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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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
(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健康城市
第一節 健康規劃
第二節 健康環境
第三節 健康社區
第四節 健康評估
第三章 健康促進
第一節 健康教育
第二節 健康生活
第三節 心理健康
第四節 職業健康
第四章 健康服務
第一節 健康服務體系
第二節 基本健康服務
第三節 居民健康管理
第四節 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第五節 重點人群健康管理
第六節 重大疾病防治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一節 健康服務費用
第二節 人才與技術
第三節 健康產業
第四節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推進健康深圳建設,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健康,包括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
第三條 健康深圳建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戰略地位,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堅持全民參與、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全民健康制度體系,引導居民自主自律、健康生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提升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深圳建設作為城市建設與管理的基礎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健康深圳建設的領導、保障、管理和監督,促進健康深圳建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健康深圳行動推進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健康深圳建設,研究部署健康深圳建設的重大事項和重點任務,督促、檢查、評估健康深圳建設情況。健康深圳行動推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承擔。
區人民政府參照前款規定成立健康城區行動推進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健康城區建設。街道辦事處成立健康社區行動推進委員會,社區基層組織成立健康社區工作小組,負責組織開展和實施健康社區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健康深圳建設相關工作的統籌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保障、促進和開展健康深圳建設工作。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共同關心和支持健康事業發展,共同推動健康深圳建設。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投資等方式參與健康事業或者為健康事業的發展提供幫助和支持。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國際和香港、澳門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在健康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健康事業和健康產業融合發展。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對在健康深圳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衛生健康以及相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為健康深圳建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條 每年8月為深圳健康活動月。
在健康活動月期間,健康深圳行動推進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開展下列活動:
- 發布健康城市統計調查數據和報告;
- 發布居民健康白皮書;
- 健康公益宣傳、學術交流、成果展示等;
- 健康公共服務設施開放體驗活動;
- 促進健康深圳建設的其他活動。
第二章 健康城市
- 健康規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健康優先、改革創新、科學發展、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健康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作為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的重要因素,保障健康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完善健康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布局和標準,促進城市建設與人民健康協調發展。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民政、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部門科學布局、合理安排健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城市規劃相關標準規範,配置建設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服務機構、體育健身場所等健康公共服務設施,並根據健康深圳建設的要求調整城市規劃相關標準、規範和健康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規劃以及設置標準。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城市功能定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健康需求相適應的健康公共服務體系,保障居民健康服務基本需求。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衛生健康、教育、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與健康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相銜接,滿足健康深圳建設要求。
健康環境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以提高人居環境質量為核心,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依法開展大氣、水、土壤、固體廢棄物、環境噪聲、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經濟社會、人居環境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開展環境與健康問題調查、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開展環境污染對疾病控制、人體健康等方面影響的評價,劃定環境健康風險區域和項目類別,從源頭預防控制與環境相關的健康危險因素。
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健康建築引導、激勵機制,推動健康建築發展。
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制定健康建築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規範、評價標準,明確健康建築等級、比例要求,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或者劃撥用地協議中予以明示。
鼓勵健康建築技術和標準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宣傳,倡導建設單位採用有利於人體健康的建築設計和建築材料。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作為基層治理的重要內容,與健康城市建設有機結合,持續開展環境衛生整潔行動,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提高人居環境質量。
