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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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月6日
發布於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十一號)
有效期:2023年3月1日至今
(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等四十五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2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深圳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內中醫藥事業發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中西醫並重和優勢互補,突出中醫藥特色優勢,注重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進中醫藥傳承、守正與創新,推進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產業、科研、教育、文化全面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與中醫藥發展規律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體系,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傳承創新發展機制,保護、引導、支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中醫藥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協調、指導轄區中醫藥工作;

(二)研究促進中醫藥事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

(三)指導、督促、檢查有關中醫藥政策措施的落實;

(四)協調解決中醫藥事業改革發展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中醫藥發展工作聯席會議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日常工作由衛生健康部門承擔。

第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以下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第七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成立中醫藥改革發展專家諮詢委員會,為中醫藥改革發展的重大項目、重大決策、重大事項等開展諮詢、論證、指導和實施情況評估等工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中醫藥學會、協會等社會組織充分發揮作用,支持其依法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學術交流、技術推廣、人員培訓、宣傳教育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投資等方式發展中醫藥事業。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提高公眾中醫藥健康文化素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市場監管等部門組織開展中醫藥健康公益宣傳、知識講堂、學術交流、產品展覽、服務體驗等中醫藥文化活動。

每年10月22日為本市中醫藥文化宣傳日。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編輯]

第一節 中醫藥服務機構[編輯]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完善由中醫醫療機構、非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科室、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組成的中醫藥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 本市每個行政區應當至少舉辦一家公立中醫綜合醫院。

合併、撤銷公立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應當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同意,並報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以及具有中醫藥特色的康復醫院、護理院、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等醫療機構。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連鎖中醫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 公立綜合醫院、婦幼保健院、傳染病醫院和其他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科室和中藥房。二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的中醫科室床位數應當不少於五十張或者不低於醫院總床位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四條 社區醫院、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應當配備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以下簡稱中醫師)等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提供中醫藥服務。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社區醫院、社區健康服務中心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具體標準。

社區健康服務站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 鼓勵醫療機構開設中醫護理門診,提供中醫護理、康復指導、養生保健、中藥藥膳和中醫藥適宜技術等服務。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中醫藥適宜技術目錄,並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建立中醫醫療聯合體,通過臨床帶教、業務指導、科研和項目協作、醫療機構中藥製劑共享、學術活動和培訓交流等方式,共享優質中醫藥資源,帶動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同質化均衡發展,提升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能力。

支持非中醫醫療機構參與中醫醫療聯合體建設。

第十七條 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以及婦幼保健院、傳染病醫院和設有中醫藥科室的專科醫院應當建立中西醫協作機制,將中醫納入多學科會診體系,開展多學科會診時根據病情需要邀請中醫師參加。

鼓勵非中醫醫療機構提供中西醫結合的醫療衛生服務,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疾病預防、診療、康復、養生保健等方面的特色優勢作用。

第十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提供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支持中醫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提供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形成融醫療、照護、康復、養老等為一體的中醫藥特色健康養老服務模式。

第十九條 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舉辦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主體登記的經營範圍應當註明「非醫療類」。

第二節 中醫藥服務人員[編輯]

第二十條 中醫醫療機構、非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科室配備醫療衛生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中醫藥科室負責人應當由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臨床醫師取得中醫類醫師資格,可以申請增加註冊中醫類別專業作為執業範圍;中醫醫師取得臨床類醫師資格證書,可以申請增加註冊臨床類別專業作為執業範圍。

第二十二條 非中醫類別的執業醫師符合下列條件可以依法提供相應的中醫藥服務:

(一)參加省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舉辦或者認可的西醫學習中醫的培訓並考核合格,可以依法開具中醫藥處方,提供中醫藥適宜技術等中醫藥服務;

(二)參加中醫藥適宜技術培訓,經區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可以開展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中醫藥適宜技術;

(三)參加所在醫療機構舉辦或者認可的中成藥知識培訓,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

第二十三條 具有醫學專業學歷但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者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可以在中醫師指導下非獨立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經所在醫療機構授權,中醫護理專業畢業的護士可以開展非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

非中醫護理專業畢業的護士,參加中醫藥適宜技術培訓經區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或者經三級中醫醫院培訓考核合格,可以根據所在醫療機構授權,在培訓考核合格的範圍內開展非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

第二十五條 取得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證書或者參加省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舉辦的中醫護理骨幹人才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護士,經所在醫療機構授權,可以在醫療機構中醫護理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開展下列執業活動:

