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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淡化利用發展行動計劃(2021—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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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關於印發《海水淡化利用發展行動計劃(2021—2025年)》的通知
發改環資〔2021〕711號
2021年5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然資源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山東省海洋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青島市海洋發展局、廈門市海洋發展局:

為推動海水淡化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海水淡化規模化利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聯合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了《海水淡化利用發展行動計劃(2021—2025年)》。現予印發,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根據本行動計劃要求,加強協調,壓實責任,細化目標,紮實推進,確保各項任務落實。

國家發展改革委

自 然 資 源 部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海水淡化利用發展行動計劃(2021—2025年)

發展海水淡化利用是增加水資源供給、優化供水結構的重要手段,對我國沿海地區、離岸海島緩解水資源瓶頸制約、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促進海水淡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推進海水淡化規模化利用,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實施海洋強國戰略,以推進海水淡化規模化利用為目的,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提高產業化水平為抓手,以完善政策標準為支撐,堅持引導需求和培育供給,加強頂層設計,提高產業鏈供應鏈水平,建設重大工程,完善配套設施,強化激勵措施,開展試點示範,促進我國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目標。到2025年,全國海水淡化總規模達到290萬噸/日以上,新增海水淡化規模125萬噸/日以上,其中沿海城市新增海水淡化規模105萬噸/日以上,海島地區新增海水淡化規模20萬噸/日以上。海水淡化關鍵核心技術裝備自主可控,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進一步提高。海水淡化利用發展的標準體系基本健全,政策機制更加完善。

二、推進海水淡化規模化利用

(三)提升海水淡化供水保障水平。沿海缺水地區要將海水淡化水作為生活補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及重要應急備用水源,切實納入區域水資源規劃和水資源統一配置,逐年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資源中的配置比例。具備條件的地區,要充分利用好已建海水淡化工程產能,規劃實施一批新建海水淡化工程及配套管網設施,因地制宜確定海水淡化水進入市政供水管網的安全摻混比例,在出廠、管網、終端等環節開展海水淡化水質監控。在做好與常規調水工程成本和影響比選的基礎上,探索實施海水淡化水向非沿海地區輸配,優化供水結構,有效壓減地下水開採量,促進區域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在海水淡化規模化供水、運營管理、政策機制創新等方面開展集成示範,推動建設4—6個海水淡化示範城市,建設若干10—30萬噸/日海水淡化示範工程,形成典型模式推廣應用。

(四)擴大工業園區海水淡化利用規模。沿海地區要綜合考慮產業政策、本地淡水資源條件和海水利用能力等,合理規劃工業園區建設和高耗水產業集聚,制定海水淡化及海水直接利用年度工作計劃,鼓勵優先利用海水。結合工業園區及高耗水新改擴建項目的淡水資源利用需求,因地制宜推動建設一批大型海水淡化工程和海水循環冷卻工程。推廣沿海缺水地區工業園區利用海水淡化水作為鍋爐補給水和工藝用水、「點對點」供水等方面先進經驗,推動建設5—10個海水淡化利用示範工業園區。對於沿海缺水地區具備條件但未充分利用海水淡化水的高耗水項目和工業園區,要依法嚴控其新增取水許可。

(五)提高海島及船舶用水保障能力。充分考慮以工業為主海島的用水需求增長、以旅遊為主海島的年度用水峰值,在海島保護性開發基礎上,適度超前布局建設海島海水淡化設施。鼓勵對能耗物耗較高、運行狀況欠佳的現有海水淡化設施進行升級改造。支持在面積較大、海洋經濟發展較快的有居民海島優先建設規模不小於1000噸/日的海水淡化工程,滿足生產生活生態用水需求;鼓勵在面積較小、人口稀少的有居民海島和依法開發利用的無居民海島,逐步推動建設規模小於1000噸/日的海水淡化裝置,做好與海島開發和保護計劃的銜接。鼓勵遠洋漁船、海洋平台加裝易維護海水淡化裝置,提升持續生產作業能力。