市、區愛國衛生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愛國衛生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街道辦事處、社區基層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和配合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加強供深食品基地建設,擴展食品安全檢測項目,保障食品安全。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和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組織制定符合居民健康需求的供深食品標準,建立健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審查登記、違法行為報告和查處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監測預警和事故應急處置等制度。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體系,提高食品安全風險預警能力。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責任體系,加強監管,保障藥品、醫療器械使用安全。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完善藥品、醫療器械的追溯、檢驗檢測、不良反應監測和評估體系,加強藥品、醫療器械從研發、生產到使用的全周期監管。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醫療衛生機構疫苗冷鏈管理制度,加強對預防接種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障疫苗接種安全與質量。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傷害預防與干預機制,將傷害預防融入城市規劃、安全生產、交通安全、公共場所管理等城市建設和治理領域。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重點因素、重點人群、重點區域傷害預防干預技術指引,健全傷害監測體系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公共設施建設、遊樂場所安全管理、社區管理等方面完善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老年人跌倒、高空墜落、交通意外、中毒、性侵害等傷害發生的措施。
健康社區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基層組織應當動員、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居民參與健康促進、健康管理、愛國衛生工作、體育健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等活動,共同建設健康社區。
健康社區示範標準由健康深圳行動推進委員會制定。
轄區衛生健康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為健康社區建設提供健康促進、疾病預防、健康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支持。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開展物業小區健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 開展環境衛生治理,配備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與器具,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
- 協助開展健康服務調查和居民健康信息登記工作;
- 在傳染病疫情應急響應期間,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小區出入口人員、車輛管理,協助有關單位做好居民健康管理和隔離醫學觀察等工作;
- 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區開展健康社區建設;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的健康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 建立健全員工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管理組織架構;
- 組織開展健康促進活動,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傳播健康理念;
- 定期組織開展員工健康體檢;
- 做好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工作;
- 協助開展健康服務調查和員工健康信息登記工作;
- 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區開展健康社區建設;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職責。
鼓勵用人單位配備體溫檢測設備、自動體外除顫儀等健康監測、醫療急救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共場所的健康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 建立健全員工健康管理制度,員工上崗前應當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參加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 定期做好公共場所清洗、消毒、保潔,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公共場所衛生檢測結果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
- 制定公共場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 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區開展健康社區建設;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職責。
鼓勵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設置口罩等健康用品便利供應設施。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學校健康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健康管理制度,推進健康校園建設;
(二)按照有關規範配置課桌椅和使用多媒體教學設備,創造有利於學生健康的教學環境;
(三)制定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做好學生常見病、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四)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區開展健康社區建設;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職責。
中小學校應當落實大課間體育活動和眼保健操制度,每天安排學生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一小時,保證學生能熟練掌握二項以上體育運動技能。
第二十七條 居民個人和家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與下列健康社區建設工作:
(一)配合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二)參加社區健康促進活動;
(三)維護健康環境和公共衛生安全;
(四)配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節 健康評估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下列事項應當開展健康影響評估,未經評估或者經評估將對公共衛生安全或者人體健康產生較嚴重不利影響的,不得出台或者批准實施:
- 制定國土空間規劃和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等規劃;
- 制定涉及公眾健康的規範性文件;
- 建設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劃定的環境健康風險區域或者項目類別的工程項目。
健康影響評估應當包括前款規定事項對公共衛生安全、人體健康、生物安全、醫學倫理等方面影響的內容。健康影響評估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委員會,為健康影響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委員會由城市規劃與建設、醫療衛生、生命科學、生態環境、產業發展、新聞傳播等領域的專家組成。
鼓勵社會組織和有關專業機構參與健康影響評估,提供健康影響評估服務。
第三十條 健康深圳行動推進委員會負責建立健康城市評價體系,委託專業機構每年對健康城市建設的主要指標、重點任務進行監測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作為制定健康政策和規劃、調整政府健康投入、優化健康資源布局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康城市統計調查制度,每年組織開展健康促進、健康服務、健康環境、健康保障、健康產業以及居民健康狀況、居民健康素養統計調查。
健康城市統計調查數據和報告應當作為健康影響評估、健康城市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健康促進
