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廳志/卷04
卷三 ◄ | 淡水廳志 卷四 |
► 卷五 |
|
志三賦役志
戶口田賦官莊屯租叛產餉帑(正、雜、耗羨、解運存留)經費鹽課關榷蠲政恤政
賦役先戶口者,有丁而後有賦,先王所以敬民也。今有賦無役,非無役也,役歸於「一條鞭」法內,仍當存其名以着其實也。考「諸羅舊志」雲(周宣子、陳少林所編):台灣田賦與內地異者三:內地止有田,而此則兼有園(有陂塘蓄水者為田、旱糧者為園);內地俱納米,而此止納谷;內地有改折,而此征本色。諸羅田少園多,計其田有五等(上上、中上、中中、下中、下下)、園有二等(以■〈石巴〉磽為上、下)。田園之主,其名有四:曰官莊(設縣之後,郡屬文武各官報墾,因而遞授於後官者也)、曰業戶(紳矜士民自墾納賦,或承買收租而自賦於官者)、曰管事(業戶推一人理賦稅,差役,官就而責成之,計田園以酬其值而租賦不與焉)、曰番社(番自為耕,而別有丁身之餉)。又內地之田論畝(凡折算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六尺為一弓),台灣之田論甲(每甲凡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方員、曲直、寬狹則計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後,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每甲折內地弓步計一十一畝)。嚴氏金清新「志稿」云:台地新墾田園未畢升科,宜栽業戶(此業戶是報墾時出首,徵收代納不及十之二、三,官無從稽核。其言曰:內地惟正之供,就田征賦,悉由田主交納,包糧者有禁;而淡水田主所收者謂之小租、官所征者謂之大租,大租概由業戶徵收轉以納官,所收浮於所納,每田各帶大租若干。業戶自有契據,可以典賣。實與內地包收包納同)。新墾之田,勘丈征租,庶裕正供而核名實。而「諸羅舊志」則云:台賦甚重,民不覺病者,新墾田肥,截長補短;雖輸賦加倍,地力有餘。此在國家為漏巵、在小民為遺利,不可以此登版籍,宜施法外之仁。無論聖謨閎遠,不屑屑島嶼刀錐,而此邦士民非有蠅頭之利,孰肯遠隔重洋,安土重遷,處於天盡海飛之地哉!且朝廷宿兵,歲糜餉至巨,豈有求增賦而盡地利之心?其要在撫綏安輯,固海疆外圉,為閩、粵、江、浙之屏蔽,台郡安而四省安也。是二說者,各有所見,而總不出尹公利弊一疏範圍(詳「文征」)。從而折其衷,則不可加賦,未嘗不可加墾;不可厲民,未嘗不可以禁豪奪。清■〈蠢,才代春〉弊,不啜汁、不養癰,道在因時因勢消息之而已。志賦役。
戶口
田賦
官莊
屯租
叛產
餉帑
經費
鹽課
關榷
蠲政
恤政
戶口
民丁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丁一十一;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征銀二錢。十二年奉文:台屬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征輸。二十四年,勻征丁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三厘零(「彰化志」)。
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十九年,遞年編審共增出人丁三十,實在煙戶男婦共三萬三百四十二丁口;奉詔盛世滋生,永不加賦(「府志」)。
嘉慶十六年,查照保甲門牌,核實土著、流寓民戶共一萬七千九百四十三戶,男婦大小共二十一萬四千八百三十三口;內民戶成丁男婦共一十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五口,幼丁男女共九萬八千六百八口(新修「通志」)。
道光二十一年,同知曹謹編查戶口:廳治城廂八千五百二十三丁口,城南四堡一萬三千一百三十丁口,城南三堡八千七百三十二丁口,城南二堡一萬四千一百五十八丁口,城南一堡一萬二千三百八十二丁口,城北一堡一萬八千九百三十二丁口,城北二堡一萬七千四百六十丁口,桃澗堡二萬五千七百二十四丁口,海山堡一萬六千三百四十二丁口,興直堡一萬六千四百六十六丁口,擺接堡二萬六千九百一十七丁口,拳山堡一萬四千九百八十九丁口,大加蠟堡二萬三千六百八十三丁口,八里坌堡一萬一千五百七十四丁口,芝蘭一堡一萬二千五百六十三丁口,芝蘭二堡七千九百八十丁口,芝蘭三堡一萬五千八百零八丁口,石碇堡六千三百四十一丁口,金雞貂堡一萬一千三百五十九丁口:共二十八萬三千零六十三丁口。現在戶口、人丁,按年編造,共四十二萬一千三百六十丁口。
番丁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土番大社五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至乾隆二年,番丁共一千三百二十五。照民丁例,每丁征銀二錢;共征番丁銀二百六十五兩。