(一)開具非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治療單並實施治療;

(二)開具中醫養生保健、中醫傳統功法、食療藥膳、中醫健康教育等非藥物處方。

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還可以按照專科護士執業活動的有關規定開展其他執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中藥師可以在醫療機構從事中藥調劑、加工,中藥質量控制和指導合理用藥等藥事管理和藥學服務工作。

中藥士、中醫師參加中藥調劑技術培訓,經區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可以在基層醫療機構從事中藥調劑工作。

第三節 中醫藥服務規範[編輯]

第二十七條 中醫醫療機構和非中醫醫療機構的中醫藥科室應當主要運用中醫藥理論、技術和方法提供中醫藥服務,推廣和應用中醫藥適宜技術。

第二十八條 純中醫治療醫院、中醫館、中醫診所等純中醫治療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輔助診斷、療效判斷和科學研究、臨床教學等需要,配置檢驗、檢測等現代科學技術設備。

除緊急救治和麻醉外,純中醫治療醫療機構應當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提供運用中藥和中醫非藥物療法的診療服務,以及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

第二十九條 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與居民簽訂的居民健康管理服務協議,為居民提供中醫健康監測、健康狀態辨識評估與干預、諮詢指導、養生保健、疾病診療和康復等中醫藥健康服務。

第三十條 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提供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諮詢指導、健康干預等中醫養生保健服務,但不得開展疾病診療活動,不得進行帶有醫療性質的宣傳,不得非法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銷售等活動。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開展中醫治未病工作,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

第三十一條 中醫醫療機構可以運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依法提供中醫遠程醫療等新型醫療服務。

取得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資質的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中醫互聯網診療服務,並遵守網絡安全規定,確保患者信息安全。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運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中醫診療、中醫護理、中醫藥諮詢以及中醫藥知識宣傳、推廣等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運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智慧中藥房,提供中藥調劑、包裝、代煎、配送等服務,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提供中藥飲片、代煎、配送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提供中藥服務,應當建立健全中藥藥事管理制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藥處方與調劑規範等要求,建立中藥處方點評制度,保障安全、合理用藥。

基層醫療聯合體和連鎖中醫醫療機構,可以實行中藥統一審核、調劑、配送。

第三十三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上門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中醫醫療服務、養生保健指導、中藥用藥指導、中醫居家護理等中醫藥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市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編輯]

第一節 中藥產業[編輯]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加強中藥資源保護,促進中藥產業高質量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藥產業集群發展,支持中藥生產裝備升級、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推動中藥生產工藝標準化、現代化。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制定和完善中藥材種植、養殖、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質量標準和規範,建立中藥材流通追溯體系,加強質量監管,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

第三十五條 鼓勵開展中藥材生態種植、野生撫育和仿生栽培,利用符合規定的山地、林地開展中藥材規範化、現代化種植。

支持建設瀕危中藥用動植物保護區、動植物園,依法保護和利用藥用動植物資源,開展瀕危動植物、生物多樣性保護活動,研發中藥替代品種。

支持企業建設道地中藥材種植基地、專業市場和交易中心,完善中藥材商貿相關的倉儲物流、加工、檢驗檢測、電子商務、期貨交易等配套服務。

第三十六條 中藥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中藥管理,確保中藥質量安全。

加工和生產中藥飲片、中藥製劑應當使用質量合格的中藥材,不得採用禁止使用的加工方式。

中藥質量檢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中藥質量檢驗檢測,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

第三十七條 鼓勵研製中藥新藥和生產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複方製劑。支持藥品生產企業運用現代技術和工藝研發傳統中成藥,鼓勵進行二次開發研究,提高藥品質量和療效。

第三十八條 鼓勵醫療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開展中醫藥理論研究和中醫藥研發,開發驗方、秘方,培育具有競爭力的中藥品牌。

第三十九條 鼓勵企業研發、生產、推廣以特色中藥材為原料的藥膳、藥飲、化妝品、藥浴等產品。

鼓勵養生保健機構、餐飲機構提供藥食同源的中藥藥膳服務。

第二節 中藥製劑[編輯]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醫醫療機構建設區域中藥製劑中心。

區域中藥製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推動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科研、生產、教學協調發展。

區域中藥製劑中心可以依法委託第三方製劑室、藥品生產企業加工配製中藥製劑。

第四十一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中醫藥專家研究確定中醫藥防治方案和中藥協定處方,指定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中藥企業集中代煎,在本市調劑使用。