- 健康教育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教育作為推進健康深圳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健全健康教育體系,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引導居民樹立科學的健康理念,踐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養。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健康教育規劃和計劃,建立健康科普專家庫和資源庫,通過衛生健康公共服務平台、公益熱線等多種形式向公眾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三條 健康教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健康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
- 疾病預防、傷害防範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知識;
- 健康管理知識;
- 科學診療和合理用藥相關知識;
- 急救、康復知識和技能;
- 心理健康、營養健康、運動健康知識;
- 社會適應知識和技能;
(八)生態環境和健康素養知識;
(九)其他需要宣傳普及的健康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工作。醫療衛生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當結合實際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提供健康指導,對患者的病因病情、發病機理、治療方法、合理用藥以及預防保健給予適當的說明。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開發和應用健康教育處方;鼓勵醫療衛生人員參與健康科普活動。
第三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完善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健康教育制度,將健康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將學生常見病和傳染病預防、健康生活方式、傷害防範能力等健康素養水平納入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
市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市衛生健康部門按照國家健康教育指導綱要制定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的健康教育課程教學大綱,組織編寫健康教育教材。
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健康教育教學工作,按照健康教育課程教學大綱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健康教育課程每學期不得少於六個課時。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和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應當開展傷害防範技能培訓,加強防範墜落、觸電、燙傷、割傷、異物吞入等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和幼兒自身保護意識,並注重對學生和幼兒個人生活自理能力、社會交往能力、道德規範約束能力等社會適應能力的培養。
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家長健康教育納入家庭教育體系和科學育兒指導體系,指導中小學校、學前教育機構和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發揮家長作用,共同開展對學生和幼兒的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宣傳部門制定健康公益宣傳廣告年度發布計劃,宣傳部門應當協助組織相關媒體以及傳播媒介發布。
第三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發表健康科普文章或者作品時,應當註明作者、審核者和發表日期。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發布的疾病預防、醫療救治、心理健康、合理用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等健康信息應當科學、真實,並核實信息的真實性、查明信息來源。
第三十九條 宣傳、衛生健康、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建立協同機制,對媒體發布健康信息進行引導和監測;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眾健康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健康信息的,應當及時予以澄清。
健康生活
第四十條 居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自身健康管理責任,樹立健康理念和健康心態,主動學習健康知識和技能,提升健康素養,踐行健康生活方式,養成良好行為習慣。
第四十一條 建立居民健康積分獎勵制度等激勵機制,對居民參與健康促進、體育健身、健康管理和健康社區建設予以積分。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積分兌獎服務。
第四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居民營養狀況監測,並根據監測結果發布針對不同人群的膳食指南。監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和集體用餐食堂對所提供食品的熱量和主要營養成分等進行標識,並提供易於顧客分辨的公筷公勺。
支持有關學會、協會、商會等制定健康餐廳、健康食堂團體標準,開展健康餐飲示範單位建設。
第四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的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認讀食品營養標籤知識的宣傳普及。
鼓勵食品生產者生產低鹽、低油、低糖、無糖食品,並在包裝上作顯著標識。
第四十四條 鼓勵全社會參與減鹽、減油、減糖健康飲食行動,推廣使用健康限量鹽勺、限量油壺等,促進居民科學健康飲食。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減鹽、減油、減糖知識和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認讀能力納入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培訓內容。
鼓勵商店、超市等開設低鹽、低脂、低糖食品專櫃。鼓勵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用餐食堂開發和提供低鹽、低油、低糖菜品。
第四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教育等部門制定學生、嬰幼兒營養餐標準。
學生餐配送企業和中小學校、學前教育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食堂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營養工作人員,供應符合學生、嬰幼兒營養餐標準的食品。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控制吸煙和有害使用酒精監測工作,減少煙草煙霧危害,預防、控制過量飲酒。
禁止在下列場所或者區域銷售酒精飲料:
(一)醫療衛生機構;
(二)專門為未成年人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
(三)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
禁止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酒精飲料。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精飲料。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出售酒精飲料。
第四十七條 酒精飲料、碳酸飲料的銷售者應當在貨架或者櫃檯上設置符合標準的健康損害提示標識。
酒精飲料、碳酸飲料健康損害提示標識的製作標準和設置規範由市衛生健康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鼓勵開展全民健身體育、休閒等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建設全民健身公共場所和設施,實行公共體育設施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建設健身場所;鼓勵單位的體育場地和設施向公眾開放,可以適當收取費用。
第四十九條 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應當會同市衛生健康部門推動科學健身與健康促進、疾病預防和身心康復融合發展,重點開展下列工作:
- 制定體質健康監測、評估和干預工作標準和規範;
- 制定並實施體質健康干預計劃;
- 發布科學健身與運動指南,推廣運動處方;