同治九年查,各社番丁:德化社管大甲東西、日南北、雙寮等五社二百三十七丁,內應徵銀大甲東社六兩九錢二分四厘六毫、大甲西社一十六兩零五分五厘一亳、日南社一十兩零四錢二分三厘五毫、日北社七兩二錢七分一厘六毫、雙寮社六兩七錢二分五厘二毫。房裡、貓盂、吞霄、苑裡等四社一百一十三丁,內應徵銀房裡社七兩九錢一分、貓盂社三兩三錢九分、吞霄社七錢八分、苑裡社四兩五錢二分。後壟社管新港仔、中港、嘉志閣、貓里等四社三百零七丁,內應徵銀,新港社一十五兩三錢五分、貓里社一十五兩三錢五分。竹塹社八十九丁,應徵銀一十七兩八錢。霄里、龜侖、坑仔、南嵌等四社八十五丁,內應徵銀霄里社六兩、龜侖社五兩、坑仔社二兩五錢、南嵌社三兩五錢。南港社管雞柔山、圭母卒、武朥灣、雷朗、八里坌、搭搭攸、大浪泵、擺接等八社二百四十七丁,應徵銀四十九兩四錢。北港社管金包里、北投、毛少翁、三貂、大小雞籠等六社二百四十七丁,應徵銀四十九兩四錢。
以上共三十一社,番丁一千二百一十二丁,年額共征番丁銀二百六十五兩。
諸色人戶,有司察其數而歲報於部,曰煙戶。男十六曰丁、女曰口,未成丁亦曰口。丁口繫於戶,計丁以輸賦。戶口之生耗,隆替攸關。隋裴蘊以戶口脫漏,詐注老小,奏令貌閱不實;衰世之政,何足道哉!台地自偽鄭製法,不分主客計口算丁,每一丁歲征銀六錢。
國初征額,每一丁歲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凡有室家者,均編客戶;單丁不與焉。康熙五十年丁冊始定常額,續生永不加賦。自雍正元年設彰化縣治,以淡廳隸之;計丁征賦,一如舊制。乾隆元年,詔令台灣丁額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蹶;着照內地例,酌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以紓民力。二年,復詔:台地番黎按丁徵收,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除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銀二錢,余悉栽減。十三年,詔令:各郡縣丁銀,就田園勻配,悉使有田業戶輸之。以丁之流徙無常,而田則有定,俾貧民無憂追捕;即有司所征,亦不失舊額矣。
田賦
舊額:田園共五百二十九頃五十五畝二分九厘零(內田共二百七十二頃七十畝一分四厘零,園共二百五十六頃八十五畝一分五厘零),征谷共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另原撥歸園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征谷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八年,新升田園共五頃一十七畝九分八厘五毫六絲(內下則田三頃六十二畝七分八厘,下則園一頃五十五畝二分五毫六絲),征谷八十二石二斗一升三合九勺。
二十九年,新升下則田六十六畝,征谷一十石五斗五升零八勺。又新升田園共五頃七十七畝六分六厘六毫(內下則田三頃三十一畝八分四毫,下則園二頃四十五畝八分七厘二亳),征谷九十一石四斗一升二合二勺。又新升田園三十三頃零八畝四分六厘六毫三絲三忽七微(內下則田二十九頃十八畝九分一厘二絲四忽九微,下則園三頃六十九畝五厘六毫八忽八微),征谷五百零二石四斗八升八合七勺。
三十年,新升田園共二十四頃七十七畝七分五厘(內下則田二十二頃二十六畝九分五厘,下則園二頃五十畝零八分),征谷三百九十五石一斗四升一合五勺。
三十一年,新升拳山官莊下則田二十五畝零七厘六毫四絲八忽,征谷四石零八合八勺。又新升息莊下則田三十七頃三畝六分四厘九毫四絲,征谷五百九十二石零六升九合五勺。
三十二年,新升下則田一十八頃八十二畝八分四毫,征谷三百石零九斗八升七合七勺。
三十四年,新升下則田五十五頃二十八畝三分七厘一毫八絲一忽,征谷七百八十三石七斗七升一合七勺。
三十五年,新升下則田二十五頃八十六畝六分九厘八毫四絲,征谷三百零二石六斗六升八合七勺。又新升里民陳尚充公下則田四十七畝七分四厘,征谷七石六斗三升一合七勺。又新升下則田一十四頃八十四畝七分八厘一毫一絲四忽,征谷二百二十三石五斗七升零九勺三抄。又新升下則田二頃一十七畝五分九厘八毫三絲四忽,征谷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四勺。
三十七年,新升拳山官莊下則園一十頃二十一畝六厘七毫四絲四忽,征谷一百五十九石三斗四升三合三勺。又新升下則田一十二頃八十一畝五分七厘一毫三絲,征谷二百零四石八斗七升三合四勺。又新升下則田四頃五十一畝九分七厘七亳四絲,征谷七十二石二斗五升二合八勺。
三十八年,新升下則田六頃六十三畝八分五厘,征谷一百零六石一斗二升三合八勺。又新升下則園二頃九十五畝六分八厘一毫三絲二忽,征谷四十六石一斗四升二合七勺。
四十一年,新升下則田四頃五十六畝二分,征谷七十二石九斗三升七合二勺。
四十三年,新升下則田六頃五十七畝八分零,征谷一百零五石一斗五升六合。又新升下則田一十一頃,征谷一百七十五石八斗四升七合二勺。又新升下則田一十八頃七十二畝二分九厘九亳二絲六忽四微三纖,征谷三百零二石零八升五合五勺七抄。