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對中藥材或者中藥飲片進行下列加工的,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

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或者其他中藥傳統基質調配後外用;

鮮藥搗碎、榨汁、煎煮;

受患者委託,應用傳統工藝,以一人一方的方式對醫師處方用藥進行加工處理。

醫療機構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師為患者會診的,經患者同意,可以使用會診中醫師所在醫療機構依法加工的中藥材或者中藥飲片。

第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臨床用藥需要在本醫療機構內炮製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並向市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一)具備炮製中藥飲片的條件、設施;

(二)具有三年以上炮製經驗的中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炮製相關中藥飲片的質檢制度。

醫療機構炮製的中藥飲片應當符合有關藥品標準,確保質量安全。

醫療機構不得炮製應當按照麻醉藥品管理的中藥飲片和毒性中藥飲片。

第四章 人才培養與科研支持[編輯]

第一節 中醫藥人才培養[編輯]

第四十四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規範化培訓、繼續教育、業務考核、能力評價等職業全周期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中醫藥人才培養、使用與激勵機制。

鼓勵培養中藥材種植、中藥炮製、中醫藥健康管理等專業人才以及高層次複合型中醫藥人才。

第四十五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建立完善中醫藥師承導師和學員遴選、培訓管理、考核評價等制度,推進中醫藥師承制度與職稱評審、專業技術能力評價、醫務人員績效考核和工資分配等制度銜接。

第四十六條 支持知名中醫藥院校與本市高校合作共建中醫藥院校或者學科,推進本市高等院校開設中醫藥專業,大力發展中醫藥職業教育。

中醫藥院校應當強化學生中醫思維培養和中醫臨床技能培訓,並作為學生學業評價的主要內容。高等院校開展臨床醫學教育,應當將中醫藥基礎理論和中醫基本技能納入學生專業課程。

第四十七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完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所在機構應當為其接受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西醫學習中醫制度,將中醫藥理論和臨床應用等內容納入非中醫類別的執業醫師繼續教育和全科醫師轉崗培訓內容。

第四十八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醫全科醫師培訓,提高社區健康服務機構中醫全科醫師比例,定期選派基層中醫全科醫師到三級甲等中醫綜合醫院或者中西醫結合醫院進修學習。

鼓勵中醫師參加中醫全科醫師轉崗培訓,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請增加中醫類別執業範圍中的全科醫學專業作為執業範圍。

第二節 中醫藥人才評價[編輯]

第四十九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和評價特點,建立以能力提升為導向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制度。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應當將中醫藥學才能作為主要評價標準,包括工作實績、醫德醫風、患者滿意度測評和依法執業情況等評價要素。具體標準由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結果應當作為人員聘用、薪酬待遇核定、職稱評審、人才等級評定和選拔任用等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五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辦法,考核結果與其崗位聘任、個人薪酬等掛鉤。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考核指標應當綜合考慮崗位工作量、服務質量、行為規範、技術能力、醫德醫風和患者滿意度等因素,體現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技術、勞務、管理等要素的價值。

醫療機構在分配績效工資時,應當對承擔帶徒任務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予以適當傾斜。

第五十一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制定激勵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到基層醫療機構工作的政策。

在基層醫療聯合體內取得副高以上職稱且在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工作五年以上的中醫全科醫師,其崗位聘任在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工作期間不受所在單位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數量的限制。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市級以上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傳承人或者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符合職稱晉升有關規定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審高一級職稱。

第五十二條 建立名優中醫評選制度,定期開展名優中醫師、中藥師評選,發揮名優中醫在學術傳承、人才培養中的引領作用。

名優中醫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節 中醫藥科研支持[編輯]

第五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入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加大中醫藥科研投入,扶持以臨床療效為核心的中醫藥科研創新。

支持中醫藥基礎理論、診療技術、療效評價的系統研究,支持開展中醫優勢病種和重大疑難疾病的聯合研究和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中醫藥防治研究,支持運用現代科技前沿技術開展傳統中醫學機理、中藥有效成分、中醫藥療效等中醫藥研究,並採取資金扶持、政府採購等措施推廣、應用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

第五十四條 科技創新部門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規律和特點的科研評價體系和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對中醫藥科研項目評審、立項實行單列。

第五十五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協調聯動的中醫藥科研規劃和管理機制,搭建中醫藥醫教研企協同創新平台,支持建設中醫藥創新研究、國際交流、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平台。