(四)加強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和培訓,發揮其在群眾性體育活動中的技能傳授、鍛煉指導和組織管理等作用,加強全民健身運動指導。
第五十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居民體質測試納入居民健康體檢內容。
市教育部門應當將學生的身高體重、身體機能等體質健康水平納入學校考核評價的重要指標和內容。
文化廣電旅遊體育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居民體質測試,測試人群應當涵蓋不同年齡、職業,人數不得少於常住人口的百分之一,測試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心理健康
第五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促進心理健康服務機構發展,引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積極參與社會心理服務,提高居民心理素養,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第五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心理健康促進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評價機制,把全生命周期心理健康干預納入健康促進的重要內容。
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基層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居民心理健康宣傳教育。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員工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第五十三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納入學校健康教育內容。
學校應當設置心理健康輔導室,配備專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或者輔導人員,建立學生心理健康評估、預警和干預工作機制,推進在學生體檢中開展心理測試,預防和減少心理健康問題,培養學生積極樂觀、健康向上的心理健康素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情緒狀態,及時進行心理疏導。
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會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家庭心理健康宣傳教育。
第五十四條 司法行政、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刑人員、社區矯正對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處於特定時期、特定崗位、經歷突發事件的員工提供心理援助。
第五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建設。婦幼保健機構和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提供精神衛生、臨床心理等專業技術服務。每個街道應當至少有一家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心理諮詢機構,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設立心理諮詢室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為員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務。用人單位可以在組織員工健康體檢時增加心理測試項目。
第五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心理危機干預體系建設,完善突發事件心理援助應急機制,組建跨部門、跨學科心理援助工作隊伍,並加強培訓和管理。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心理諮詢機構等心理健康服務機構開展心理健康評估和心理援助服務。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和心理諮詢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範,提供心理健康評估、心理行為問題諮詢等服務。
第四節 職業健康
第五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保護制度,加強職業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產業發展現狀、新興職業種類、職業人群特點,提供職業健康服務,提高員工健康保護水平。
第五十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和職業健康監管體系建設,完善相關職業健康標準和規範,提升職業健康檢查和風險評估、職業病危害監測評價、職業病診斷和治療康復等水平。
探索建立職業健康分類分級監管制度和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制度。
第五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預防工作壓力、肌肉骨骼疾病和特殊職業人群健康保護標準、指南,指導用人單位加強對特殊職業人群的健康管理。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健康危害因素預防控制承擔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提供有益於員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根據需要配備專兼職健康管理人員。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健康管理人員和員工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普及,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與用人單位建立健康管理聯繫制度。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增強職業健康危害防範意識,提升職業健康危害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鼓勵用人單位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員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減少和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以及其他職業相關疾病的發生。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員工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符合人體工效學的健康工作用品。
推進用人單位實行工間健身制度,在工作場所設置適當的健身活動場地、設施,為員工健身提供場地設施條件和時間便利。
員工應當樹立個人職業健康責任意識,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自覺、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自覺參加年度健康體檢。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安排員工作息時間,對腦力或者體力勞動負荷較重的員工實行輪休制度,避免對員工健康造成人體機能過度損耗或者身心健康傷害。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依法執行員工帶薪休假制度。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和工會等組織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員工帶薪休假制度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健康服務
第一節 健康服務體系
第六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區域醫療中心、基層醫療聯合體、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為主體的優質高效衛生健康服務體系。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層級優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則,擬定全市衛生健康服務體系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堅持以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體,社會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為重要補充。
第六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以市屬醫療機構為主體設立區域醫療中心,承擔危重症、疑難複雜疾病診療任務,開展相關學科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牽頭組建重大疾病防治體系。
