支持各類創業載體建設和發展,推進高新區孵化器的資格認定,強化國家級孵化器申報工作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八條 鼓勵產業技術聯盟建設,支持產業技術聯盟開展行業關鍵技術的研發、推廣及應用,組織申報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重大科技項目、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和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承擔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章 人才資源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人才資源開發專項資金,應當優先支持高新區人才的引進培養、創新創業和表彰獎勵,保障人才資源開發重大項目的實施。

第三十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高新區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流動、評價等制度。

第三十一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創新人才流動機制,鼓勵用人單位採取借用、兼職、委託項目、合作研究等方式引進和使用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十二條 對高新區管委會及區內企業引進的行業領軍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高端人才,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及時解決引進人才及其家屬的住房、就業、戶籍、醫療和教育等問題,並在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引進的人才按照本市規定的政策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三十三條 高新區內的企業按照國家和本省、本市有關規定,可以採取科技成果入股、折股、收益分成和股票期權等方式,對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股權和分紅獎勵。

第三十四條 鼓勵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高新區內設立人才培訓基地,積極引入人才培訓機構。

人才培養應當以高新區產業發展為導向,為產業發展提供所需技能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

第三十五條 在高新區工作的高科技企業人員出國(境)進行考察、交流和商務活動,外籍和港澳台人員來高新區工作,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簡化出入境辦理手續。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高新區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高新區的開發建設和產業發展。

高新區管委會根據需要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的具體實施措施,促進高新區內產學研合作、人才引進與培養、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創新扶持。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高新區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督促和協調市級行政管理部門支持高新區的各項工作,及時解決高新區發展遇到的問題。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項目安排、招商引資、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體制創新、政策實施等方面積極支持高新區的發展,為高新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對高新區內的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研發和產業化項目用地,可以依照國家以及本省、本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定實行優先供地和給予土地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運用政府採購政策,支持高新區創新創業主體的自主創新活動。對高新區內的組織或者個人自主創新的產品、服務或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產品、服務,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和同等價格的情況下,政府採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採購應當率先購買。

第四十條 市科技工業信息化、教育、發展改革、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整合公共科技資源,採取多種方式為高新區內的企業創新發展提供研發、工業設計、諮詢、檢測、測試等技術服務,幫助企業研發新產品、調整產品結構、創新管理和開拓市場。

第四十一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向社會公開高新區相關優惠政策、管理事項、收費項目與標準、辦事程序、服務承諾等政務信息,為高新區內的組織和個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四十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工作部門及市級行政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應當簡化審批事項,採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或者其他高效、便捷方式,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提升服務質量,切實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十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搭建科技成果轉化平台,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和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公共信息庫,為企業和機構提供規劃、土地、項目、資金、人才、技術、設備設施、中介服務以及相關優惠政策等信息。

第四十四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成立促進企業上市管理機構,制定上市後備企業培育專項規劃,建立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對企業從改制到發行上市實施全過程引導和服務。

第四十五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依法保護高新區內組織或者個人的著作權、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

鼓勵高新區內的企業、科研機構及科研人員通過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軟件著作權登記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識產權。

第四十六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推廣使用企業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培育信用產品的應用市場。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採購、財政資助、政府投資項目招標等事項辦理中,將企業信用報告作為了解企業信用狀況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在高新區開展金融創新,促進技術與資本的對接。

支持商業銀行在高新區內設立專營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考核獎勵、風險管理、授信、貸款審批和發放等機制,為企業融資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市級行政管理部門和高新區管委會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市級行政管理部門、高新區管委會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職責,致使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依法應當受到保護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侵犯組織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非法謀取利益的;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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