專欄 1 海水淡化工程示範

1.沿海地區海水淡化示範工程

推動遼寧、天津、河北、山東、浙江等沿海缺水地區建設大型海水淡化工程, 做好廠網一體化和配套設施建設,依法強化重點項目的用地用海、配套設施等保 障。

2.工業園區海水利用工程示範

鼓勵沿海工業園區及火電、核電、石油、化工、鋼鐵、有色、造紙、印染等 高耗水產業項目配套自建或第三方投建海水淡化設施,普及推廣海水循環冷卻技 術應用,提高海水資源利用效率。

3.海島海水淡化示範工程

在遼寧、山東、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地區離岸海島布局建設一批海島 海水淡化工程和配套礦化後處理工程,鼓勵示範利用海洋能、風能、太陽能等可 再生能源用於海水淡化,保障海島生產生活用水需求。

(六)拓展淡化利用技術應用領域。推廣使用超濾、微濾、反滲透等膜分離技術,促進提升城鎮、工業、農業農村等重點領域污水資源化利用水平。將海水淡化技術因地制宜應用於河口和地下苦鹹水、微鹹水淡化工程建設,提高濃鹽水綜合利用水平,推進苦鹹水地區水資源開發保護利用。在石油採礦、化工、冶金等行業,持續拓展海水淡化技術裝備的應用場景,促進海水淡化產業與傳統產業協同發展。探索將能量回收裝置應用於電子信息、紡織印染、化工材料等行業高鹽廢水處理領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將先進適用的海水淡化技術,納入綠色技術推廣目錄、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技術裝備目錄。

三、提升科技創新和產業化水平

(七)強化技術研發。將海水淡化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十四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等,部署相關重點專項開展超大型膜法、熱法脫鹽和濃鹽水高值化利用科技創新,布局建設國家海水資源利用技術創新中心。重點突破反滲透膜組件、高壓泵、能量回收裝置等關鍵核心技術裝備,推動相關產品的效率、可靠性、穩定性等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加強聚碸、無紡布等關鍵基礎原材料研製。開發海水淡化綠色預處理、新型藥劑、智能化監控、標準化運維等技術,實現高效能、低成本應用。加大海水淡化工程先進自主技術和成套裝備推廣應用,逐步提高國產化率。開展可再生能源耦合淡化、水電聯產、納濾及其他新型分離膜、貴稀金屬及其他高附加值資源提取、核電海水循環冷卻等技術研究。

專欄2自主大型海水淡化技術裝備集成示範

1.技術裝備示範

集成國內最高水平的海水淡化技術、工藝、產品、裝備,形成系統解決方案,強化關鍵核心材料、部件和成套裝備的首台(套)推廣應用支持力度,做好高性能、長壽命自主關鍵核心技術裝備材料的應用示範。

2.運營管理示範

鼓勵海水淡化企業與自來水公司一體化運營,發電企業實施水電聯產,工業企業利用低溫餘熱淡化海水,建立大型海水淡化工程運行調度、系統維護、過程監測等方面的制度化、標準化運營管理技術體系,降低海水淡化運營成本。

(八)完善產業鏈條。做好海水淡化產業補鏈、強鏈、延鏈工作,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補短板,鼓勵龍頭企業瞄準產業鏈高端環節,突破關鍵核心裝備製造瓶頸,逐步解決關鍵裝備受制於人的問題。鍛長板,開展海水淡化領跑者引領行動,鼓勵海水淡化先進企業對標國際標準,促進優勢產品迭代升級與優化,提升裝備集成能力和製造水平。固底板,重點推進中小型系列化、模塊化海水淡化裝置的定型,提升定製化製造能力。鑄新板,推廣海水淡化濃鹽水資源化利用,培育濃鹽水養殖、耐鹽作物培育等產業。推進創新鏈與產業鏈融合,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領軍型企業,推動產業集群化發展,促進產業鏈供應鏈自主可控。

