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時調整適用和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有關規定的決定
深圳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時調整適用和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有關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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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19號
[編輯]《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時調整適用和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有關規定的決定》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8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6月2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時調整適用和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
有關規定的決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暫時調整適用〈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有關規定的決定》的議案,現作出如下決定:
暫時調整適用《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八條;《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四十條;《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三十條。
暫時停止適用《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款;《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本次暫時調整和暫時停止適用期限為二年,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規規定;實踐證明不宜調整或者停止的,恢復施行有關法規規定。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附件:1.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規規定情況表
2.暫時停止適用有關法規規定情況表
附件1
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規規定情況表
序號 | 法規 | 原規定 | 調整後規定 |
1 |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應當向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交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將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轉交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查。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書面回復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時抄送建設單位。 |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應當向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交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 大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規劃、建設等有關管理部門規定,報市政府批准。 |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開設路口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審批前應當 徵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開設臨時路口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兩部門根據工作分工進行審批並統一出具審批意見。 | ||
2 | 《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 | 第五條 市政府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和各類用水定額,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
第五條 市政府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和各類用水定額,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
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的編制和審查辦法由市水務主管部門具體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 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的編制和備案辦法由市水務主管部門具體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 ||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年設計用水量三萬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報建時,應當出具水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節約用水設施建設報告。 |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年設計用水量三萬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報建時,應當將節約用水設施建設報告向水務主管部門備案。 | ||
3 | 《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第二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實行竣工驗收制度。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後,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同時,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專項驗收。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製定平戰轉換方案,備好器材、構件等,與工程同步驗收。未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專項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
第二十八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後,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製定平戰轉換方案,備好器材、構件等,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 |
4 | 《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 | 第四十一條 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程序為: (一)建設單位填報《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並按規定附送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有關文件、圖紙等資料。 |
第四十一條 對於房建類項目,發改部門下達前期經費後,規劃國土部門提出初步選址方案並結合轄區政府及環保、水務、林業、國家安全、交通運輸、軌道、文物、民航、機場、燃氣、電力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對於項目選址及用地的意見,確定項目用地並出具選址及用地預審意見、用地規劃許可。暫時無法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先出具規劃設計要點。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作為項目審批的用地證明文件。 對於市政線性類項目,規劃國土部門根據人居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林業、軌道、文物、民航、機場、燃氣、電力等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對方案設計出具方案設計審查意見,再辦理選址及用地預審手續。 |
第五十一條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 (一)申請者持申請書、當年建設工程投資計劃批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或用地方案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的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向市規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報送設計方案。設計方案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擴初設計。 |
第五十一條:對於房建類項目,建設單位取得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要點),完成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即可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國土部門根據國家安全、軌道安全、文物保護等事項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國家、省事權的審批暫時無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 對於市政線性類項目,建設單位取得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要點),完成施工圖設計,即可向規劃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國土部門根據國家安全、軌道安全、文物保護等事項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國家、省事權的審批暫時無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 危險化學品等項目在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徵詢安全監管部門的意見。 | ||
第五十四條 大、中型項目,因工期緊迫,需在全套施工圖完成前進行基礎部分施工的,在擴初設計審批完成後,建設單位可持提前開工申請書、總平面圖、基礎部分施工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發給建築工程基礎提前開工證明文件。 | 第五十四條 大、中型項目,因工期緊迫,需在全套施工圖完成前進行基礎部分施工的,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建設單位可持提前開工申請書、總平面圖、基礎部分施工圖、使用土地證明文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發給建築工程基礎提前開工證明文件。 | ||
5 | 《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 |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相關城市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對不符合相關城市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建設項目,環保部門不得批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第三十九條: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對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功能區劃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建設項目,環保部門不得批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6 |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 | 第四十條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有關申請文件: |
第四十條 凡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年度實施計劃、用地規模符合《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不涉及土地整備及農轉用問題的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經市政府批准後,規劃國土部門核發劃撥土地決定書或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其他項目,規劃國土部門在出具項目選址及用地預審意見書、核發用地規劃許可證(出具規劃設計要點)時,即啟動用地報批工作。發展改革、林業等部門批准文件不作為前置條件。 |
7 | 《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 | 第三十條 申請建築物、附着物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表》; |
第三十條 申請建築物、附着物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表; |
附件2
暫時停止適用有關法規規定情況表
序號 | 法規 | 原規定 | 調整情況 |
1 |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第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應當徵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 暫停 |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未提交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或者提交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書未經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暫停 | ||
2 | 《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第十六條第二款 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報建核准文件的,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 暫停 |
3 | 《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 | 第九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前,國土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暫停 |
第十二條第二款 政府投資或者經政府核准、備案的房建類和市政類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立項意見和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拍賣所得土地,應當提交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 暫停 | ||
4 | 《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與工程承包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前,應當向工程承包單位提供由金融、保險或者擔保機構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工程,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 暫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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