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流行病學調查員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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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流行病學調查員管理辦法(試行)
制定機關: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1月27日
發布於2020年1月27日深圳《市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深圳市流行病學調查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深衛健規〔2022〕1號

深圳市流行病學調查員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流行病學調查員的管理,保障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規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行病學調查,是指流行病學調查員對傳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職業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開展分布情況及其決定因素的調查研究工作,提出疾病預防控制措施以及保健對策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行病學調查員(以下簡稱流調員),是指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培訓並考核合格,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的醫療衛生人員。流調員主要由醫療衛生機構從事公共衛生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擔任,也可以由符合條件的其他醫療衛生人員擔任。

  第四條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負責市、區兩級流調員隊伍的組建以及流行病學調查的監督管理。

  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流調員管理辦公室,分別負責本級流調員的培訓、考核、調配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本機構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流調員,並實施動態管理。

  第六條 流調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三)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醫療衛生人員;

  (五)具有履行職責所需專業知識。

  第七條 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級流調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

  崗前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學、現場流行病學、營養與食品衛生學、環境衛生學、職業衛生與職業醫學、消毒與病媒生物防治等知識,以及對傳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職業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開展分布情況及其決定因素調查研究的技能。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

  年度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學、現場流行病學、採樣、感染控制、信息報送、風險溝通、個人防護等。每年年度培訓時間不少於8學時。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崗前培訓並考核合格,發放流行病學調查員工作證後,可獨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流調員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參加年度培訓。

  第九條 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本級流調員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進行考核,考核周期為三年。考核不合格的,需經再次崗前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繼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 作。

  第十條 流調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有關規範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基本工作條件和職業防護裝備;

  (三)參加相關技能培訓,獲取崗位所需的業務知識;

  (四)對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流調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二)忠於職守,文明履職,廉潔奉公,不徇私情;

  (三)服從衛生健康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本單位的管理、指揮和調配;

  (四)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保護隱私和個人信息,不得擅自泄露、傳播流行病學調查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全市統籌、平急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轄區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統一領導、指揮、調配全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市、區兩級流調員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三條 流調員在接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調查通知後,應當佩戴工作證並穿着統一的工作服裝,在2 小時內到達調查現場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配備了流調員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在按照規定上傳或者報告信息的同時,可以安排本機構的流調員先行開展初步流行病學調查的相關信息收集。

  第十四條 流調員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應急預案、防控方案、工作指引等規定開展流行病學調查,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實調查對象的發病情況、臨床表現等;

  (二)調取調查對象的個人基本信息;

  (三)開展人群流行病學調查,包括病例的旅居史、密切接觸史、餐飲史、職業史、活動軌跡等;

  (四)對涉及的相關單位、場所開展現場衛生學調查;

  (五)採集生物、外環境、食品等樣本;

  (六)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採取場所封閉、人員隔離或者疏散、樣本保護等臨時應急控制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流調員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採取前款第(六)項規定的臨時應急控制措施的,應當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人授權同意,並同時向衛生健康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流調員可以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的需要,進入事件或者調查對象活動軌跡所涉及的單位和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場所,並按照相關規範採集、保存有關樣品。調查員有權要求

  事件涉及的社區、單位為流行病學調查提供便利,並如實提供有關信息。

  流調員在流行病學調查過程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使用錄音、錄像等設備。

  第十六條 現場調查結束後,調查對象應當在調查筆錄以及其提供的材料上簽名確認;調查對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應當在場,並由其監護人簽名確認。調查對象或者其監護人因特殊原因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由流調員會同1名以上現場見證人員在相應材料上註明原因並簽名確認。

  第十七條 流調員應當按照要求將調查資料進行匯總整理,

  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調查報告,並提交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事件的調查核實、評估研判情況,向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並提出預警、應急處置措施或者公眾健康提示等建議。

  第十八條 流調員參加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工作補助和輪休,表現突出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鼓勵和表揚,所在單位有崗位空缺且需要聘任的,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任。

  第十九條 流調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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