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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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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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淄博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12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淄博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2018年10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種類和內容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四章 保護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護、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建設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集中保管、層級管理和誰形成誰負責的原則,保障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安全。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鄉建設檔案事業與城鄉建設發展相適應。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所需要的檔案保護、數字化處理、信息化建設、動態維護、設備更新以及庫房建設與修繕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與漁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發展、規劃、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人防等部門以及電力、通信等單位,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歸檔、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七條 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區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協調。

第八條 市、區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收集、鑑定、整理、保管、統計、銷毀、保密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保障城鄉建設檔案科學、規範管理。

第九條 從事城鄉建設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對其形成的城鄉建設檔案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從事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二章 種類和內容

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檔案分為勘測規劃檔案、建設工程檔案、文物古蹟保護工程檔案和建設基礎資料檔案。

第十二條 勘測規劃檔案包括:

(一)編制城鄉規劃所需要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以及詳細成果副本;

(二)編制城鄉規劃所需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三)城鄉地形圖、地下綜合管線圖和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以及探測測量成果材料;

(四)城市規劃、縣城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等材料;

(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形成的有關城鄉建設管理材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綜合管廊、海綿城市、污水處理等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二)城市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水源地、給水管網、再生水利用、燃氣、集中供熱等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三)電力、電信工程檔案,含電廠建設、供電設施系統、通訊管線、電信設施等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四)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公共交通場站、長途客運場站、鐵路運輸場站、集裝箱運輸場站、軌道交通、民用機場、港口、碼頭、索道、纜車等工程檔案以及有關現狀圖;

(五)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檔案,含工廠、城鎮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其他公共建築工程檔案;

(六)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檔案,含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遊樂園、專類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和標誌性設施、雕塑等工程檔案;

(七)市容環境衛生工程檔案,含公廁、垃圾壓縮站、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餐廚垃圾處理廠以及其他重要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八)水利水電工程檔案,含水利樞紐、堤防、引水、除險加固、農村人畜飲水工程以及水利水電工程附屬工程檔案;

(九)村鎮建設工程檔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十一)綠色、智能、智慧、生態建築和城市修補生態修復工程檔案以及採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工程檔案;

(十二)其他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四條 文物古蹟保護工程檔案包括歷代重要遺址、古建築、紀念性建築、宗教建築、名人故居、特色民居、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工程的歷史照片、圖紙、歷史記載、修繕記錄以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

第十五條 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包括:

(一)城鄉建設歷史資料,包括城鄉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蹟和地名、建築、設施發展史等材料;

(二)部門和單位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城鄉建設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材料;

(三)有關城鄉建設的規範性文件、計劃、統計和設計、施工等材料;

(四)城鄉建設重要科研成果和獲獎項目材料。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條 從事城鄉建設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並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

第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備案前,根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權限向同級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

建設單位應當於項目開工前十五日內與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

第十八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部門和單位管理的專業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行業檔案管理規定向本行業主管部門移交檔案。

第十九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部門和單位形成或者接收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按照本行業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利用。

第二十條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其檔案,不得遺失。

建設單位註銷或者撤銷的,建設單位應當於註銷或者撤銷前向其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二十一條 改建、擴建以及對重要部位修繕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移交變更或者補充後的建設工程文件材料。

第二十二條 移交的城鄉建設檔案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二)檔案材料為原件,依照有關規定也可以移交副本或者複製件。移交複製件的,註明原件的保存處,並加蓋原件保存單位印章;

(三)建設工程竣工圖圖樣清晰,與工程實體相符,簽章手續完備;

(四)採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的建設工程,一併移交建築信息模型技術資料;

(五)按照有關規範整理立卷,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裝具;

(六)符合技術規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對移交的城鄉建設檔案載體質量、目錄編制等進行核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出具城鄉建設檔案接收證明書,並登記、編目、入庫。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簽訂建設項目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工程檔案的責任單位、編制套數、編制費用、質量要求和移交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歸集、管理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中、竣工後形成的紙質、電子、聲像等文件材料,並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檔案驗收。

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對形成的建設工程文件材料整理立卷,並於工程檔案驗收前移交建設單位。

工程檔案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形成檔案驗收報告,與建設工程文件材料一併歸檔。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機關應當查驗城鄉建設檔案接收證明書。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紙質檔案整理、檔案數字化處理和聲像檔案製作等所需經費,應當計入工程造價。

建設工程檔案可以由建設單位自行編制,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委託依法設立的城鄉建設檔案中介服務機構編制。

第二十八條 勘測規劃、建設工程、文物古蹟保護工程和建設基礎資料檔案,應當按照本行業檔案管理規定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無行業檔案管理規定的,參照城建檔案業務管理規範、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範等執行。

第二十九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可以通過社會徵集、接受捐贈等方式豐富庫藏檔案。

第三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鄉建設檔案信用體系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將城鄉建設檔案管理、驗收、移交等信用記錄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對嚴重失信行為予以公示。

第四章 保護和利用

第三十一條 對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部門和單位管理的城鄉建設檔案,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採取措施,實現城鄉建設檔案的共享共用。

市、區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採用數字化信息管理技術,整合城鄉建設檔案信息資源,實現檔案信息共享,依法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標準化、智能化檔案庫房。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恆溫、恆濕、防火、防盜、防有害氣體、防光、防磁、防塵和防有害生物等設施,並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檔案庫房應當建立溫濕度以及防火、防盜、防潮和防高溫、防蟲和防鼠、防有害氣體、防光、防紫外線、防磁、防塵的自動控制、案卷智能查詢等系統,實現現代化、智能化管理。

建設工程現場應當設置臨時檔案庫房,保管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各自保管的城鄉建設檔案採取現代技術手段進行備份,保證城鄉建設檔案的安全。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檔案異地備份。

第三十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開放的檔案目錄,編制必要的參考資料,無償為社會利用提供服務。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城鄉建設檔案,應當持利用者身份證明和其他證明文件。

利用城鄉建設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損毀、丟失、抽取、塗改、偽造或者擅自抄錄、複製、公布城鄉建設檔案。

第三十六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對保管的重要珍貴檔案,應當用複製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載有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檔案複製件,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七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符合國家標準格式的電子檔案利用系統,實現與政務服務網絡系統鏈接。

電子檔案利用系統應當具備檢索、篩選、輸出、登記、保存檔案利用者信息等功能。

第三十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庫藏檔案信息知識圖譜,進行深度處理、利用;建立城鄉建設檔案雲平台,為智慧城市、城市修補生態修復和建築信息模型技術工程提供基礎信息、數據支撐。

第三十九條 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捐贈、寄存城鄉建設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但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利用的除外。

第四十條 涉密城鄉建設檔案的保護、利用、密級變更和解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和查閱人應當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涉密檔案的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依照《淄博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執行。《淄博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未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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