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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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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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海口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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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2016年4月27日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1.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三章 管理與規範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海南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倡導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群眾性衛生活動,包括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環境衛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衛生創建、衛生評比等多種形式,組織發動全社會廣泛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集中宣傳和普及愛國衛生知識,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八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等形式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愛衛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區愛衛會辦公室 (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區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駐地部隊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成員單位的分工和職責,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市、區愛衛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劃、規範和標準;

(三)動員、指導、協調愛國衛生工作;

(四)開展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五)組織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組織開展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 市、區愛衛會應當健全愛國衛生工作機制。

在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市、區愛衛會應當組織動員各單位和群眾參加愛國衛生工作,落實群防群治措施。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特定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設立愛國衛生工作辦公室,確定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實行愛國衛生工作責任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責任人,並確定有關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與規範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宣傳「健康海口」建設理念,推進健康場所建設,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傳播健康文化,引導公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加大財政投入,設立健康教育專業機構。

教育、科技、衛生、計生、文化廣電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和宣傳普及工作。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相關疾病發生,保障職工身心健康。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培養健康良好的行為習慣。

第十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的公益宣傳活動。

車站、機場、商場、港口、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單位和住宅小區,應當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教育宣傳。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疾病、意外傷害等的防治知識進行宣傳,開展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區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開展無煙學校、無煙機關、無煙醫療衛生機構等無煙場所建設。

第二十二條 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一)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

(二)未成年人集中學習、活動的場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禁止吸煙場所應當規範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不得放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並確定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工作場所應當規範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

第二十三條 本市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單位衛生達標、評比制度。

單位衛生達標制度和單位衛生評比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劃,組織開展衛生創建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行業性的衛生單位創建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和改善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確保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轉運站和公共廁所數量充足、布局合理,城市建成區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垃圾收集、運輸網絡和管理體系,逐步推廣垃圾分類投放,規範分類收運,促進垃圾回收利用。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建築工地、閒置空地、水面等地段或者區域的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建築工地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國有閒置空地的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員,集體閒置空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員,負責該區域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健全水質衛生監管體系,加強城市供水管網的建設和更新,改善農村飲用水的衛生條件,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及管理,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二次供水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者其委託、授權的其他單位負責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推進農村改水、改廁、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處理等各項衛生工作,改善農村生產、生活衛生條件,逐步實現農村垃圾無害化處理。

農村公廁、戶廁建設應當符合無害化標準。

第三十條 本市主城區和主城區外的鎮的建成區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包衛生、包容貌、包秩序的「門前三包」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餐飲、食品、旅館、美容美髮、洗浴、文化娛樂等行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明,衛生設施符合國家衛生城市標準要求。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維護公共衛生和衛生設施,做好單位、家庭和個人衛生工作。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單位成立衛生管理組織,制定愛國衛生工作制度,完善衛生設施,配備保潔人員,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住宅小區配備專門的衛生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

(二)環衛設施齊全,公共廁所進行清掃保潔並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密閉化,無暴露垃圾、衛生死角;

(三)無亂搭建、亂掛物件、亂堆放、亂停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排污水、亂丟垃圾的行為;

(四)道路平整,垃圾日產日清,環境整潔衛生。

單位和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責任人發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組織整改;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負責。

有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無物業服務企業且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或者發動業主成立自治管理組織,引導業主逐步實行自治管理。

對無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無物業服務企業、無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區,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以獎代補、困難補貼等形式鼓勵、扶持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聘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成立業主自治管理組織聘請專職保潔人員對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進行管理。

城中村的衛生工作,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居民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學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會衛生行為規範,維護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檳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紙屑、煙蒂、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隨意丟棄動物屍體;

(四)從樓房和各種車輛上向外拋丟棄物;

(五)在城市道路、建築物、構築物、設施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

(六)在指定地點外堆放建築垃圾;

(七)不及時清除所飼養寵物的糞便;

(八)其他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各單位應當依據《海口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落實本轄區或者本單位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

市、區愛衛會應當組織動員單位和個人參加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愛國衛生專項治理活動。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愛國衛生工作的督導檢查,定期研究解決愛國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督查考核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景區、風景名勝區、公園、商業聚集區、農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區域以及機場、港口、車站等重點公共場所的愛國衛生執法檢查,採取聯合巡查、設置固定執法崗等方式,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提高執法效率。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調查舉報事項,做出相應處理並向舉報單位、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市、區愛衛會可以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積極舉報、提供證據的,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管理信息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和暢通愛國衛生建議和投訴平台。

第四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通過設立媒體曝光欄、開展主題宣傳報道等形式,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區愛衛辦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在指定區域內檢查、監督、指導愛國衛生工作,並依據實際情況向有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相關證件。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介紹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並對存在的問題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取得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的,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覆審,未能達到相關衛生標準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未能達到衛生標準的,由授予單位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單位稱號。

第四十三條 市、區愛衛會定期對各成員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價。

市、區愛衛會成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區愛衛會研究提出處分建議,報送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愛國衛生職責和義務的;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予以整改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有關部門對市、區愛衛會提出的處分建議,應當及時辦理並反饋辦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在禁止吸煙場所未實行禁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放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誌和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履行閒置空地的衛生管理工作職責,亂倒垃圾、亂搭亂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城市標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食藥監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拒絕監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和蟑螂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對居民日常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衛設施嚴重缺乏,無法保證正常環衛需求的;

(二)不履行公共廁所的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公共廁所垃圾和糞便的;

(三)生活垃圾未實現收集清運密閉化,有暴露垃圾、衛生死角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有能力履行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職責而拒不履行,衛生工作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對居民日常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禽家畜,拒不改正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飼養場所進行清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處五十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除,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清除,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飼養人立即清除,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對愛國衛生工作執法過程中,如遇妨礙公務、執法行為受到阻撓等情況,需要公安機關協助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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