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公約/1899年/第三宣言
下列簽署人,出席海牙國際和平會議的各國全權代表,經各本國政府正式授權,
在1868年11月29日(12月11日)聖彼得堡宣言所表達的精神鼓舞下,宣告:
各締約國禁止使用在人體內易於膨脹或變形的投射物,如外殼堅硬而未全部包住彈心或外殼上刻有裂紋的子彈。
本宣言僅對各締約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發生戰爭時具有約束力。
在各締約國之間的戰爭中,一旦一個非締約國加入交戰一方時,本宣言即失去約束力。
本宣言應儘速予以批准。
批准書應存於海牙。
每一批准書的存放應作成記錄,其副本經核證無誤後須通過外交途徑送交所有締約國。
非簽署國得加入本宣言。為此,它們須將其加入一事通知各締約國,即向荷蘭政府發一書面通知,並由該政府通知所有其他締約國。
如某一締約國退出本宣言,此項退出只有在書面通知荷蘭政府,並由該政府迅即通知所有其他締約國一年後方能生效。
此項退出僅對提出退出通知的國家有效。
各全權代表在本宣言上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1899年7月29日訂於海牙,正本一份,存於荷蘭政府檔案庫,其副本經核證無誤後通過外交途徑送交各締約國。(代表簽字從略。——編者)
簽署國:奧匈帝國、比利時、保加利亞、中國、丹麥、法國、德國、希臘、意大利、日本、盧森堡、墨西哥、門的內哥羅、荷蘭、挪威、波斯、羅馬尼亞、俄國、塞爾維亞、暹羅、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
簽署日期:1899年7月29日。
批准或加入書交存日期(R):奧匈帝國(1900.9.4)、比利時(1900.9.4)、保加利亞(1900. 9.4 )、中國(1904.11.21) 、丹麥(1900.9.4 )、埃塞俄比亞(1935.8.9)、斐濟(1973.4.2)、法國(1900.9.4 )、德國(1900.9.4) 、英國(1907.8.30 )、希臘(1901.4.4 )、意大利(1900.9.4)、日本(1900.10.6)、盧森堡(1901.7.12 )、 墨西哥(1901.4.17 )、門的內哥羅(1900.10.16)、荷蘭(1900.9.4)、尼加拉瓜(1907.10.11)、挪威 (1900.9.4)、波斯 (1900.9.4)、 葡萄牙(1907.8.29)、 羅馬尼亞(1900.9.4)、俄國 (1900.9.4)、塞爾維亞(1901.5.11)、暹羅(1900.9.4)、南非(1978.3.10)、西班牙(1900.9.4)、瑞典 (1900.9.4)、瑞士 (1900.12.29)、土耳其(1907.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