支持醫療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協同創新,以產業鏈、服務鏈布局創新鏈,完善中醫藥產學研一體化創新模式。

第五十六條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加強協作、共享資源,建設中醫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中醫藥實驗室,為中藥新藥、新劑型、新工藝研發提供便利;支持建設中醫藥創新研究機構和成果轉化中心,推動中醫藥臨床服務與中醫藥產業協同發展。

第五十七條 鼓勵向醫療機構提供臨床療效確切且使用五年以上的驗方、秘方。

醫療機構可以對提供驗方、秘方的單位和個人,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的中醫藥技術發明人和專利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 中醫藥傳承與傳播[編輯]

第一節 中醫藥傳承[編輯]

第五十八條 支持開展民間中藥資源普查工作,搶救瀕臨失傳的珍稀和珍貴古籍文獻,搜集整理中醫藥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傳統療法和技術,做好傳統製藥、鑑定、炮製技術和老藥工經驗的挖掘整理利用。

第五十九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中醫藥人才專項計劃,加強民間中醫藥人才的挖掘、扶持和保護工作力度,發掘中醫藥專長人員,支持國醫大師、岐黃學者、名中醫和學術流派等傳承工作室建設,支持名老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傳承指導工作。

第六十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歷代名老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思想、臨床經驗的凝練總結和繼承宣傳工作,推進中醫藥學術流派的挖掘、保護和傳承工作,發揮地方中醫藥學術流派在臨床應用、科學研究、學術推廣、人才培養、文化建設和對外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採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地理標誌等方式保護中醫藥文化及其文化生態,推進名中醫學術經驗、老藥工傳統技藝的活態傳承。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開展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申報、保護和傳承工作,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中醫藥項目予以扶持,並納入文化強市建設項目。

第六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中醫藥生產經營者依法建立和完善自身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通過申請中醫藥專利、商標、地理標誌、藥用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對中醫藥特色技術、方法、產品等進行保護。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等,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和保護利用。

第二節 中醫藥傳播[編輯]

第六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弘揚中醫藥文化,培育中醫藥文化科普隊伍,推動中醫藥文化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向公眾宣傳普及中醫藥文化。

鼓勵研發中醫藥文化創意產品,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六十四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推動建設各類中醫藥博物館、中藥植物園等中醫藥健康文化宣傳教育基地。

第六十五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向公眾宣傳、普及中醫養生保健知識和易於掌握的理療、推拿等中醫養生保健技術與方法,在全社會普及中醫藥知識。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志願者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中醫藥宣傳普及或者為中醫藥工作提供幫助和支持。

第三節 中醫藥交流與合作[編輯]

第六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傳播和對外交流合作,推動建設國際中醫藥交流與技術培訓基地,支持舉辦中醫藥健康產業博覽會、開展國際中醫藥培訓和科研合作等活動。

第六十七條 鼓勵有關組織和個人依法在境內外開展以中醫藥為主題的文化推廣、參訪交流、產品展示等活動,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播。

第六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中醫藥國際貿易便利化,鼓勵和支持發展中醫藥服務與貿易,支持參與國際中醫藥合作與競爭。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高質量中醫藥海外中心、國際合作基地和服務出口基地。

第六十九條 支持與香港、澳門在人才培養、中醫藥科學研究、產業發展等方面開展中醫藥產學研合作。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的中醫醫療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本市合作建設中醫名醫診療中心、中醫藥研究機構、中醫藥傳承創新中心。

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醫療機構和其他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已在香港、澳門上市的中藥。

第七十條 取得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份具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澳門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到本市醫療機構執業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保障與監管[編輯]

第一節 保障措施[編輯]

第七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中醫藥管理機構,合理配備中醫藥管理人員,完善中醫藥服務監管機制。

第七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支持中醫藥事業持續穩定發展的財政投入機制,通過設立中醫藥發展專項經費等方式,支持中醫醫療機構的建設和中醫藥特色服務、學科發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傳承創新和文化傳播等工作。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有利於醫療機構提供中醫基本醫療服務和中醫特色醫療服務等中醫藥服務的財政補助政策。

第七十三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推動中醫藥學科體系建設,加快高水平中醫類醫院、國家區域中醫診療中心、國家中醫藥傳承創新工程項目和粵港澳中醫臨床傳承創新中心、中醫質量控制中心等建設,發揮其對其他醫療機構的技術指導和學術輻射作用。

第七十四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遴選中醫治療優勢病種,制定本市中醫治療優勢病種診療規範,建立中西醫同病同效評估機制。