以上合計舊額、新升,凡田園八百三十一頃八十畝三分三厘四毫二絲三忽一微三纖、又原撥歸園五十三甲一分二厘,實征谷一萬三千零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畝(官莊、隆恩、息莊、叛產供谷俱在內。其檔案乾隆五十一年被匪焚毀無存)。
乾隆五十七年,董陳興首墾下則田二十頃九分六厘八毫零(每畝征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共征銀一百一十五兩一錢五分六厘(額外未報部)。
咸豐九年十月,新升中港隆恩大埔林壽記熟田一十甲零五分(每甲科租四石,內抽一石,帶完正供),年納供谷一十石零五斗(額外未報部)。
台灣田賦與中土異。自荷蘭令中土遺民受種。以十畝為一甲,分上、中、下則征谷;年修陂圳之費以及耕具皆荷蘭貲給,名曰王田;猶今佃戶納租于田主也。偽鄭取之,改為官田;耕者為官佃,輸租乃舊。其宗黨及偽官士庶招墾自收者曰私田,即文武官田也;征谷亦分上、中、下則。所用官斗,較中土倉斛,每斗僅八升。三年一丈量。洎歸命後,悉為民業,故不以畝計,仍以甲計。按內地制:六尺為弓,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台灣以一丈二尺五寸為戈,周圍一百戈為一甲(又五甲為一張犁,故地名有若干張犁,亦因甲稱之)。台田一甲,當內地十一畝三分零,准二千七百一十二弓有奇。賦法:凡田一甲,上則征銀八石八斗、中則七石四斗、下則五石五斗;園一甲,上則征谷五石、中則四石四斗。淡廳田園康熙五十三年始報升科,照彰化縣舊例。雍正十年奉旨:自九年始照同安例,田園均化甲為畝,以一甲作十一畝。其田照同安民谷例徵收:上田畝征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畝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畝五分七厘五毫五絲,秋米免。其園照同安鹽米不征鹽,折例徵收: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畝征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米亦免。凡銀三錢六分,折征谷一石;凡秋米一石,征谷二石。計上田每甲應徵谷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甲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甲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園視中田、中圍視下田,下園每甲應徵谷一石七斗五升有奇。於是新墾田園多得輕稅,視舊法僅三分之一焉。
官莊
拳頭母山,田每甲納租谷六石、園納三石,應額徵正供谷一千一百三十七石六斗七升七合三勺。
和尚洲,田每甲租谷四石、園三石,應額徵正供谷二百六十七石一斗四升五合二勺。
——以上年共額徵正供谷一千四百零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
拳頭母山,額徵耗谷九十四石八斗六升零四勺,又征余租谷八百六十七石零三升五合七勺。
和尚洲,額徵耗谷七石四斗四升四合九勺,又征余租谷七十七石五斗五升九合七勺,又征天后宮城隍廟耗谷一十四石八斗一升七合三勺,又征里民陳尚充公田園耗谷六斗三升六合,又征余租谷一十七石七斗七升二合三勺。
——以上年共額徵耗余租一千零八十石七斗二合三勺。
計共年征耗余谷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除正供外,所剩耗余谷詳定每谷一石變價銀六錢二分,共銀六百六十九兩六錢六分九厘六毫二絲六忽。
按「府志」云:淡廳官莊二所,乾隆二十二年新升;年征谷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二十四年,豁免谷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斗零八合,實征谷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斗六升八合;與今冊所征正供不符五百餘石。舊案已失,無從互核,姑存其目。至余租谷系田戶應收歸官充公之額,故於耗谷以外又立名目也。
又廳額徵彰化縣屬快官莊充公租谷四百六十九石二升五合七勺;乾隆五十八年,詳豁水沖田園無征谷二十四石六斗九升七合二勺外,實征谷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內除給佃首辛勞谷五十石、又本廳役食米折谷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年實征余租谷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照例每石變價銀六錢二分,共變價銀一百七十五兩三錢四分七毫七絲四忽。內除給北中營兵米車船腳費銀七十二兩四錢八厘八毫五絲六忽,實余銀一百零二兩九錢三分八厘九亳一絲八忽。
屯租
乾隆四十八年,原報已墾田園五千二百八十三甲四分零三毫二絲八忽。內除水沖缺額並剔歸界內叛產抄封及番耕等項田園八百四十六甲三分一厘五毫一絲二忽外,實原報田園四千四百三十七甲零八厘八毫一絲六忽,系歸番管耕,不征屯租之項。
