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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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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深圳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7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四章 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

第五章 宣傳教育和社會參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源頭減量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房屋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廢棄物按照《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和本市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制度約束、習慣養成、系統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行政執法和經費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機制。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提供相應保障。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工作。鼓勵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居民公約。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教育、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將生活垃圾分類轉運、回收利用和處理設施布局納入本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要求,將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所需土地納入土地供應計劃。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第十條 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事務中心是政府設立從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擬訂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發展規劃、工作計劃,研究擬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參與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考核、評價相關工作;

(三)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業務培訓;

(四)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資料,開展宣傳推廣活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

(五)推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技術研究和應用工作,探索生活垃圾使用專用垃圾袋投放;

(六)組織、指導生活垃圾減量分類試點、示範點建設、達標創建和推廣實施工作;

(七)承辦市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和差別化收費的原則,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逐步實行分類計價、計量收費。

第十二條 鼓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技術創新,支持垃圾分類先進設備、工藝的研究應用,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智能化、專業化、信息化。

市、區主管部門可以使用智能化信息系統收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信息,採集相應證據。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下列要求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廢棄的玻璃、金屬、塑料、紙類、織物、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廚餘垃圾,是指容易腐爛的食物殘渣、瓜皮果核等含有有機質的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餘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且應當進行專門處理的垃圾,包括電池、燈管、家用化學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以及處理利用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適時補充細化相關要求,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設備配置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顏色、分類標誌和相關提示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

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轄區不同區域實際情況細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種類,合理規範收集容器設置數量。

區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街道辦事處探索提供便利化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服務。

第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投放點。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中廢棄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投放至指定投放點,其他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

(二)家庭廚餘垃圾應當瀝除油水,在指定時間段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納袋裝納的,應當將收納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不能就地處理的餐廚垃圾,應當瀝除油水後投放至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其他廚餘垃圾應當單獨投放;

(五)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容器的標識分類投放,其中廢棄藥品藥具應當對包裝物予以毀形或者進行破壞性標記後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六)廢棄的年花年桔應當按照區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間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點,也可以由回收單位、個人上門收集;

(七)日常廢棄的花卉綠植應當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進行分離並分別投放至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或者由回收單位、個人上門收集;

(八)公園、市政道路、住宅區等因修剪樹木產生的木竹、樹枝、花草、落葉等綠化垃圾應當單獨投放。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廢棄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年花年桔和其他花卉綠植收集單位的名單、聯繫方式和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建立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

區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確定生活垃圾具體投放時間段。其中,家庭廚餘垃圾每日投放時間段原則上不少於兩個。

第十九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負責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自行負責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

(二)住宅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負責環境衛生管理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業主自行管理環境衛生的,業主委員會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沙灘、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衛生管理單位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

(四)車站、機場、碼頭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環境衛生管理單位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設置規範設置分類投放點,配置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投放點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潔;

(二)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投放行為予以勸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依法處理;

(三)配合市、區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

(四)及時將生活垃圾分類移交給相應的收集、運輸單位;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按照有關要求報送街道辦事處。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會同活動場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制定因活動產生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方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提示和引導,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第二十二條 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應當根據住宅區規模合理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的數量,集中設置可回收物、家庭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並結合區域特點和消防安全規範確定廢棄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和年花年桔投放點。住宅區有害垃圾、廢舊織物收集容器可以單獨設置。

因確定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發生爭議的,可以提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第二十三條 住宅區居住樓層公共區域不得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設置規範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區公共區域(含地下公共空間)不得設置其他用於收集垃圾的容器。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區、辦公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場所應當結合區域特點合理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除前款規定外,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設置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應當設置其他廚餘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不得混合收集、運輸、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統籌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集中轉運、處理設施。

第二十七條 區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與從事生活垃圾運輸的單位簽訂運輸經營協議,約定經營期限、服務範圍、服務標準、價格、分類運輸要求以及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 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點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通知相關回收單位或者個人上門回收。

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運輸。其中,家庭廚餘垃圾應當在指定投放時間段結束後立即密閉存放,並在十二小時內清運。

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收集,並運輸至符合國家標準的貯存點。

第二十九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合理安排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作業時間和路線,避免交通擁堵和噪聲擾民。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執行相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運輸車輛、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保持運輸車輛密閉、整潔,並噴塗分類標識;

(三)為運輸車輛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並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聯網;

(四)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五)公開聯繫電話,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定期向區主管部門報告;

(六)依法安全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制定應急預案並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可回收物處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廢棄的玻璃、金屬、塑料、紙類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

(二)廢舊織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單位或者實施回收利用的織物生產者、銷售者進行再使用或者資源化利用;

(三)廢舊家具拆解後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屬性分類進行資源化利用;

(四)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由具備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編制可回收物回收指導目錄,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促進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市、區商務部門應當通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向市民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單位在住宅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點或者回收設施,建立預約回收平台,公開交易目錄以及價格,通過定點回收和上門回收等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採用適當方式回收相關廢棄物品及包裝物。

第三十四條 廚餘垃圾應當主要採用產沼、制肥等生化處理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

鼓勵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有條件的住宅區安裝符合標準的廚餘垃圾處理裝置,進行就地處理。

第三十五條 不能就地處理的餐廚垃圾應當全量交由餐廚垃圾特許經營企業收集、運輸、處理。

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

第三十六條 有害垃圾應當集中存放至有害垃圾貯存點,定期交由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推動提高屬於危險廢物的有害垃圾處理能力,並加強上述危險廢物處理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七條 廢棄的年花年桔應當根據植物特性移植栽培;沒有移植價值或者無法移植的,作為日常廢棄的花卉綠植處理。

