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成品油監督管理條例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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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成品油監督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28日
發布於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九十四號)
有效期:2023年9月1日至今
(2023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成品油監督管理,規範成品油經營和使用,促進成品油行業健康發展,保護和提升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內成品油經營、使用等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類汽油、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三條 成品油監督管理應當堅持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以成品油質量、安全、環保管控為核心,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同監管、企業依法經營、公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對成品油經營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成品油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及時統籌、協調解決成品油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負責轄區成品油管理,加強成品油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非法成品油整治聯防聯控機制,統籌配置執法資源,組織開展監督管理活動。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成品油行業統籌規劃,擬定相關政策文件,組織建設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監控信息平台,協調解決成品油監督管理的相關具體問題。

市商務部門負責成品油分銷體系建設,依法實施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指導、檢查成品油經營者購銷台賬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建立應急保供機制,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成品油質量監督和計量管理,依法查處成品油非法生產、經營等行為。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港區內、外成品油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成品油經營、使用活動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海洋漁業、住房和建設、水務、城管和綜合執法、氣象、稅務、海關、海事、海警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成品油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優化調整能源結構和消費結構,鼓勵推廣使用清潔能源,逐步降低成品油在本市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市商務、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成品油國家標準,推動本市成品油質量升級。

市交通運輸、海洋漁業和海事等部門應當逐步推進船舶動力改造和燃料升級,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和岸電,引導船舶燃料低碳化發展。

第七條 支持成品油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

鼓勵成品油行業協會、商會參與國家和地方相關成品油標準、政策法規與發展規劃的制定。

第二章 成品油經營管理[編輯]

第八條 成品油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第九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水上加油站應當符合船舶、水上、港口安全與污染防治有關規定,依法取得許可並通過驗收。

第十條 成品油經營者應當依法採購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成品油。

成品油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成品油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成品油質量合格證明和標識,並按要求對購買、入庫的成品油進行質量檢測。

第十一條 成品油經營者應當建立成品油購銷、出入庫、運輸、質量檢測等台賬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成品油的來源、去向、檢驗數據等信息,保留成品油來源、銷售去向、檢驗報告、檢查記錄、運輸記錄憑證票據等材料檔案。相關管理台賬應當實時上傳至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監控信息平台。相關台賬憑證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十二條 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和在線監控系統,與相關部門聯網,並保持正常使用。

加油站卸油應當保持全過程密閉,並進行全過程視頻記錄。

鼓勵加油站實施錯峰加油優惠,引導公眾夜間錯峰加油,減少油氣排放。

第十三條 加油站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智能稅控系統,與稅務部門聯網,並配合做好系統升級和維護。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使用罐體、箱體等設備設施存儲成品油;

(二)非法加工、調和成品油;

(三)未取得行政許可開展成品油運輸;

(四)未經市商務部門許可開展成品油零售;

(五)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環保強制性標準的成品油;

(六)經營無合法來源的成品油;

(七)在批發、零售成品油時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剋扣油量;

(八)為違法經營、使用成品油的活動提供場所;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成品油違法經營行為。

第三章 成品油使用管理[編輯]

第十五條 建設工地、工業企業和橇裝式加油裝置使用單位可以與市商務部門年檢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者簽訂書面協議,實行成品油直接配送。

本條例所稱橇裝式加油裝置,是指僅用於企業自用、臨時或者特定場所,將防火防爆儲油罐、加油機、自動滅火裝置等設備及其配件整體裝配於一個鋼製橇體的地面加油系統。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品油使用者應當建立成品油管理和使用台賬,如實記錄成品油來源、使用情況等信息,並實時上傳至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監控信息平台:

(一)使用成品油零售經營者直接配送的成品油;

(二)使用橇裝式加油裝置;

(三)建設工地、作業漁船、營運車輛需要使用成品油;

(四)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需要設置、使用成品油存儲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經檢測、驗收後,可以設置或者使用符合國家相關強制性規定的橇裝式加油裝置:

(一)機動車(船)加注成品油確有困難;

(二)建設工地、工業廠區因行業生產確需使用;