五十三年續丈,除原報番田外,溢額民耕田園一千三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九絲三忽二微;內五十五年報被水沖沙壓田園二百四十一甲六分七厘八毫六絲五忽九微六纖外,實存溢額田園一千一百四十五甲二分零五毫二絲七忽二微四纖。按等科租,應徵租谷一萬一千四百六十石零四升七合一勺九抄八撮。
又蛤仔市等莊大租,並議充屯計大租谷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
——以上合計,原報額徵屯租谷一萬七千五百四十四石九斗七升三合八勺三抄八撮。
嘉慶十五年覆丈,缺額原報歸番田園二百四十九甲八分一厘一亳八絲九忽四微八纖,溢額並新墾民耕田園三百三十六甲四分三厘六毫四絲三忽。除缺溢均非本庄本佃不相抵補外,計實存原報田園四千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七厘六毫二絲二忽五微二纖、實存現溢合前共溢額民耕田園一千四百八十一甲六分四厘一毫七絲零二微四纖。內溢一等田七十七甲三分零七毫一絲三忽四微,租谷一千七百石零七斗五升六合九勺四抄八撮;溢二等田一百一十一甲一分一厘六毫九絲四忽二微,租谷二千石零一斗零四合九勺五抄六撮;溢三等田五十二甲八分八厘六毫六絲三忽六微,租谷七百四十石零四斗一升二合九勺零四撮;溢四等田一百一十九甲零三厘零七絲九忽,租谷一千四百二十八石三斗六升九合四勺八抄;溢五等田一百九十八甲四分八厘七毫三絲四忽,租谷一千九百十四石八斗七升三合四勺;溢六等田三百一十三甲零二厘九毫零二忽二微,租谷一千八百七十八石二斗三升四合一勺三抄二撮;溢二等園六甲零六厘三毫六絲六忽,租谷三十六石三斗八升一合九勺六抄;溢三等園四十八甲四分三厘八毫四絲一忽四微四纖,租谷二百四十二石一斗九升二合零七抄二撮;溢四等園一百六十六甲七分四厘二毫七絲七忽二微,租谷六百六十六石九斗七升一合零八抄七撮;溢五等園一百四十九甲五分五厘八毫一絲八忽,租谷四百四十八石六斗七升四合五勺四抄;溢六等園二百二十三甲六分五厘八毫八絲一忽二微,租谷四百四十七石三斗一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
又園一十五甲三分一厘二毫,租谷八十石。
——以上覆丈額徵屯租谷一萬一千五百七十四石二斗八升九合一勺零四撮,並原報蛤仔市莊充屯大租谷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又園租谷八十石,合計應徵屯租谷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征番銀一圓,共應徵番銀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九圓二角一辦五周七尖四厘四毫。
近查名屯田水沖無征谷額:九芎林等莊五百七十三石零,楊梅壢莊一十八石零,霄里大姑嵌等莊一百一十一石零,中港、斗換坪等莊一百五十二石零,銅鑼灣、蛤仔市、大坑口、中心埔、芎蕉灣、七十份等莊五百四十餘石零,吞霄等莊一百三十三石零:計共水沖無征谷一千五百二十七石零,未經詳報勘豁。
同治元年,同知秋日覲斷充吳記順谷四百石、陳玉成谷二十石系補水沖屯租缺額,亦未經詳報。
按屯租,屯番之田園,在土牛界外也;兵掌屯於軍官,而田園則墾自官,且徵收在官。初,台地東倚內山多曠土,民與番並墾焉。乾隆四十九年,總督富綱奏明清丈。凡所丈報田園荒埔,計田論畝,籍已具而案核未定。值林爽文亂,諸社番隨官打仗,出力有功;五十三年,大學士福康安、巡撫徐嗣曾奏准募番民為屯丁,設立屯所,按丁授地,給與界外埔地,歸番自耕,以資久計。蓋照四川屯練例,就社立為屯營。按社之遠近與番之多寡,分別大小屯。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三百名,專轄外委一員;南北各屯,千、把總統屬之。即古屯兵法,寓兵於農之意也。乃以前所丈報田園,復加丈量多溢額;於是原額歸民耕,以溢額為屯田,田與屯兵不相屬。且溢額之田,多奇零破碎;官征其賦,以時發給焉。其田園凡六等:一等田每甲征租二十二石,園每甲征租十石;二等田一十八石,園六石;三等田一十四石,園五石;四等田一十二石,園四石;五等田一十石,園三石;六等田六石,園二石。自五十五年晚季起,徵收全年之半雲。
充公屯租
嘉慶十五年清丈,除冊報歸屯田園外,尚有續墾新溢不堪入額田園一百二十七甲六分零七毫五絲二忽二微剔出,另冊責成地方官征租,留充屯務公用。內五股林、石壁潭、二莊田五十三甲四分三厘一毫五絲二忽,應租三百二十石零五斗八升九合一勺二抄;園二十一甲六分六厘四毫四絲,應租四十三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共征谷三百六十三石九斗一升七合九勺二抄。員墩仔、八張犁、貓朥合、三莊田四十四甲二分零四毫四絲零二微,應租二百六十五石二斗二升六合四勺一抄二撮;園八甲三分零七毫二絲,征租一十六石六斗一升四合四勺:共征谷二百八十一石八斗四升零八勺一抄二撮。以上計共征充公屯租谷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八合七勺三抄二撮。照屯租例,每石折征銀一圓,共征銀六百四十五圓七角五瓣八周七尖三厘二毫。