第七十五條 人力資源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在確定社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的定點醫療機構時,應當平等對待中醫醫療機構。

第七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在增補本市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時,應當堅持中西醫結合,支持在疾病預防控制、居民健康管理服務中積極運用中醫藥方法和技術。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重大疾病防治規劃、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嚴重危害公眾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干預措施、傳染病防治工作政策措施,並組織協調開展傳染性疾病的中醫藥防治、健康教育和科研工作。

第七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中西醫協同防治機制,加強中醫藥應急藥品、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戰略儲備。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提升中醫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急處置能力,加強應急救治醫院中醫藥科室建設,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優勢和作用,確保中醫藥全程深度參與預防、醫療救治和康復服務。

第七十八條 醫療機構炮製使用的中藥飲片、中藥製劑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自主制定價格。

第七十九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服務項目和中藥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醫療保險支付方式。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中醫優勢病種實施按病種付費,合理確定付費標準。

第八十條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推出中醫藥特色健康保險產品。

支持商業保險公司和中醫醫療機構合作提供健康管理服務。

第八十一條 開展主要與中醫藥有關的下列活動時,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鑑定專家組,或者以中醫藥專家為主開展:

(一)中藥藥品、中醫診療技術等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診療項目目錄的評選;

(二)中醫藥服務收費項目和價格標準的制定、調整;

(三)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機構評審評估;

(四)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

(五)科研項目立項、評審、成果鑑定;

(六)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損害鑑定;

(七)其他與中醫藥評審、評估、鑑定有關的活動。

第八十二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市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制定本市中醫藥服務標準。支持中醫醫療機構、中藥企業和中醫藥社會組織等編制和實施嚴於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相關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支持中醫藥標準國際化研究重點實驗室建設,打造深圳中醫藥標準化國際化示範基地。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中醫研究機構、中藥企業承接中醫藥有關標準編制工作,積極參與國際傳統醫學相關規則、標準制定。

第二節 監督管理[編輯]

第八十三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醫藥服務特點的考核評估機制,將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質量和數量、中醫藥診療費用占比情況等納入中醫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和績效考核內容。

對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和公立非中醫醫療機構開展評審評價和績效考核時,應當包含中醫藥服務內容。

有關評審評價和績效考核結果應當與財政補助以及公立醫療機構管理團隊薪酬支付、續聘、解聘等掛鉤。

第八十四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藥服務的監督管理,加強中醫藥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第八十五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醫醫療服務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完善中醫醫療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標準,加強中醫醫療服務質量管理和控制工作。

第八十六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編制和推廣使用統一的中藥編碼體系,促進中藥管理標準化和信息化,形成中藥的生產、流通和使用全過程閉環監管和溯源。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中藥質量管理,根據監管需求制定中藥相關監管措施,對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中藥質量和實施追溯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中藥材、中藥飲片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與監測,建立第三方質量檢測體系,加強對中藥材、中藥飲片質量的抽查檢驗。

第八十八條 中醫藥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中醫藥行業自律,建立誠信檔案和信用風險預警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實施相關懲戒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八十九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設置中醫科室、中藥房或者中醫科室床位數的,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公立醫療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提供有關中醫藥服務的,依照醫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具有醫學專業學歷但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者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獨立提供中醫藥服務的,按照非醫師行醫處理。

醫療機構使用具有醫學專業學歷但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者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獨立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對醫療機構按照使用非醫療衛生人員開展醫療衛生技術活動處理。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開展疾病診療活動的,由中醫藥主管部門按照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執業活動處理。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未經市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炮製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或者炮製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醫療機構炮製應當按照麻醉藥品管理的中藥飲片或者毒性中藥飲片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藥品處理。

第八章 附則[編輯]

第九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中醫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經過備案的中醫綜合醫院、中醫專科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純中醫治療醫院、民族醫醫院、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中醫館、中醫診所、中醫(綜合)診所、中西醫結合診所、盲人醫療按摩所。

(二)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是指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範圍增加註冊中醫類專業的臨床醫師、從事中醫護理工作的護士、從事中藥藥事管理和藥學服務的藥師(士)等醫療衛生人員。

(三)中醫藥適宜技術,是指中醫藥特色突出,療效確切,經濟簡便,可操作性強,且經過長期臨床驗證,安全可靠的中醫藥診療技術。

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包括: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四)中醫類醫院,是指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中醫綜合醫院、中醫專科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純中醫治療醫院和民族醫醫院。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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