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採煤塌陷地治理條例
淮南市採煤塌陷地治理條例 制定機關: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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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採煤塌陷地治理條例
(2003年8月29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3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2018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改 根據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採煤塌陷地治理,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國務院《土地復墾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開採、採煤塌陷地治理以及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煤塌陷地治理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採煤塌陷地治理工作。
第四條 採煤塌陷地治理實行「誰造成塌陷、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負有採煤塌陷地治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治理;沒有條件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由於歷史原因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治理。
第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部門按照優先用於農業、兼顧城鄉建設需要的原則,編制採煤塌陷地治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每幅採煤塌陷地的治理,應當依照批准的規劃進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同意。
第六條 對採煤工程設計書中預設的採煤塌陷地,應當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其設計書應當有相應的塌陷地治理章節,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在城市規劃區內,預設的塌陷區位置和範圍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確需在城市建成區、交通幹道、河道和其他重要建築物、構築物下採煤的,應當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保障安全,並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批准。
第七條 採煤塌陷平均深度不超過一點五米且非常年積水的採煤塌陷地,一般應當在塌陷穩沉後二年內治理為耕地;塌陷平均深度超過一點五米或者不超過一點五米但是常年積水的採煤塌陷地,應當在塌陷穩沉後三年內根據綜合開發、經濟合理的原則,治理恢復到可利用狀態。
第八條 採煤塌陷地治理的立項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責任人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並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立項申請後,組織人員進行資料審核和實地勘察,並在一個月內向申請人提出審核意見;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採煤塌陷地治理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評審;
(四)責任人按照評審意見的要求進行項目設計,形成規劃設計、工作方案等必需資料,報經有審批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塌陷地屬集體所有的,應當附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的意見。
第九條 採煤塌陷地治理項目竣工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責任人應當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繼續治理;期滿仍不合格的,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
第十條 採煤塌陷地治理後的土地使用權按照以下原則確認:
(一)造成已徵用的國有土地或者他人使用的國有土地塌陷,責任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治理的,其原有土地使用權不變;
(二)造成集體所有土地塌陷,責任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治理的,其土地使用權仍歸原集體組織;
(三)造成集體所有農用地塌陷,致使收益水平過低,按照有關規定應予徵用的,由責任人與相關農村集體組織協商,依法辦理徵地手續。責任人對其治理合格後,依法享有該幅土地使用權;
(四)通過合同形式承包或者投資治理的採煤塌陷地,其使用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確認。
第十一條 造成集體所有農用地塌陷的,責任人應當按照減產程度支付補償費;經治理合格交付集體所有者使用後,責任人應當向農用地使用者一次性支付土地地力不足補償費,補償標準為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同類農用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倍。
支付補償費的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治理的採煤塌陷地,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治理,並按照「誰投資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簽訂合同,依法確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分配。
第十三條 責任人徵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並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治理合格的已徵用的採煤塌陷地所增加的耕地,按照數量、質量相當的原則,置換因採煤塌陷的農村集體所有耕地,原土地權屬依法轉移。
責任人可以以治理採煤塌陷地新增加的耕地,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採煤塌陷地治理專項資金,資金來源有:
(一)責任人繳納的土地復墾費;
(二)可以用於採煤塌陷地治理的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
(三)國家資助和地方財政扶持的資金;
(四)政府出讓、出租經治理後的採煤塌陷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益;
(五)其他可以用於採煤塌陷地治理的資金。
採煤塌陷地治理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其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因採煤塌陷致使主要水利排灌設施破壞而影響到預設塌陷區以外的農田水利設施等正常使用的,責任人應當與有關當事人協商,及時修復、改造或者作相應補償。
第十六條 責任人造成其他單位合法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集體所有土地塌陷的,除承擔治理義務外,還應當對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第十七條 責任人拒不履行採煤塌陷地治理責任的,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責令限期繳納土地復墾費;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責任人為礦山企業的,由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
第十八條 干擾、阻礙採煤塌陷地治理工作或者破壞治理工程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監督管理採煤塌陷地治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或者貪污挪用治理資金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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