叛產
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內已報升田園計六百三十九甲一分六厘九毫四忽,分上、中、下則額徵租谷一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四斗零八合二勺。嘉慶九年歸府佃首徵收,年納廳額供谷六百五十七石五斗七升零九勺,每石折價銀一圓三角繳廳。余谷輸納府庫,撥充戍兵加餉。
同治三年,抄封戴萬生案內在逃股首莊柳、莊領等田四段,年額徵租谷七十五石,撥充大甲水神祠香燈經費。
餉帑
地丁,勻征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四厘(詳見「戶口」)。
番丁,征銀二百六十五兩(見「戶口」。後奉文麻薯舊社額徵樟皮四張折銀九錢六分,亦歸「番丁」項下)。
——以上共年徵地丁銀四百二十二兩六錢七分四厘。
廍餉(即蔗車),乾隆九年報升二張、三十一年新升半張、三十二年二張、三十六年十張、四十一年二張、四十二年四張、四十三年三張、五十七年三張,共二十六張半。每張征銀五兩六錢,應徵銀一百五十一兩二錢。
磨餉一首,乾隆九年報升,征銀五兩六錢。
罟餉一張,雍正九年彰化撥歸管轄,年應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八分。
鹿獐皮餉四張,乾隆二年麻薯舊社報升;又八張,三十三年未毒二社報升;又二張(報升年分失考),後壟等四社報升:共一十四張。每張變價銀二錢四分,共征銀三兩三錢六分。
小米餉八石,乾隆三十三年報升。每石變價銀六錢,征銀四兩八錢。
——以上共年征雜餉銀一百七十六兩七錢二分。
海山堡陳有容戶下續墾報升,年額應徵供谷銀壹百壹拾伍兩壹錢伍分六厘(此款不入正供,另編為供谷。查今冊附於「雜餉」仍之)。
計共年徵地丁、雜餉銀七百一十四兩五錢五分。
當稅,乾隆二十九年後十二戶,征銀六十兩。嘉慶八年後先後詳銷存八戶,征銀四十兩。現實存三戶,年征銀一十五兩(不在「雜餉」內,盡數解府)。
地丁,計煙戶按田勻配;廍餉糖征;磨餉,面征;罟餉,魚稅也;鹿獐皮,則征於番;小米,亦谷之末,田園川澤之利薄征之耳;當稅,當鋪稅也,典物而收重利則稅之。凡此數者,不入正供為雜餉。其梁頭船征,別見「海防」。
耗羨
新舊額田園正供應徵耗羨銀五百八十二兩九錢零一厘,又不入正供隨征隨耗各款共征耗羨銀一十三兩八錢一分八厘七毫二絲,計共征銀五百九十六兩七錢一分九厘七毫二絲(內舊額應耗羨三百四十八兩一錢四分六厘一毫八絲,新升應耗羨二百四十八兩五錢七分二厘八毫二絲)。
舊額勻丁餉應徵耗羨銀一十四兩一錢九分零六毫六絲,番丁餉應徵耗羨銀二十三兩九錢三分六厘四毫,計共征銀三十八兩一錢二分七厘零六絲。
餉耗羨舊額應徵銀一兩三錢四分四厘,新升應徵銀一十六兩八錢,計共征銀一十八兩一錢四分四厘。
磨餉應徵耗羨銀六錢七分二厘,罟餉應徵耗羨銀一兩四錢一分三厘六毫,鹿獐皮餉(只算後壟四社二張)應徵耗羨銀五分七厘六毫,計共征銀二兩一錢四分三厘二毫(以外,尚有小米餉、鹿獐皮餉不征耗羨)。
以上新舊額共征耗羨銀六百五十五兩一錢三分三厘九毫八絲。
賦法:銀有爐火之耗,谷有鼠雀之耗。不征其耗,則司出內者病焉。耗必有羨,與周官振掌事之餘財者意同,按例勻丁番丁賦銀一兩征耗銀七分。封平余銀二分。共九分。其田園每正賦谷一石,征耗谷一斗,折銀五分。其雜餉銀每一兩征耗銀一錢,封平余銀二分。共一錢二分。是為之羨。
解運存留
廳額徵正供谷一萬三千零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勺照二谷一米折算,應米六千五百三十五石二斗零,盡數發給營兵。舊制年支給竹塹北右營原額兵七百二十六名,又北右營新添調撥鎮標左右營額兵三百零二名、艋舺營陸路額兵七百零七名,滬尾營水師額兵七百零七名,共二千四百四十二名。照大建每名月米三斗算,共應米八千七百九十一石二斗;如逢小建,每名減發一升;遇閏,照建加給。又協濟北中營額兵一千二百三十八名四季之一,應給冬季三個月米一千一百一十四石二斗:年計共給兵米九千九百零五石四斗。其調撥鎮標左、右營兵米,台灣縣折銀解廳後,准劃抵由廳買米代放除外,不敷額米系廳赴司於地丁款內請發價銀歸補。九年,准營移裁兵加餉,兵米亦減,尚未奉文(詳見「兵制」中)。按不敷兵米,舊制由廳赴司領銀買補。其領買補谷領狀一百零六張,共谷四千五百一十石零五斗五升零一勺九抄,例以十月各業戶及番通事具狀領價,至次年七月起徵收。乙年完清甲年之額,將舊領狀收回,再具新領狀。自咸豐年間,各業戶或繳、或不繳;今已裁兵,諒可稍緩。惟配運及採買二項胥關緊要,且裁兵亦恐非久計。至年額應捐積常平倉谷,官捐四石、民捐十石,系奉部咨也。
廳額徵官莊二所,供耗余谷共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內歸本廳額徵正供谷一千四百零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尚存耗余谷一千零八十石零七升二合三勺,定以每石六錢二分,估變價銀六百六十九兩六錢六分九厘六毫二絲六忽,解府充餉。