(三)搶險救災、重大應急工程等特殊情況需要。

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設置橇裝式加油裝置的,在特殊情況消失後,應當立即拆除橇裝式加油裝置。

第十八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者直接配送的成品油、橇裝式加油裝置加注的成品油,只能用於工地或者企業內特定的車輛、機械、設備。

第十九條 因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需要設置、使用成品油存儲設備設施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並向所在地商務部門備案。因工程建設項目完工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成品油存儲設備設施的,應當及時拆除並向備案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內部車用成品油監督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並保留加油票據以備查驗,不得購買、使用無合法來源的成品油。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管轄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使用符合規定和標準的成品油或者其他船用燃料油,並按照要求保存燃油轉換記錄、燃油供受單證、油類記錄簿、輪機日誌等燃油使用的文書資料,以備查驗。

第四章 監督管理措施[編輯]

第二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商務、市場監管、住房和建設、應急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共同建立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監控信息平台,依託城市大數據中心歸集和統計成品油來源、存儲管理及使用流向、成品油質量檢測數據、運輸單證、非道路移動機械成品油使用管理等台賬,實現成品油全鏈條追蹤溯源。

第二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海洋漁業和海事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成品油質量進行抽檢,並定期發布抽檢結果,依法查處經營、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成品油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組織對成品油零售經營者的年度檢查,並將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經營者名單和變更、撤銷、註銷、年檢等經營信息實時上傳至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監控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二十五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搶險救災、重大應急工程等特殊情況下使用的橇裝式加油裝置進行安全監督檢查,防範違規操作使用,並在特殊情況消失後督促拆除橇裝式加油裝置。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轄區內使用成品油存儲設備設施、橇裝式加油裝置的單位和其他重點場所開展日常巡查,並及時向負有成品油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成品油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成品油、原材料及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進行查封、扣押:

(一)違法經營、運輸成品油的;

(二)使用無合法來源或者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成品油或者原材料的;

(三)擅自設置或者使用罐體、箱體等設備設施存儲成品油的;

(四)擅自設置或者使用橇裝式加油裝置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查封、扣押協同處理處置機制。市商務部門應當建立成品油、原材料及相關設備、設施保管機構名錄,市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協調扣押車輛存放地點,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配合相關設備、設施拆除及保管工作。保管機構和車輛存放場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執法。

被查封、扣押的成品油存在泄漏、燃燒、爆炸等事故風險或者短期內容易變質的,經查封、扣押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在留存證據後依法拍賣或者變賣。

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成品油違法行為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對存在成品油經營失信行為的經營者,相關部門應當實行重點監管,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經營、使用成品油的,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

建設工地、物流園區、工業園區、港口碼頭、停車場、閒置廠房等場地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對其經營管理範圍內的場地、建築、車輛、設備等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經營、使用成品油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排查整治和執法。

相關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及時調查核實,並為舉報人保密。必要時應當請求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保護舉報人的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成品油經營者採購不符合國家和地方質量標準的成品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成品油,並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成品油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檢查驗收制度或者進行成品油質量檢測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規定,未建立台賬及管理制度、台賬記錄和管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台賬上傳至成品油智慧化監控信息平台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未按照規定配套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和在線監控系統,或者油氣回收裝置和在線監控系統未聯網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加油站卸油未保持全過程密閉,或者卸油未實行全過程視頻記錄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加油站未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智能稅控系統的,由稅務部門按照稅收征管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罐體、箱體等設備設施存儲成品油,或者非法加工、調和成品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取得行政許可從事成品油運輸活動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為違法經營、使用成品油活動提供場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設置或者使用橇裝式加油裝置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對外轉售、轉贈零售經營者直接配送的成品油、橇裝式加油裝置加注的成品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因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需要設置、使用成品油存儲設備設施,未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漁業船舶使用不符合規定和標準的成品油或者其他船用燃料油的,由海洋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特殊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使用不符合規定和標準的成品油或者其他船用燃料油的,由海事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船舶未按照要求保存燃油供受單證、油類記錄簿等燃油使用文書資料的,由海事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船舶未按照要求保存燃油轉換記錄的,由海事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則[編輯]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特區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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