渦陽縣人民法院刑復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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渦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刑復字第8號

渦陽縣人民法院
1980年1月17日

本縣公檢法軍事管制小組於1972年1月以現行不法地主罪判處趙張氏管制三年。現經院長發覺使用法體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4條規定,提交會議研究決定,指派庭長馬傳德重新審理,現查明如下:

趙張氏,女,年56歲,地主成份・住本縣雙廟區公吉寺社公吉寺大隊趙廟。

原判認定:趙出身於地主階級家庭,堅持反動立場,對觀實不滿於1971年農曆歷正月初三日惡毒侮辱偉大領抽毛主席語錄呈邊的畫像,並有階級報復無理毆打貧農社員等罪行。

經複查,原定趙張氏的罪行證據不力,不予認定。故研究決定:

撤消原判,宣告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限收到判塊書後次日起,十天內向我院寫出上訴狀和付本上訴於: 安徽省阜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渦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員 馬傳德
一九八〇年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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