第六十六條 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衛生健康服務體系規劃的要求,以行政區或者若干個街道為服務區域劃分健康管理服務片區,整合片區內的醫療衛生資源,組建由三級醫院或者代表片區內醫療水平的醫院牽頭,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和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的基層醫療聯合體,為片區內居民提供預防、診療、營養、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等一體化、連續性的健康管理服務。
第六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建設,在每個社區至少設立一家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將社區健康服務機構作為居民健康管理服務的基礎平台,為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服務,並為健康社區建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提供衛生健康技術支持。
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市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本區域社區健康服務機構設置數量,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社區人口分布和結構、現有醫療機構的數量和布局等,組織編制轄區社區健康服務機構設置規劃,明確各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的服務區域和所承擔的居民健康管理責任。
區社區健康服務機構設置規劃經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衛生健康部門備案後公布實施。
第六十八條 基層醫療聯合體應當建立醫院與社區健康服務機構之間的分工協作機制。醫院應當為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提供人才、技術支撐和雙向轉診服務,提升基層健康服務能力。
第六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協調、統一、專業的原則,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專科疾病防治、醫療急救、采供血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建設。
第二節 基本健康服務
第七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居民提供公益、公平、可及的基本健康服務。基本健康服務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照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服務項目、服務對象實施。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確定服務項目、服務對象。
本市增補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基本醫療服務項目應當根據居民醫療需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保障能力、醫療技術更新等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十一條 基本健康服務實行實名制。除緊急救治外,居民接受基本健康服務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第七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發布居民衛生健康服務手冊,公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提供機構、獲取途徑以及基本醫療服務就醫指引等,並制定有關管理規定,加強服務管理和績效考核。
基層醫療聯合體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其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情況應當納入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和服務質量評估指標體系。
第七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進疾病預防、治療、康復相結合,建立健全區域醫療中心、基層醫療聯合體、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之間的協作關係。
醫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社區健康服務機構轉診的患者提供優先掛號、優先接診、優先檢查、優先住院服務。
在醫院住院後需要病情隨訪、健康管理的慢性病患者、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結核病患者以及其他適合在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進行診療、康復、護理的患者,由醫院按照有關規定將其轉入社區健康服務機構。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應當指導醫療機構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會同基層醫療聯合體開展社區診斷、健康社區建設情況監測等工作,並指導其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七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完善中醫藥預防保健體系,按照有關規定將中醫藥適宜技術納入基本健康服務,發揮中醫藥在居民健康服務中的重要作用。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醫藥健康服務技術規範。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藥健康服務。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中醫藥健康服務。
第三節 居民健康管理
第七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居民健康管理組織建設,建立健全以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為平台、以全科醫生為健康管理責任醫師、以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為載體的居民健康管理機制。
居民可以自主選擇一家社區健康服務機構作為本人的健康管理服務單位,自主選擇或者由健康管理服務單位指定一名全科醫師作為其健康管理責任醫師。
鼓勵居民與健康管理服務單位簽訂居民健康管理服務協議,約定健康服務內容以及個人健康信息隱私保護等有關事項。
第七十六條 居民健康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組建由健康管理責任醫師為負責人的家庭醫生服務團隊,按照居民健康管理服務協議約定和有關規定為居民提供下列服務:
- 協助建立、維護和管理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核實居民填報的相關信息;
- 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清單以及接受服務的時間安排表,並跟進居民接受服務的情況;
- 定期為十八周歲以上居民測量血壓,為三十五周歲以上居民測量血糖,為四十周歲以上居民和高危人群檢查肺功能;
- 居民體質測試;
- 為符合條件的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務;
- 健康諮詢、中醫藥健康服務等,並指導居民開展自我健康管理;
- 基本醫療服務以及轉診服務;
(八)協議約定的個性化健康服務;
(九)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的其他健康管理服務。
第七十七條 居民健康管理服務單位可以根據簽約居民不同健康服務需求,為其制定個性化的健康服務包。
個性化健康服務包中屬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按照規定從相關項目經費中支出;屬於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納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管理,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照規定的比例支付,其中屬於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屬於特需健康服務項目的,由居民自願選擇,實行市場調節價,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 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提供居民健康管理服務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並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保障服務質量。
