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 (2019年)
← | 2012年 | 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4月26日 發布於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五〇號) 有效期:2019年4月26日至今 |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
第一條 為了實施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促進性別平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性別平等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性別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異基礎上男女兩性尊嚴和價值的平等以及機會、權利和責任的平等。
第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別歧視,給予男女兩性同等重視,保障男女兩性享有同等機會,獲得同等資源,得到同等發展。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性別歧視,是指基於性別而作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者後果直接、間接地影響、侵害男女兩性平等權益的行為。但是,下列情形不構成性別歧視:
(一)為了加速實現男女兩性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
(二)基於生理原因或者因為懷孕、分娩和哺育,為了保護女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本條例由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機構編制事項由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確定。
市教育、民政、人力資源保障、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建立議事協調機制促進性別平等,研究並組織開展本部門、本系統促進性別平等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監測、評估全市性別平等工作情況,發布監測、評估報告;
(二)協調相關部門實施社會性別預算、社會性別審計和社會性別統計;
(三)對本市涉及性別平等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社會性別分析或者指導相關單位進行分析;
(四)擬定消除性別歧視的政策;
(五)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投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明確促進性別平等的目標和策略。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可以組織編制市性別平等發展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本市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衛生保健、文化教育、規劃建設、民政福利、組織人事、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涉及性別平等內容的,起草單位應當徵求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的意見。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應當就該法規、規章草案對促進性別平等的影響進行研究分析,並出具性別影響分析報告。
起草單位應當就性別影響分析報告的採納情況,書面回復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
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市各部門的規範性文件時,可以轉請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對該文件進行性別影響分析並出具性別影響分析報告。
第十條 本市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實施後,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可以就其對促進性別平等的影響組織評估。
評估發現問題的,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修改建議。
第十一條 性別影響分析、評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一)男女兩性平等受益,併兼顧某一性別特殊需求;
(二)對某一性別可能造成不利的差別對待、限制或者排斥;
(三)能夠採取的推動消除性別歧視的直接或者間接措施;
(四)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應當做好女性代表候選人的推薦、宣傳工作。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代表,並逐步提高女性代表的比例。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提供公共服務或者建設公共場所母嬰室、公共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時,應當兼顧女性的特殊需求。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認為公共服務或者公共服務設施沒有兼顧女性特殊需求的,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予以完善的建議。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市教育部門應當建立教育內容和教學過程的性別評估機制,在教學環境、教學方式、教學內容等方面促進性別平等,消除教育領域性別歧視。
第十五條 建立行業性別平衡制度。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定期發布行業性別比例平衡指導意見,促進男女兩性實質平等。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人員時,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設置性別要求,不得以性別、婚姻、生育等為理由拒絕招錄某一性別或者提高某一性別的招錄標準。但是根據性別比例平衡指導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某一性別採取優先、優惠措施的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建立和推行社會性別預算制度。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並發布社會性別預算指導意見,指導各預算單位開展性別預算工作。
第十八條 市、區各預算單位應當根據社會性別預算指導意見,充分考慮本部門年度促進性別平等的工作目標、方式,做好相應的預算安排。
第十九條 市、區審計部門應當對各預算單位年度促進性別平等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出具審計意見;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建議,並督促有關部門糾正。
第二十條 建立和完善社會性別統計制度。
市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建立社會性別統計報表制度。
市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發布年度社會性別統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報紙、電台、電視台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性別平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廣告不得包含性別歧視的內容。
廣告監督管理機構對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廣告審查機關對含有性別歧視內容的廣告做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發布反性騷擾行為指南,指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預防、制止性騷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制止性騷擾,並對職工進行反性騷擾的教育。
對違背他人意願,利用職務、僱傭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等形式,作為錄用、晉升、報酬、獎勵等利益交換條件實施性騷擾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制止、處理。職工也可以向有關單位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依法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第二十五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民政、婦女聯合會、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等單位申請臨時庇護。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會同市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婦女聯合會等有關單位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為接受庇護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醫療救治、心理諮詢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可以就有關單位履職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申請獲得或者已經獲得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可以提請主管部門駁回申請、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對是否構成性別歧視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應當就是否構成性別歧視出具意見。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遭受性騷擾或者性別歧視,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關主管機關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可以協助遭受性騷擾或者性別歧視的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施性騷擾或者性別歧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相關部門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對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制定具體實施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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