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淮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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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1994年6月29日淮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1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改 根據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淮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2006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 根據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淮南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係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水資源,必須遵守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應當鼓勵和支持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從事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政監察人員,應及時查處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為,保障水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實施。
第二章 開發利用
第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和工業用水,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七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進行綜合考察和評價,按流域或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制定相應的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規劃按照管理權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批准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核准。
第八條 建設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其他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應當依法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工程管理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取水、用水管理
第十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規定的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的情形外,應當依法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城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轉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取用地下水。
第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水量分配方案,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量分配方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水情況,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實施計劃,並報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已取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將節約的水資源,在取水許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經原審批機關批准,進行有償轉讓。
第十五條 取水單位應當在取水口裝置計量設施,並按規定填報取水報表。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取水情況時,取水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用水實行計劃管理。工業、農業等生產用水和人民生活用水,按照國家、部頒標準或同行業平均水平,核定用水定額,下達年度供水指標,超計劃用水實行加價制度。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的水資源糾紛,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請求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水資源糾紛時,有權依法採取臨時處置措施,當事人必須服從。在糾紛解決之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體的用途,劃定水資源保護區,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水、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努力保護和改善水體質量,為城鄉生產生活提供符合標準的水資源。
第十九條 凡興建工程或進行其它活動時,不得污染和破壞水資源,不得損壞各種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設施,對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必須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責任者負擔。
第二十條 禁止在水庫、渠道、人工河道內設置排污口。向河流、湖泊排污,排污單位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向環保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已設的排污口,排污單位應當持排污許可證,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因排污而腐蝕損壞水工程設施,排污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處理,並且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下水的管理,從嚴控制開採地下水。
開採地下水的單位,應對地下水進行監測,掌握水位、水量、水質變化趨勢,建立技術檔案,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資料。
廢井應當及時封閉,嚴禁向廢井內排放有害物質。
第二十二條 因採礦、興建地下工程,或者超量開採地下水,導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地面沉陷,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生活生產造成損失的,採礦或建設單位必須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五章 水資源費
第二十三條 對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的制度。利用國家水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水資源費按照取水量計量徵收。未安裝計量設施的,按照取水許可證批准的最高取水量或取水設施日滿負荷取水量計收水資源費。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改的,按照取水許可證批准的最高取水量或取水設施日滿負荷取水量計收水資源費。逐步建立水資源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徵收水資源費必須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安徽省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核准的收費專用票據。
第二十五條 徵收的水資源費實行預算資金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用於水資源的管理、保護、開發和利用。在使用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有明細項目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積極宣傳、自覺遵守國家水法律、法規成績顯著的;
(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事跡突出的;
(三)同危害水資源、破壞水工程行為鬥爭有功的;
(四)推廣水利先進科學技術或節約用水成效顯著的;
(五)開發利用水資源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聚眾擾亂水資源管理工作秩序,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水政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出示行政執法檢查證,並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管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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