廳額徵彰化縣屬快官莊余租谷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內給佃首辛勞谷五十石、又給本廳役食米折谷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每年應存租谷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每石定價六錢三分,共變價銀一百七十五兩三錢四分七厘七毫七絲四忽;除撥給北中營冬季分兵米軍船腳費銀七十二兩四錢八厘八毫五絲六忽外,尚余銀一百零二兩九錢三分八厘九毫一絲八忽,解府歸補台餉。
廳應徵屯租谷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征銀一圓,共應徵銀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九圓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厘四毫;支給屯餉隘糧並協濟台灣、鳳山二縣屯餉各款外,尚余銀三百六十九圓二角一瓣零,存備屯務公費(水沖失額,未經詳報勘豁)。
廳應徵充公屯租谷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九合零三抄二撮,每石折銀一圓,共應徵銀六百四十五圓七角五瓣九周零四厘四毫,解府充公。
廳額徵地丁雜餉銀七百一十四兩五錢五分,支給本廳俸薪門役工食淡學俸薪等款銀六百六十一兩零三厘五毫外,尚余銀五十三兩五錢四分六厘五毫起運解司(當稅不計)。
廳額徵耗羨銀六百五十五兩一錢三分一厘七毫一絲,支給本廳養廉銀五百兩外,尚余剩銀一百五十五兩一錢三分一厘七毫一絲起運解司。
附嘉、彰二邑配運谷額:八里坌口年應配運彰化等縣內倉谷兵米共應九千四百五十一石零四升。嗣於道光二十一年奉文,一半本色、一半折色。其折色谷石,每石折價一兩一四算,各縣每石折足番銀一元三角、各廳每石津貼一角,合成一元四角作銀一兩,解府劃餉。本廳計折色谷四千七百二十五石五斗二升,年應貼番銀四百七十二元五角五點二瓣。又於同治六年奉文,全改折色;復於同治九年奉文,仍解福州各處本色。
經費
本廳,俸薪銀八十兩。門子二名、皂隸十二名、轎傘扇夫七名、步快八名、禁卒四名,共三十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勺閏銀二錢,共實給銀二百零四兩六錢。鋪司七名、鋪兵二十八名,每名年給工食火炬銀六兩六錢七分二厘,共實給銀二百三十三兩五錢二分。
廳學額設訓導一員,俸薪銀四十兩。齋夫一名,工食銀九兩三錢。門斗一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廩生四名,廩糧銀一十一兩五錢七分二厘。膳夫一名,工食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五毫。
聖廟香燭銀二兩五錢二分。文廟每行祭祀二次,並崇聖祠一切齋品銀六十兩。貢生旗匾銀六錢二分。鄉飲酒禮銀六兩。
以上通共支給銀六百六十一兩零三厘五毫,在地丁、雜餉內支給;鋪司工食,另行籌給。
本廳養廉銀五百兩,在耗羨銀內支給。
額設北路屯千總一員,俸薪餉番銀一百圓。北路屯把總二員,俸薪番銀一百六十圓。武朥灣屯外委一員,俸薪番銀六十圓;又屯丁三百名,每名年應餉銀八圓,共銀二千四百圓。日北屯外委一員,俸薪番銀六十圓;又屯兵三百名,共銀二千四百圓。麻薯社屯外委一員,俸薪番銀六十圓;又屯丁四百名,共銀三千二百圓。竹塹社屯外委一員,俸薪番銀六十圓;又屯丁四百名,共銀三千二百圓。官隘五座,隘丁銀一千六百八十圓,由佃首收屯租內撥給。佃首四名,內貓里、蛤仔市二名年給辛勞銀一百四十圓,九芎林一名五十圓,楊梅壢一名五十圓,共番銀二百四十圓:以上除各屯弁屯丁,由兩廳會同散給外,余俱由佃首收屯租內撥給。
派解協濟台灣縣屯餉番銀九百圓。派解協濟鳳山縣屯餉番銀二千八百五十圓。
以上通共番銀一萬七千三百七十圓,在屯租內支給,定春秋二季解給;年應剩屯租番銀三百六十九圓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厘四毫,存備屯務公費。
謹按屯田,近如九芎林、楊梅壢等莊水沖無征谷額共一千五百二十七石除外,所短支給尚多;雖有吳順記、陳玉成充補水沖屯租缺額四百二十石,仍入不敷出。水沖之地,盈缺無常,尚未詳報。
附台、彰二邑解支款
道光十四年四月,鎮標左、右營裁,撥北路右營移駐大甲、銅鑼灣、斗換坪,添防戍兵三百零二名,年額給米一千零八十七石二斗(遇閏加給九十石零六斗),由台灣縣協濟解給(現由廳先行給發支放,乃就台灣縣經征正供內支放開銷)。
艋舺縣丞俸薪支銀四十兩,養廉支銀二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快四名、民壯四名、馬夫一名,共一十四名,年給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由彰化縣支給。
竹塹巡檢俸薪支銀三十一兩伍錢二分,養廉支銀二十兩。皂隸二名、民壯四名、弓兵一十八名,共二十四名,年給工食銀七十兩零六分,由彰化縣支給。
