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淮南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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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2009年4月20日淮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與城鄉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條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實施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財政、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五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建設需要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請批准。
第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優化資源、方便就學、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七條 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審查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徵求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
第八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面積和建設規模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用地上建設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周邊地區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可能對教學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按照規劃進行建設。政府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資金從下列渠道籌措: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
(三)其他渠道籌措。
依照前款規定籌措資金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進行住宅房屋開發建設,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納入規劃條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並與建設項目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接收使用。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新農村建設,優化教育資源配置,逐步增加對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的投入。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待遇。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需要停辦、分立、合併、置換、搬遷的,分別由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分別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侵占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的,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分別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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