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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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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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海口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8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海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18年7月6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8月2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主城區範圍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布局並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組織領導,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和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特定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日常工作,指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等義務。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村規民約,並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培訓、考核和監督。

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垃圾儲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與生活垃圾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公安、教育、農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各級各類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對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學技術協會等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物業管理、酒店、餐飲、再生資源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培訓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九條 鼓勵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公益宣傳、志願服務、捐贈、投資等形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運用,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水平。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義務,並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需要,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商務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或者實施方案,並將其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按照本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劃和相關標準組織建設和配置市政公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和相關設計規範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用地面積和功能。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商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採取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等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分類標準和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易腐垃圾,包括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剩菜、剩飯、蛋殼、瓜果皮核、茶渣、骨頭等易腐性廢棄物,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畜禽產品內臟等;

(二)可回收物,包括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紙張、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廢棄物;

(三)有害垃圾,包括含有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物質的電池、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殺蟲劑、打印機墨盒和硒鼓、膠片、相紙等廢棄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廢棄物。

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本省的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提出生活垃圾分類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易腐垃圾瀝乾水分後投放;

(二)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

(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投放點。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大件垃圾回收預約平台,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治管理組織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等單位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商店、攤點、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車站、碼頭、風景名勝區、旅遊景區景點、文化體育場館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情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

(二)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整潔;

(三)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四)及時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協助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計量管理等工作;

(七)按照規定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數據和資料;

(八)其他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目標和措施,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和投放。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商品生產企業履行廢棄產品回收責任,依法對塑料袋、塑料餐具等的生產、銷售和使用行為進行監管,推進綠色包裝應用,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一條 鼓勵商品生產者、經營者通過以舊換新、押金返還、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設置自動回收機、利用信息化平台等多種方式,回收利用可回收物。

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場所設置便民回收點。

第二十二條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機制。

鼓勵單位、個人通過積分兌換獎品等方式引導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拒絕收集、運輸和處置,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或者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進行分類,並及時報告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及相關要求,實施分類收集、運輸作業,完成作業後及時將垃圾收集容器復位並清理作業場地;

(二)運輸工具密閉、整潔、完好,不得飛揚、撒漏、吊掛生活垃圾;

(三)需經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密閉存放,且存放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

(四)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類別、數量、去向等,並定期向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突發事件和污染防範應急方案,並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七)國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應當採取以下方式分類處置:

(一)易腐垃圾採用先進技術工藝進行資源化或者無害化處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採取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通過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資源化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接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預案,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

(三)建立管理台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類別、數量等,並定期向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四)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大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五)建立污染物排放實時監測制度,並定期向環境衛生和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六)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等信息;

(七)國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績效考評體系。

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二十八條 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並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

第二十九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進行全流程監管,並與商務、生態環境保護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暢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投訴和舉報平台,及時受理、調查投訴和舉報事項,作出相應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市、區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義務監督員。義務監督員在指定區域內檢查、監督、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向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整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未要求其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及時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未建立管理台賬並記錄相關情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市主城區範圍以外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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