大甲巡檢俸薪支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支銀二十兩。皂隸二名、民壯四名、弓兵一十八名,共二十四名,年給工食銀七十兩零六分,由彰化縣支給。
廳額設民壯四十名,每名工食六兩二錢,共給銀二百四十八兩。除撥四名赴府當差外,實額三十六名,年給工食銀二百二十三兩二錢,由台灣縣協濟解給。
廳設塹南七站鋪兵二十一名,年給工食火炬銀一百四十八兩四錢二分八厘,由彰化縣協濟解給(原設三十名,應解給銀二百一十二兩零四分,後改設,經栽九名,只給二十一名)。
額徵董事林驥生膏伙銀二百圓,解繳府城崇文書院。
鹽課
淡水鹽由台灣府瀨北、瀨東場買運,歸廳營銷。每石一百觔,征番廣銀三錢三分,再九一折,實紋銀繳報。內開除曬價每百石番銀一十六圓,折銀每石一錢二分;其溢課鹽並遇閏加銷鹽征銀照增、曬價照除。
艋舺設館八所:艋舺館、奎府聚館、新莊館、滬尾館、錫口館、雞籠館、金包里館、桃仔園館。竹塹設館三所:竹塹館、苦苓腳館、中港館。大甲設館四所:大甲館、後壟館、吞霄館、房裡館:淡屬共一十五館,子館不計。
淡水鹽由瀨北、瀨東配運,原曬大鹽由商人輸課營銷。雍正五年,官商裁革,奏歸府辦,盡收盡報。乾隆二十四年,始定銷鹽一十一萬石。五十五年,加銷二萬石。道光四年,加代銷南靖、長泰引額鹽一萬七千石:計共一十四萬七千石。應徵正溢課銀四萬八千五百一十兩,新增厘銀一萬五千兩。各屬廳縣,惟噶瑪蘭廳向有額銷,系就瀨東配鹽;余屬由府營銷,年無定額。
年,改由商人領辦。咸豐五年,復歸府辦。同治六年二月,提歸道辦。七年二月,仍歸府。九年二月,復歸道。十年,復歸府。「府志」云:淡水無鹽埕,近如廳西南五里許之虎仔山,民自試煎曬,年可得鹽二萬餘石。同治六年,台灣道吳大廷議歸官辦;因曬本有限,銷路未暢,遂為竹塹館之累。「赤嵌筆談」云:崇爻山有鹹水泉,番編竹為鑊,內外塗以泥,取其水煎之成鹽。近如中港、後壟各地熟番,亦有挑沙瀝鹵自煮,官不征課。蓋社番歸化時,曾奏准聽其煮海自食也。至私販之弊,各港口有之。其甚者,雞籠、香山二口,奸船私以鹽來,復私易煤炭、樟栳、米谷而去,頗為難治。
關榷
滬尾海關正口,同治元年設。雞籠外口,二年開禁。關渡卡,二年設。兩口每年徵稅約銀六萬兩,無定額。支給薪水工食:稅務司,每月銀一千五百兩;關道一員,每月銀三十六兩(另通商銀七十二兩,由台灣府庫厘金款項提撥);滬尾隨員一員,每月銀二十兩;雞籠委員一員,每月銀二十兩;關渡委員一員,每月銀十四兩;書吏二名,每名月銀十六兩;幫書十名,每名月銀或十兩或八兩;役哨三十餘名,每名月銀或四兩或三兩。應存剩銀,按季解繳閩海關。
咸豐元年,洋船始在滬尾、雞籠依商貿易,官照商船徵稅。九年新換條約,兩江總督何桂清奏准,美國先在潮洲、台灣開市;福州將軍東純、閩浙總督慶端、福建巡撫瑞璸會奏在台設關通商。嗣英國、法國請照美國徵收,奉准一律辦理。其稅銀仍解關庫,歸將軍統並南、廈二口奏銷。十年,奏請派道員區天民會同台灣鎮林向榮、道孔昭慈、府洪毓琛等商辦,在淡水之八里坌為通商馬頭、對岸之滬尾設立海關。其北路之雞籠、香山、後壟、中港、鹿港、南路之鹿耳、打狗大小各口汊一律禁止洋船前往貿易,定章奏報。同治元年六月二十二日,滬尾開關徵稅;二年正月,奏委道員馬樞輝接辦。彰化亂,馬樞輝未到,委淡水同知恩煜代之。恩煜請設關渡驗卡,稽查洋商,進出巡邏仍用關船。稅務司旋稟總理衙門,請於雞籠、打狗(即崎後)、府城之鹿耳(即安平)三處通商,部議准行。八月十九日,雞籠開禁,洋人派副稅務司專駐滬尾、雞籠二口,會同關員稽徵。三年四月,打狗港、鹿耳門亦開禁。凡四口,以滬尾為正口,雞籠、打狗、鹿耳為外口。徵稅銀冊,均由滬尾總口轉繳關庫。五年正月,接辦者知府馮慶良;八年三月,接辦者佐領劉青藜。關道每屆數年,量予更換委員,由關道遴派,均不拘文武官職。
煤場
深澳坑,周圍五里,距雞籠街八里、海口七里。凡六洞,現開五、閉歇一。
深澳堵,周圍三里,距雞籠街二十二里、海口六里。凡八洞,現開五、暫停三。
八斗仔土地公坑,周圍五里,距雞籠街十八里、海口八里。凡二十二洞,現開二、暫停十三、閉歇六。
八斗仔竹篙厝,周圍五里,距雞籠街十八里、海口五里。凡十七洞,現開九、閉歇八。
八斗仔偏坑,周圍三里,距雞籠街二十里、海口五里。凡一洞,現開。
田寮港,周圍三里,距雞籠街三里、海口一里。凡一十六洞,現開十、閉歇六。
後山,周圍三里,距雞籠街五里,水口三里。凡十一洞,現開十、閉歇一。
石硬港,周圍一里許,距雞籠街二里、港口一里。凡四洞,現開二、暫停一、閉歇一。
石碇堡暖暖、四腳亭,周圍一里許,暖暖距雞籠街八里,四腳亭距暖暖一十二里、溪河水口一里。凡四洞,現開。
暖暖大水窟(亦名後山),周圍一里許,距雞籠街五里、田寮港水口三里。凡三洞,現開。
