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擁軍優屬條例
淮南市擁軍優屬條例 制定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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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擁軍優屬條例
(1999年8月26日淮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2013年8月23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增進軍政軍民團結,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及其他組織、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市、縣、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協調軍地關係。
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保持與駐淮部隊的密切聯繫,建立軍地聯席會議、聯絡員等制度。
第五條 春節和建軍節期間,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擁軍優屬活動,不斷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六條 烈士陵園和其他烈士紀念建築物(館、碑、亭、塔、墓等),由市、縣、區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維護管理。
清明節期間,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祭奠烈士、緬懷英烈活動。
第二章 擁 軍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支持國防和部隊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配合部隊完成訓練演習、戰備執勤、科學試驗和搶險救災等多樣化軍事任務。
廣泛開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法律等擁軍活動,幫助部隊解決科研和技術等難題,協助部隊實施人才戰略工程,推進軍民融合式發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事設施,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對破壞軍事設施,盜竊、哄搶軍用物資和到營區滋擾鬧事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依法查處。
對部隊與地方因土地、房產以及其他問題引起的糾紛,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主動與部隊協商,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第九條 對部隊作戰、戰備、訓練、營房建設等所需用地,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審批手續、減免有關費用。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保障駐淮部隊的水、電、氣等供應。
駐淮部隊所需的糧、油、副食品,有關部門應當保質保量供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地方財政補貼的,應當及時補足。
第十一條 軍用車輛在各公共場所停車場(點)停車,在收費公路、橋梁、渡口、隧道通行,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免收停車費、通行費。
第三章 優 待
第十二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縣、區人民政府為其家庭發放光榮牌、優待金。
對榮獲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和榮立三等功以上的義務兵,由服役前戶籍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發放獎勵金。
第十三條 家居農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按照有關規定標準享受優待金。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持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持證免費遊覽參觀經營性的公園、景點、紀念館、博物館、藝術館等。
第十五條 火車站和公路長途客運站應當設立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售票窗口和候車室(區),或者設置標誌,實行優先購票、優先乘車;對殘疾軍人,憑證按照規定減價售票。
第十六條 經批准隨軍的現役軍人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
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就業的,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發放生活補貼。駐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隨軍家屬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並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隨軍家屬就業。
對符合安置條件的轉業軍人隨調隨遷家屬,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收安置。
第十七條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中的孤老、孤兒,殘疾軍人、復員軍人中的孤老,由當地光榮院、福利院供養。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勞動用工改革時,應當照顧本單位的殘疾軍人、烈士家屬、現役軍人配偶,非個人原因或者法定情形,不得辭退或者安排下崗。
企業單位發生破產、兼併、轉讓、改制或者經營困難等情況時,應當對殘疾軍人、烈士遺屬作出安排,妥善安置現役軍人配偶。對需要重新就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安排免費轉崗或者轉崗培訓,免費優先推薦就業。
現役軍人配偶和其他優撫對象興辦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扶持。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為現役軍人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申請法律援助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優先給予法律援助。
第二十條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優撫對象,符合淮南市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享受《淮南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條例》規定的優先輪候權利。
家居農村的現役軍人家屬住房困難需要自建房屋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宅基地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二十一條 兩地分居的現役軍人配偶按照有關規定前往部隊探親,其所在單位應當優先安排假期,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銷路費,原有工資、津貼、獎金、福利待遇不變。探親假不得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二條 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病故軍人子女、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待。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的,可以按照錄取分值百分之十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第二十三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其醫療費用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退出現役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無力解決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由縣、區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 退出現役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在城鎮就業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繳費,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戶籍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籌資幫助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資金由優撫對象戶籍所在地的縣、區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等幫助解決。
前款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費用中個人負擔部分較重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醫療補助。
第二十五條 優撫對象持《淮南市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證》在定點醫療機構優先就醫,並按照市有關規定享受減免醫療費用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贊助等方式籌集擁軍優屬保障資金,用於幫助有特殊困難的優撫對象。
國家和地方撥給的或者地方籌集的擁軍優屬保障資金,應當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四章 安 置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部隊離退休幹部接收和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辦理接收和安置工作。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財政、教育等部門應當協助做好接收和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部隊離退休幹部接收工作,落實其相關政治、生活待遇。
第二十九條 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發給退役金後自主就業、政府安排工作、國家供養、退休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城鄉一體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創業就業、社會保險、職業技能培訓、教育等優惠政策,促進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和參與勞動力市場競爭就業。
第三十條 義務兵和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三十一條 市部隊離退休幹部接收和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退役士兵進行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退役士兵文化知識水平和技能素質,促進退役士兵通過市場化方式實現就業。
第三十二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十二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有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應當提供相對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明確適當的工資標準,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社會保險。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
第五章 撫 恤
第三十四條 現役軍人死亡的,縣、區民政部門向其家屬發放一次性撫恤金;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按照獎勵等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三十五條 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條件的優撫對象享受定期撫恤、殘疾撫恤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民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優撫對象享受的定期撫恤、殘疾撫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準。
農村或者城市未就業的烈士子女和農村籍退役士兵,年滿六十周歲的,享受一定的生活補助。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與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長機制,具體辦法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每四年命名一次擁軍優屬模範縣區、單位和個人;每年對擁軍優屬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拖欠、截留、挪用優撫經費,侵犯部隊、軍人和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責令賠償。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由市、縣、區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十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本條例所稱家屬、遺屬,是指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以及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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