(九)提升服務能力。加大對海水淡化產業基地培育和支持力度,推進大型海水淡化試驗場建設,鼓勵建設行業關鍵技術、核心材料、重要部件、整機裝備和標準化等創新需求公共服務平台,提高定製試製、檢驗檢測、過程研究、驗證評估、技術熟化、定型認證和標準化等服務能力。發揮海水淡化產業聯盟作用,健全政府引導、市場導向、企業主體的政產學研商用協作機制。依託海水淡化工程廠區、海水淡化產業公共服務平台等,建設海水淡化科普教育基地。組織開展政策和技術培訓活動,提高各類從業人員業務能力水平。

專欄3布局海水淡化產業集聚

1.海水淡化膜製造產業集群

圍繞海水淡化骨幹和優勢企業,培育分離膜製造業集聚區,重點發展海水淡化反滲透膜、微濾膜、超濾膜、納濾膜元件及組件,加強膜蒸餾膜、正滲透膜等新型膜元件及組件開發。

2.海水淡化裝備製造產業集群

發揮工程總包企業的產業帶動作用,以項目需求牽引,培育海水淡化裝備製造產業集群,重點發展海水淡化高壓泵、能量回收裝置、中小型膜法海水淡化裝置、熱法海水淡化蒸發器、蒸汽噴射泵等集成設計與加工製造。

3.海水水處理藥劑產業集聚

培育海水水處理藥劑產業集聚區,重點發展海水絮凝劑、緩蝕劑、阻垢劑、殺生劑等系列海水水處理藥劑,提升產業配套能力。

四、完善政策標準體系

(十)明確濃鹽水處置要求。提高海水資源開發水平,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和企業因地制宜推進海水淡化濃鹽水綜合利用。完善濃鹽水入海相關標準規範。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濃鹽水可採取混合稀釋、加速擴散等方式處置後入海。開展濃鹽水入海海域水動力、海水水質、海洋生態環境特徵指標等的長時間序列動態監測,建立企業監測、地方監管、部門監督的監測監管體系。

(十一)健全標準體系。修訂飲用水衛生標準,優化相關指標。加強海水淡化水進入市政管網的水質穩定性控制技術試點示範,完善入網監測體系建設,適時制定國家或行業標準。加強制修訂海水淡化能耗、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的產品質量控制和監測監管等方面標準。引導企事業單位加快制定發布創新性大型海水淡化用工程裝備、核心技術產品及評價方法的團體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國際標準制訂。

(十二)強化激勵措施。鼓勵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或補貼等方式推動海水淡化水用於城市公共市政供水。由用戶直接向海水淡化水供水企業採購的,雙方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自主協商定價。鼓勵水電聯產「以電補水」,落實免收需量(容量)電費、企業所得稅抵免等優惠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鼓勵社會資本採用PPP等多元化方式積極參與。中央和地方資金對海水淡化產業發展予以適當支持。

五、保障措施

(十三)加強組織協調。按照中央部署、省級統籌、市縣負責原則,推動行動計劃實施。海水淡化產業發展部際協調機製成員單位加強綜合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各項措施落實。沿海地區省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方案,統籌推動海水淡化產業發展工作,市縣政府制定工作計劃、明確任務時序,確保各項任務完成。加大宣傳教育,普及基礎知識,提高公眾認可度,為海水淡化規模化利用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十四)促進國際合作。充分利用現有國際合作機制,開展與國際先進科研機構、企業等多元化合作。依託中國與東南亞、南亞、中東國家雙邊合作機制,開展多層次人才交流培養,引導海水淡化企業開展務實合作,推動我企業技術設備標準「走出去」。通過對發展中國家的海水淡化技術援助,推動我國海水淡化工藝裝備在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的應用和推廣,打造國際合作競爭新優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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