雞籠山以肖形名。同治六年,地震崩缺,改名奎臨。向有仙洞,實煤窖也。土人鑿售內地,為壅田用。開挖既甚,恐傷龍脈,乾隆間已立碑示禁,淹沒失考。道光十五年,同知婁雲復據紳民稟,通詳禁止。二十七年,同知曹謹詳奉重禁。三十年,英國公使請挖取,未行。同治三年,福州稅務司議請洋商租賃開挖,滬尾稅務司亦赴省呈請入山開煤。時值全台紳民公議,雞籠一帶為合境來龍,地脈攸關,近聞訛言山根生煤,慮或偷挖傷損,請官立禁;台灣道府據情稟詳巡撫徐宗干經咨總理衙門察照在案。而船政局既設,民間私采,幾不可復禁。九年正月間,總督英桂札飭台道:雞籠煤窟,應就地方民情,悉心體察,派員講求辦法。署台灣道黎兆棠,檄令淡水廳會同海關委員劉青藜並專委江蘇候補知府胡斌馳往雞籠查勘。勘得海港東邊之深澳坑、深澳堵、八斗仔、土地公坑、竹篙厝、偏坑、田寮港、後山、石硬港、暖暖、四腳亭、大水窟等處皆屬旁山,無礙正脈,去民居遠,于田園廬墓亦無妨礙,計得九十二洞。閉歇者二十三洞,煤已竭,無可開,地歸山主;暫停者二十一洞,賤值滯銷,淺流難運,遂停工;現開者四十八洞,中如四腳亭四洞,夏秋間亦水淺,轉運為難,停工未采,至八、九月始開。於是傳集山主、紳戶人等商定章程,議覆照開:此開禁之始也。按煤凡三等,徑戶大塊至四、五寸者曰角煤,為輪船用;每擔百觔,值銀一角四、五、六尖。徑二、三寸至一寸半寸者曰中煤,百觔值銀約一角二、三尖。其下碎屑者曰煤粉,百觔值銀約三、四尖,賤甚。綜核所產,自同治二年八月開口,洎今九年,少者十餘萬擔、多者三、四十萬擔。向例照新修稅則,土煤百觔減為洋稅銀五厘,徵收厘金不過半稅;惟福建船政採運公用,應除厘稅。其山主、贌戶成本無多,非商賈比,免其山稅牙帖;防礦空稅在也。今議深澳坑等處樹立界牌,界外仍禁採取;界內不得租賃外人,私行典賣。各洞相距南北二十餘里、東西五、六里,除閉歇外,合現開、暫停計凡六十九洞。舉整數言,以七十洞為率,不得再添。煤戶應本籍人,身家廬墓在此;聯結保充,填給執照。其曾在洋行管事服役者,斥之。僱工亦只准淡轄,距洞五十八里內人。每洞不得過二十名,煤戶具結保之。煤戶、工役人等仍遞相結保,買賣俱令投行,官為查察調度。如有不就行郊,自向煤礦買運,以違約論。別請派員,設局試辦,並造機器,詳載廳冊,奉准試行。
厘局
厘金之名,肇於咸豐年間;所以濟稅課之不足。名之曰厘,極言其輕,亦國家不得已之政。洋藥自弛禁以來,特重其稅。台地有厘無稅,所以恤華商也。咸豐十一年,台府洪毓琛奉飭舉辦厘金,並省委員候補府程榮春、來淡辦理百貨厘金,照船征法;但計擔數,不論貨之粗細,故抽收為數無多。厘金以洋藥為大宗,遞年徵收銀數屢有增損。同治五年,淡水同知王鏞會同委員魯筠澤詳定:不論內地已抽、未抽,每洋藥一箱抽厘金六十圓,正、余皆在內。華稅每箱二十八兩零,免其徵收;今仍之。每年抽無定額,自五、六百箱至一千箱不等。總局設艋舺,向由府委辦理;今歸道署委員督收。
腦厘
淡彰出產樟木,向歸艋舺料館收買;故內山各煎腦灶戶,亦歸料館約束。料館為道署軍工廠料煎腦則傷料。數十年來,樟腦買賣皆料館操縱,腦灶各無賴亦知斂跡。同治五年,台道吳大廷委司料館者,有不售樟腦與洋人之說,遂為藉口。同治六年,委興、泉、永道曾憲德,來台會同議辦。議准洋人自行入山採買樟腦,明定章程,料館遂名存實亡。內山盜匪充斥,同治九年,台道黎兆棠,查洋人入山採買樟腦,並未按照章程,先完子口半稅,札飭委員候補府胡斌,會同淡水同知,設卡抽厘。每樟腦百觔,抽厘銀五角五點,與半稅同。初議歸民行代收,旋撤,仍歸各口厘金局員抽收。台地洋商完半稅厘金自此始。
茶厘
淡北石碇、拳山二堡,居民多以植茶為業。道光年間,各商運茶,往福州售賣。每茶一擔,收入口稅銀二圓,方准投行售賣。迨同治元年,滬尾開口,通商茶葉,遂無庸運往省城。省中既無入口稅銀可征,台地亦無落地厘銀可抽,而茶葉出產,遞年愈廣。同治十年,台道黎兆棠札飭委員候補府胡斌會同淡水同知試辦抽厘。每擔酌收厘銀一圓。有奸棍章華封、金茂芳等聚眾希圖抗抽,適台道黎兆棠卸事,酌量減收,台灣徵收茶厘自此始。
謹按:淡地出產最多,或謂金銀玉皆出內山,其實除米谷外,以茶、煤、腦、磺為最着。磺未開禁,而茶、腦、煤三者愈出愈廣。利之所在,人爭趨之。是在襃多益寡,隨時調劑之,便得其平耳。語云:「因民之所利而利之」。開闢未久,地浮於人,逋逃薈萃,倘不加整頓,漠然海外置之,比杞憂所以方切也。
蠲政
乾隆十年九月二十日,奉上諭:閩廣丙寅年地丁錢糧,已全行蠲免,惟是台灣府屬一廳四縣,地畝額糧,向不編征銀兩,歷系徵收粟谷,今內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屬地畝因其編征本色,不得一體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着將台灣府屬一廳四縣丙寅年額徵共粟一十六萬餘石,全數蠲免。
十一年奉旨,蠲額徵租谷。
二十六年,詔蠲全年地丁租稅。
四十五年,詔蠲全年租稅。
五十二年,詔蠲本年地丁租稅。
五十三年,詔免本年正供及地丁銀。
五十六年,詔蠲正供谷(全台分作三年輪免)。
嘉慶元年,詔蠲正供谷(全台分作三年輪免)。
二年,詔蠲本年正供租稅。
二十二年,詔蠲免積欠租稅。
道光十五年,詔免積欠錢糧(十年以前)。
二十五年,詔免積欠錢糧(二十年以前)。
同治元年,詔免積欠地丁錢糧(咸豐九年以前)。
恤政
普濟堂(未設)。
養濟堂(未設)。
棲流所,在樹林莊(即鴨母寮)。為鰥寡孤老殘疾無告者棲身之所,男女約百餘人。咸豐三年,官給丐首戳,令約束在所窮民,稽查外方逃匪。同治三年寮為盜毀,旋修。
育嬰堂,一在塹城南門內龍王祠右畔,購汪姓屋改造。一在艋舺街學海書院後,購黃姓地基新造:俱同治九年官紳倡捐合建。艋舺詳定撥三郊洋藥抽分每箱四圓之半、塹垣亦撥船戶抽分之半,以充經費。又擺接堡育嬰局,系業戶林本源集捐辦理,始於同治五年,廳中無案(據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