第四節 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第七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制定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技術標準以及管理、使用和信息安全規範,並負責為全市居民建立電子健康檔案。
第八十條 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 姓名、性別、婚姻狀況、聯繫方式、現住址等個人基礎信息;
- 既往病史、家族病史、過敏史、血壓、血糖、血脂等個人基本健康信息;
- 接受健康服務記錄,包括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健康體檢服務等信息;
- 由個人記錄的生活方式、疾病用藥以及健康自評等其他個人健康信息。
第八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納入衛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實行全市聯網管理。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市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數據接口規範,接入衛生健康信息化平台。
第八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為居民提供疾病預防、檢驗檢查、診療、康復、護理等健康服務記錄的信息錄入或者上傳至衛生健康信息化平台。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未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服務對象、新生兒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醫療衛生機構為居民建立電子健康檔案時,可以要求居民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提供個人基礎信息和基本健康信息。
第八十三條 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中的個人基礎信息由居民填寫或者提供;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更新。
個人基本健康信息由居民或者健康管理服務單位填寫、更新。
其他個人健康信息按照電子健康檔案的授權權限,由居民或者提供健康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記錄和確認。
第八十四條 成年人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應當向居民本人開放,未成年人的電子健康檔案應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放,實現在線查詢、下載、更新、使用、授權等功能。
居民接受醫療服務時,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查閱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
衛生健康部門、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居民健康管理服務單位可以根據衛生健康管理和居民健康管理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調閱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第八十五條 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中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居民個人身份信息的資料,未經居民本人或者其法定監護人同意,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於衛生健康以外的目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個人隱私和重要健康服務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信息存儲和使用單位應當簽訂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安全保密協議,並在權限範圍內依法存儲和使用相關信息。
第八十六條 公安、民政、醫療保障、政務服務數據管理、街道辦事處、社區基層組織等有關單位應當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數據比對、核查等工作。
第八十七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可以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和相關專業機構依法利用不包含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居民個人身份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信息,開展衛生健康服務調查、公共衛生管理、臨床醫學研究等。
居民電子健康檔案不得用於任何商業用途。
第五節 重點人群健康管理
第八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婦幼健康管理體系,加強孕產婦保健、兒童保健、婦女保健、生殖保健等工作;健全出生缺陷防治體系,支持母嬰保健機構依法開展出生缺陷疾病監測和防治,不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鼓勵居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和婚前健康諮詢。
第八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提供多層次、多元化的嬰幼兒照護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採取遠程辦公、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減少工作時長等措施,為員工照護嬰幼兒創造便利條件。
第九十條 教育部門應當創造有利於學生健康成長的校園環境,推進體教融合、教衛聯動,促進青少年文化學習、體育鍛煉和健康素養協調發展。
中小學校教學建築的採光、照明、通風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等教學設施設備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標準。
第九十一條 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與學校建立協作機制,指導學校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開展青少年生長發育監測和評價,指導學校開展傳染病和常見病防治。基層醫療聯合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學生健康體檢服務,向學校提供學生健康狀況評價報告。
第九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每年組織開展在校學生社會適應能力測試,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提供專業技術支持。鼓勵有關社會組織參與青少年社會適應能力測試、評價和提出改進建議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出版物和有關電子信息。
第九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全包括健康教育、預防保健、中醫藥健康服務、疾病診治、康復護理、長期照護、安寧療護等方面的普惠型健康服務體系。
市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建立健全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託、機構養老為支撐的健康養老服務網絡,制定醫養結合服務標準與規範,建立健全失能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制度。
第九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統籌開展殘疾人康復指導工作,推動殘疾人康復服務與社區健康服務融合發展,提高殘疾人康復服務能力。
第九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發展機構護理、社區和居家護理以及其他多種形式的全方位、全周期的護理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服務機構和其他專業服務機構,提供醫療護理、殘疾人護理、康復護理、母嬰護理、養老護理以及安寧療護等服務的,應當由經過護理職業技能培訓合格的護理人員提供。
第六節 重大疾病防治
