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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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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
制定機關: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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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淄博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2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5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

(2019年1月7日淄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2月12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型與施工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五章 檢驗和評估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使用以及與使用安全相關的設計、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電梯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應急管理、商務、教育、旅遊發展、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消除事故隱患。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使用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第五條 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以及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使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公共安全教育,培養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教育,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鼓勵電梯生產、維護保養、使用管理單位運用信息化技術對電梯安全運行、維護保養等實施管理和服務。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高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八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將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信用記錄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並對嚴重失信行為予以公示。

第二章 選型與施工

第九條 建設項目中電梯的設置、選型應當滿足消防、醫療救護、無障礙通行等需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電梯應當同時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三級負荷供配電區域內選用的乘客電梯,應當具備停電自動平層功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滿足建築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註明電梯類別、規格和性能等技術指標。

電梯設置、選型不符合有關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通過設計文件審查,不予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十條 電梯井道、機房、底坑以及進出機房通道等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規範、標準。

第十一條 電梯供電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高層建築電梯應當按照不低於二級負荷供配電,消防(員)電梯供電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通信運營商應當保證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配合通信運營商安裝設備。

第十二條 學校、醫院、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為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鼓勵住宅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編制施工方案,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和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真實記錄施工、自檢情況。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零部件和機房、井道、底坑等進行檢查,不符合電梯和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經監督檢驗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自檢驗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電梯鑰匙、技術資料、監督檢驗報告等移交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使用管理單位,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交付使用前,電梯施工單位應當防止他人使用電梯。

第十五條 電梯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零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質量追溯制度,保證產品符合安全技術規範、標準,並明示質量保證期限。

第十六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限制電梯運行的技術障礙。

第十七條 電梯轎廂裝修重量超出製造單位明示預留裝修重量的,應當在電梯製造單位指導下進行。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方可投入使用。

電梯轎廂裝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三)業主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電梯屬於共有的,共有人應當協商確定責任人代為履行使用管理單位義務,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電梯未確定責任人的,不得使用;

(四)出租或出借場所配有電梯的,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沒有約定的,出租或出借方為使用管理單位;

(五)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應當在投入使用前落實使用管理單位。

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電梯所有權人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保證安全管理工作的連續性。新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建立使用安全和責任制度、制定操作規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三)電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電梯改造的,在改造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四)將使用標誌、警示標誌、安全注意事項固定在電梯轎廂內、自動扶梯或者自動人行道出入口顯著位置;

(五)保持電梯應急照明和緊急報警裝置正常運行,落實值班人員負責電梯運行期間的應急響應;

(六)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電梯自行檢查,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七)勸阻不安全、不文明乘用電梯行為;

(八)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電梯鑰匙;

(九)電梯停用前,應當對轎廂進行檢查,防止轎廂內滯留乘客;

(十)運載物品可能造成電梯故障或者損壞的,應當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一)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誌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十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時限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並對維護保養過程進行監督;

(十三)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並作出記錄;

(十四)電梯停止運行,應當及時公告停止運行原因和恢復運行時間。

第二十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對電梯運行情況進行巡查,並如實記錄巡查情況;

(三)編制電梯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定期檢驗工作;

(四)張貼使用標誌、警示標誌、安全注意事項;

(五)管理電梯鑰匙;

(六)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後,立即組織救援;

(七)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工作,並對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八)組織開展電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九)按照規定報告電梯事故,參加事故救援,協助事故調查;

(十)發現電梯安全隱患,立即進行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電梯,並及時報告安全管理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

禁止在電梯層門和井道安全門外加裝或者設置影響應急救援、檢驗、維護保養等工作的設施或者障礙物;禁止在轎廂、機房、井道、底坑內安裝或者放置影響電梯安全的設施或者物品。

第二十二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以下電梯實施重點管理,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自行檢查的頻次和維護保養的項目、頻次:

(一)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高負荷運行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

(四)一百米以上高層建築使用的;

(五)故障頻率高或者投訴多的;

(六)存在其他情形需要實施重點管理的。

第二十三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逐台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原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移交全部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四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保證電梯視頻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視頻監控資料真實完整。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視頻監控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電梯監控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除事故調查、故障分析、行政執法和司法調查外,不得複製視頻資料。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按規定乘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強行開啟、撞擊、倚靠電梯門;

(四)用身體、物品阻擋關門;

(五)在自動扶梯上逆行或者使用童車;

(六)在電梯上打鬧、蹦跳,在出入口滯留;

(七)拆除或者損壞電梯零部件、附屬設施、標誌、標識;

(八)在電梯轎廂內吸煙或拋扔雜物;

(九)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運行安全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乘用電梯應當由成年人陪同。

利用乘客電梯運載裝修材料和建築垃圾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六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修理、改造、更新等所需的費用,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住宅電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經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或者故障等緊急情況導致電梯不能正常使用、需要立即修理的,使用管理單位可以按照應急程序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單位實施。