第三十八條 綠化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將綠化垃圾枝葉粉碎後通過堆肥或者作為生物質燃料等方式資源化利用,有使用價值的較大樹幹可以在除去枝葉後直接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處理設施設備、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對接收的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理;

(二)安裝生活垃圾處理計量和監控系統,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聯網;

(三)建立管理台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理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以及資源化利用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廠銷售流向等情況,並按照要求向區主管部門報送台賬信息;

(四)不得違反規定或者約定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向區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依法經核准後方可停業、歇業;

(五)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等;

(六)遵守安全生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處理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制定應急預案並向市、區主管部門備案。

支持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研究、開發、更新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技術。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或者收集、運輸單位重新分類,未進行重新分類的,可以拒絕收集、運輸、處理,並向市、區主管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規定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類收集、運輸;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區主管部門報告。

區主管部門接到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生活垃圾的報告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處理。

第四章 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

第四十一條 建立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產生生活垃圾,促進資源節約。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閒置物品再利用。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應當發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示範作用。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可以循環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不得採購提供內部辦公場所使用的一次性杯具。集中用餐的,不得提供一次性餐具。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使用可以循環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應當優先使用廚餘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在果蔬生產基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等推行淨菜上市。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回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承擔產品及其包裝物廢棄後的回收和處理責任。

第四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網絡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貨運、快遞等企業探索建立逆向物流協同回收利用體系,促進包裝物回收和循環利用。

鼓勵網絡交易第三方平台推動簡化包裝物和減少一次性用品使用。

第四十五條 商品零售經營者不得免費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

旅館業經營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第四十六條 餐飲服務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應當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不得免費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湯匙等餐具。鼓勵在餐飲配送服務中採用可以清洗消毒、重複使用的餐具,並提供回收服務。

支持減少因外賣產生的廢棄包裝物、食物殘渣等生活垃圾。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且集中用餐的,鼓勵採用可循環餐具。

第五章 宣傳教育和社會參與

第四十七條 市、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應當會同市、區主管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活動,推動垃圾分類習慣養成,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公共文明指數測評體系。

第四十八條 市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教育內容。

第四十九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和體驗設施,免費向市民開放。

市、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應當加強旅遊景點、酒店和旅遊活動中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督促,組織行業協會對導遊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訓,督促旅遊企業將引導遊客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納入導遊帶團考核內容。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工作職責或者業務範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再生資源、物業管理、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電商、快遞、酒店、餐飲、旅遊、家政服務等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培訓、指導和評價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相關要求應當納入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

第五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公益宣傳,加強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行為的輿論監督。

公園、車站、機場、碼頭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市、區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五十二條 每年11月8日為垃圾減量日。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從源頭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在垃圾減量日組織開展垃圾減量宣傳教育,並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垃圾減量體驗活動。

第五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依法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市、區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招募志願者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安排志願者或者專業人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督促和服務等活動。

第五十五條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制度。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督導員工作規範,由區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志願者組織等根據需要安排物業服務企業員工、志願者、住宅區居民等擔任督導員,引導居民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安排督導員的,可以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

第五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完善考核評估制度,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生活垃圾分類相關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的成分、產生量等進行調查,並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各區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採集垃圾分類全過程信息,並錄入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

區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轄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提高生活垃圾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五十九條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和處理有關設施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第六十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和綠色物業管理評價體系,並將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有關信息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投訴和舉報。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並提供網絡投訴舉報途徑。

第六十二條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

市、區主管部門可以從熱心公益的志願者中選聘社會監督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工作。

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住宅區、學校、辦公以及生產經營相關場所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實施情況,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社會監督員的監督檢查工作予以配合。社會監督員不得泄露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獲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專有技術信息。

社會監督員發現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存在問題向市、區主管部門反映的,市、區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

第六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的信用信息檔案,將涉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違法、違約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予以記錄。

第六十四條 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評選活動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情況納入評選要求。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要求建設、維護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的;

(三)接到相關報告、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沒有嚴重情節且自願參加市、區主管部門組織的生活垃圾分類培訓、宣傳服務或者現場督導等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要求設置分類投放點、配置分類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點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配合市、區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及時將生活垃圾分類移交給相應的收集、運輸單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未如實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或者未按照有關要求向街道辦事處報送台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住宅區居住樓層公共區域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已經依法履行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管理責任的,可以不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進行處罰,由區主管部門對相關違法行為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提示和引導,合理安排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配備相應運輸車輛、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分類收集、運輸車輛未保持密閉,未噴塗分類標識,運輸車輛未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並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聯網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公示收集、運輸電話,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定期向區主管部門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遵守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向區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將不能就地處理的餐廚垃圾全量交由特許經營企業收集、運輸、處理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配備相應處理設施設備、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混合處理已分類的生活垃圾,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處理生活垃圾並牟取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未安裝計量和監控系統並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台聯網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四)未建立管理台賬或者未按照要求報送台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停止處理生活垃圾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遵守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向市、區主管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商品零售經營者免費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館業經營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免費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湯匙等餐具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條前三款涉及提供國家禁止、限制使用的一次性塑料製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或者獎勵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追繳所騙取的資金,並按照所騙取資金金額五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家用化學品,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棄的藥品藥具及其包裝物、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等。

(二)家庭廚餘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三)餐廚垃圾,是指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廚餘垃圾,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易腐性垃圾。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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