第九十六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上下聯動、分工合作、醫防融合的重大疾病防治體系;建立心腦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統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篩查與發現、診療與健康管理、健康干預效果評價等全過程閉環管理;健全重大疾病科學研究、疾病控制、臨床治療的協同機制。
第九十七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各區域醫療中心牽頭成立重大疾病防治技術指導中心,承擔重大疾病的危重急症診療、臨床醫學研究、防治規範制定、人才培養、技術指導等工作。
基層醫療聯合體應當建立醫院與社區健康服務機構之間雙向轉診綠色通道,推動全科與專科協同服務,按照重大疾病防治技術規範開展健康促進、疾病篩查、高危人群健康干預和患者隨訪管理、雙向轉診、用藥指導等健康管理服務。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重大疾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綜合防控策略和措施指導、防治效果評價等工作。
第九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居民疾病譜變化、醫療保障水平發展以及科學技術進步等情況,適時調整重大疾病監測與干預項目範圍。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制定重大疾病監測與干預計劃,明確監測病種、目標人群、監測與干預項目,並組織實施。
第九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民政、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重大疾病、健康危險因素、死因和疾病負擔等綜合監測網絡,綜合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推動多病種、多因素、多維度聯合監測,提高疾病和健康危險因素監測、公共衛生預警和分析研判、重點人群發現與健康管理等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一百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居民健康體檢制度,根據不同年齡、性別、職業等因素制定健康體檢項目基本目錄,提高重大疾病早診早治覆蓋率。
第一百零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和建設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治中心、危重兒童救治中心、創傷中心等救治平台。
承擔醫療急救、重大疾病或者災害救治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急診綠色通道,健全院前急救與院內急診協同機制,提高搶救效率。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一節 健康服務費用
第一百零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健康深圳建設所需要的健康事業經費投入和保障機制。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衛生健康財政投入具體規定,並開展衛生健康投入績效的監測和評價。
第一百零三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提供,所需費用納入市、區財政預算,並定期調整項目經費標準。
基本醫療服務費用依法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個人支付。對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服務,市、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分級分類予以適當補助。
第一百零四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構建公平、高效、可持續、多層次、以健康為導向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並推進完善以總額預算、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為基本原則的社會醫療保險支付制度,引導分級診療,促進醫療衛生機構轉變服務理念和服務模式,優化居民健康服務。
第一百零五條 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為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務,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和標準的費用,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按照每人每年的定額標準向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支付。
第一百零六條 鼓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健康保障需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增加新型健康保險產品供給,發展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完善疫苗接種不良反應、嚴重疾病障礙患者監護責任補償等保險,開發覆蓋特需醫療、前沿醫療技術、創新藥品、高端醫療器械應用以及長期照護、健康管理等健康相關商業保險產品。
第二節 人才與技術
第一百零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健康服務人才政策體系,制定並實施健康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專項規劃,加強健康服務高層次人才、全科醫學人才以及其他緊缺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衛生健康、教育、人力資源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深化醫療衛生機構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符合衛生健康行業特點的醫療衛生人員教育、培養、引進、管理、評價、薪酬制度和以醫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制度。
第一百零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本市高等醫學教育事業發展和國內外知名院校來本市舉辦高等醫學院校的政策措施,鼓勵本市高等醫學院校開展全科醫生等緊缺醫療衛生專業人員的教育和培養,推動擴大臨床、護理等醫學專業招生規模。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健康管理類技能型人才培養和使用的政策措施,鼓勵本市高等醫學院校和職業院校開展康復治療、心理治療等人才培養,開展健康管理、營養健康、護理服務等從業人員培訓。
第一百零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國際前沿藥品、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具體辦法由市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根據職責制定。
第一百一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衛生健康服務跨境銜接機制,支持醫療衛生、健康管理、醫學科研、醫學教育與培訓等機構依法開展跨境醫學交流與合作、舉辦學術會議;推動國際衛生健康組織在本市設立辦事機構。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醫學人才培養、醫療衛生人員評價、醫院評審認證標準體系,加強與國際標準組織的合作。
第三節 健康產業
第一百一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健康產業發展專項規劃,統籌健康產業空間布局,優化健康產業發展環境,完善健康產業發展政策,促進現代健康服務業、生物和生命健康產業、醫學科技創新體系融合發展,推動新科技、新模式在健康領域的應用。
第一百一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學科技創新體系,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健康相關企業協同開展健康科技攻關,營造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良好環境。
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療衛生人員可以享受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關於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分配等科技創新政策。
第一百一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重大醫學科研創新平台建設和機制創新,扶持精準醫療、創新藥品、新型疫苗、現代中藥、高端醫療器械、個性化健康干預等健康產業發展,推進大數據、新材料、人工智能技術在健康領域的應用。
