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代表議案辦理規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代表議案辦理規定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代表議案辦理規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代表議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聯名提出,並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交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代表議案既可以是單個的議事原案,也可以由多個相同或者類似的議事原案合併組成。
第三條 代表議案辦理工作應當科學計劃,精心組織,切合實際,講求實效。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領導、協調代表議案的督辦工作。
常務委員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是代表議案督辦工作的辦事部門,負責代表議案的登記、轉交、聯繫等具體事務性工作。
具體督辦工作由主任會議確定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督辦部門)負責。
第五條 代表議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三十日內由常務委員會交付市政府辦理。
第六條 市政府應當由市長或者指定的副市長負責代表議案辦理工作,並確定相應的代表議案承辦部門(以下簡稱承辦部門)。
第七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代表議案的內容和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製定辦理方案。
辦理方案應當包括目標、責任、措施和完成時限等。
第八條 承辦部門在草擬辦理方案時應當聽取代表議案領銜人和有關代表、常務委員會督辦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市政府應當在代表議案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辦理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條 市政府認為代表議案可以在六個月內辦理完畢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不提交辦理方案,直接將辦結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在接到市政府提請審議的辦理方案後,由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督辦部門進行初審,提出初審報告;初審報告經主任會議審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督辦部門初審和常務委員會審議辦理方案時,應當邀請代表議案領銜人和有關代表參加。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辦理方案時應當作出決議或者決定。
辦理方案未獲得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市政府應當重新制定辦理方案並提請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承辦部門應當定期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議案辦理情況。
辦理方案分階段實施的,承辦部門應當在每個階段結束時向督辦部門報告實施情況。報告可以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 市政府在辦理代表議案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需對辦理方案的時間、措施等作較大調整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整方案報告。處理程序按照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代表議案辦理完畢,市政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交辦結報告。處理程序按照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督辦部門初審辦結報告和常務委員會會議在審議辦結報告時,應當邀請代表議案領銜人和有關代表列席會議;涉及專門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列席會議;主任會議或者督辦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辦結報告時應當作出決議或者決定。辦結報告未獲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市政府應當繼續辦理,並按照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或者決定的要求重新提交辦結報告。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或者督辦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代表對代表議案辦理情況進行視察、檢查。
對已經辦結的代表議案,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代表進行複查。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代表依法就辦理工作提出質詢或者詢問時,市政府及其承辦部門應當予以答覆。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向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代表議案辦理情況,並將報告印發全體代表。
代表議案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內未辦理完畢的,由下一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繼續督辦。
第十九條 有關承辦部門違反本規定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要求有關部門限期改正,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將代表議案交由常務委員會辦理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執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將代表議案交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他部門辦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