在本市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登記表、資質證書複印件、法人委託書等材料。維護保養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應急救援電話、辦公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更換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更換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持電梯檢驗合格報告和更換後的維護保養單位資質證書複印件、維護保養合同原件到原電梯檢驗機構申請變更特種設備使用標誌。檢驗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出具新的使用標誌,並及時向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更換後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信息。

第三十一條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制定維護保養計劃和方案,並開展維護保養工作;

(二)現場作業不得少於二人,作業現場應當設置警示標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三)設立二十四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及時受理電梯故障報告;

(四)實施或配合應急救援機構救援;

(五)真實、完整記錄每台電梯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情況,維護保養記錄(含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四年;

(六)協助使用管理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專項應急預案,配合使用管理單位進行應急演練;

(七)對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不少於四年。

第三十二條 電梯載荷試驗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由使用管理單位提出,維護保養單位實施,經檢驗機構現場觀察確認。

第三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提出處理建議,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還應當及時向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檢驗和評估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應當由依法核准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生產或者使用管理單位提出檢驗申請,應當在申請表中註明電梯的設計選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交相關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一)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的;

(二)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等致使電梯安全技術性能受到影響,重新使用的;

(四)其他規定情形的。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受理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申請後,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及時實施現場檢驗,並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檢驗報告。經檢驗合格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依法出具特種設備使用標誌。監督檢驗不合格的,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告知生產單位不得交付使用;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告知使用管理單位立即停止使用。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的當日,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向安全監察信息化管理系統傳輸更新數據。

檢驗中發現未進行監督檢驗交付使用、使用未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及時通知使用管理單位改正,並向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繼續使用的,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託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主要零部件達到設計使用次數的;

(二)故障發生頻率高,並且所有權人同意評估的;

(三)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第三十八條 電梯安全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安全評估過程進行影像記錄,影像記錄保存不少於五年。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電梯安全評估結論報送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告知電梯所有權人。

電梯安全評估結論可以作為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的依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使用管理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並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

(二)涉及使用安全投訴較多的;

(三)近兩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

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教育、旅遊發展、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將電梯安全管理納入本行業安全管理,組織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消除事故隱患。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施工圖審查機構就電梯設置、選型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的質量和檢驗、檢測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可以吸收有關專家參加,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無法送達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可以將監察指令張貼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同時將監察指令副本抄送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接到維護保養單位關於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報告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到達現場,並視情況發出停止使用電梯的安全監察指令、責令使用管理單位採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或者作出需要進一步技術鑑定的決定。

接到檢驗檢測機構關於電梯未進行監督檢驗即交付使用、使用未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報告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檢驗意見通知書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七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三條 公眾聚集場所、住宅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電梯專項應急預案,根據類別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並記錄演練情況。其他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制定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所維護保養的電梯類別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記錄演練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生電梯困人的,乘客可以通過緊急報警裝置聯繫使用管理單位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應當即時響應,安撫乘客,並立即報告安全管理人員。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立即處置,根據救援需要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和相關單位。

發生電梯事故,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一小時內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後,應當安排維護保養人員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第四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應急救援機構聯動配合的電梯安全應急救援機制。

發生電梯事故,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啟動特種設備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 供電企業計劃停電,應當按照規定提前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接到停電通知後應當予以公示,按照操作規程停止電梯運行。

因意外停電,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啟用備用電源恢復電梯供電的,應當對電梯運行狀況進行檢查;不能立即恢復供電的,應當及時對電梯轎廂進行檢查,有被困人員的應當及時解救。

第四十八條 電梯造成人身傷害,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並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先行墊付搶救治療費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施工記錄、自檢記錄、維護保養記錄造假或者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電梯改造、修理或者維護保養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主要零部件或者安全保護裝置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使用管理單位指使電梯改造、修理或者維護保養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主要零部件或者安全保護裝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限制電梯運行技術障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二項規定,未委託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電梯鑰匙的;

(三)未按照規定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出具虛假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管理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應急處置或者救援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落實值班人員或者值班人員接到報警不履行職責的;

(二)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維護保養人員未按照規定時間趕到現場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使用管理單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使用單位」,《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規定的「運營使用單位」,是指所有權人或者受所有權人委託對電梯使用安全進行管理的單位;

(二)與使用安全相關的設計,是指電梯的設置、選型、供配電等;

(三)主要零部件,包括控制櫃的控制主板和調速裝置、電動機、制動器、減速器、曳引輪、懸掛及端接裝置、繩頭組合、層門、玻璃轎門、玻璃轎壁、棘爪裝置、液壓缸、高壓軟管、防爆電氣部件、梯級、踏板、扶手帶、梯級(踏板)鏈、滾輪等;

(四)安全保護裝置,包括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緩衝器、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以及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夾緊裝置、附加制動器、限速切斷閥(或者節流閥)等;

(五)電梯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重傷或者乘客被困兩個小時以上的事件。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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