第一百一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信息、民政、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協同推動建立健全健康基礎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專業服務等健康產業支撐平台,推動健康創新資源開放協同、整合共享,促進健康產業發展。
第一百一十五條 衛生健康、民政、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推動社會力量舉辦多種形式的健康公共服務機構。
社會力量舉辦的健康公共服務機構在准入、執業、等級評審、購買服務、社會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科研教學、人員職稱評定和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健康公共服務機構同等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六條 區域醫療中心每年用於醫學科學研究的經費應當不低於其支出總額百分之三。區域醫療中心開展臨床試驗和成果轉化的情況應當納入醫療機構績效評價。
支持具備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設立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國家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等健康產業創新服務平台,依法開展健康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
第四節 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深圳建設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將健康影響評估和健康政策實施情況等作為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考核內容,將法定傳染病發病率、主要慢性病規範管理率、分級診療以及主要居民健康狀況指標改善情況等作為各區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
第一百一十八條 健全政府監管、機構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衛生健康綜合監管制度。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健全衛生健康行業協同監管、信息監管、信用監管制度,建設衛生健康綜合監管信息系統。
第一百一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實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財政補助、醫療保險償付、員工工資總額、以及領導班子的聘任、考核、薪酬等掛鉤。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質量、醫療技術、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等情況進行評估。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其功能定位、職責任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一百二十條 衛生監督機構是衛生健康部門履行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職能的執法機構,依法開展衛生健康執法工作。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一體化執法體系,實行統一標準、統一監管,加強衛生健康行業綜合監管。
第一百二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醫療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衛生健康行業聯合執法機制,相互通報衛生健康行業監管信息,聯合開展重大案件查處和案件信息報告、發布等工作,完善和公安、司法部門案件移交機制,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第一百二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衛生健康行業信用監管機制,建立信用記錄數據庫和誠信檔案,制定信用信息採集目錄和信用信息管理、運用、共享規則,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和守信聯合激勵機制。
第一百二十三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提高醫療保障監管能力和水平,對納入社會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藥服務和醫療收費加強監督管理,確保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一百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設置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開展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活動、利用人類遺傳資源開展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的,應當嚴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生物技術研究、臨床應用管理、醫學倫理等有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新聞出版、網絡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完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健康監管制度,加強對網絡遊戲內容監管,為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網絡環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禁止銷售酒精飲料的場所或者區域銷售酒精飲料的;
(二)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酒精飲料的;
(三)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精飲料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酒精飲料、碳酸飲料的銷售者未在貨架或者櫃檯上設置符合標準的健康損害提示標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規定將有關信息錄入或者上傳至衛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的;
未按照規定為居民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
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未經居民本人或者其法定監護人同意,對外提供、泄露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居民身份資料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漏等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中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屬於醫療衛生人員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違法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附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 區域醫療中心,是指在一個服務區域內主要開展危重症和疑難複雜疾病診療服務,承擔本市高水平醫學重點學科建設、人才培養、醫學科學研究和重大疾病防治任務的醫療機構。
- 基層醫療聯合體,是指在一個服務區域內,由三級醫院或者業務能力較強的醫院牽頭,聯合社區健康服務機構、護理院、專業康復機構、區域內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等組成的基層醫療集團以及其他形式的聯合體。
-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是指針對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問題,以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為重點人群,面向全體居民免費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 基本醫療服務,是指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
- 社區診斷,是指通過健康服務調查和流行病學調查,收集社區人口、居民健康需求、健康服務等情況,綜合運用社會學、人類學等研究方法,發現社區存在的主要健康問題,並確定需要優先解決的健康問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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