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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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促進條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促進條例》的決定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30日
發布於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七號)
有效期:2022年8月1日至今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建設,統籌推進社會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建設共建共治共享共同富裕的民生幸福標杆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社會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落實幼有善育、學有優教、勞有厚得、病有良醫、老有頤養、住有宜居、弱有眾扶的先行示範要求。

第三條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應當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注重加強普惠性、兜底性、基礎性民生建設,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應當樹立全周期管理理念,堅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促進社會治理現代化。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社會建設的總體目標、任務要求和政策措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建設年度目標、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保障計劃的實施。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科學合理、積極有效的人口政策,逐步實現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建設公眾參與機制。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有序參與社會建設。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社會建設交流協作,支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外籍居民參與社會建設。

第二章 民生建設[編輯]

第一節 公共教育[編輯]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健全教育經費保障、教育人才發展、教育教學研究、監測督導評價等機制,建設高質量發展的教育體系。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教育事業,確保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資源,優化教育結構,深化教育改革,促進教育公平。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渠道的學生資助制度,幫助經濟困難家庭學生完成學業。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普惠性幼兒園數量,擴大普惠性幼兒園覆蓋面,推動學前教育普惠優質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學前教育財政投入體制,對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人員實行人員總量管理,完善公辦幼兒園教師薪酬保障機制,健全公辦幼兒園開辦費和日常運行經費生均撥款制度,建立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財政補助與辦學品質的聯動機制。

市、區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學前教育質量監測體系,加強學前教育質量評價,規範學前教育機構辦學行為。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義務教育學位供給,健全義務教育經費足額保障機制,實行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規模、設施設備標準化配置,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大學區招生模式,優化義務教育入學政策,完善集團化辦學管理,建立健全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定期交流輪崗制度和配套的考核激勵機制。

大學區招生和辦學的具體辦法由市教育部門制定,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具體辦法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着眼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構建教育良好生態,遵循教育規律,完善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增強教育服務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市、區教育部門應當按照自願、普惠、規範、安全的原則,統籌組織開展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支持探索小學生假期託管服務,合理安排服務內容,拓展服務方式。

鼓勵有條件的義務教育學校提供校內午餐、午休服務。提供校內午餐服務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投訴機制,確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建設,優化高中建設管理模式,高質量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推動高中教育特色多樣化發展。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等教育統籌規劃,按照研究型、應用型和職業技能型的分類,明確各高等學校定位,推動高等教育高水平發展。

鼓勵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支持高等學校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建立學科專業動態調整機制。鼓勵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高水平中外合作辦學。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健全企業與學校、理論與實踐技能相結合的雙元職業教育機制,推廣現代學徒制,鼓勵企業參與職業教育、舉辦職業培訓,加強創新型、應用型、技能型人才培養,促進職業教育產教融合高端化發展。

鼓勵中等職業學校與普通高中課程互選、學分互認、資源互通,支持符合條件的高職學校建設職業教育本科專業。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興辦教育,推動民辦學校優質特色辦學,維護民辦學校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穩步推進民辦學校營利和非營利分類管理改革,完善分類管理政策,健全民辦學校差異化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特殊教育學校布局,加強特殊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健全特殊教育教師待遇保障機制,推動特殊教育公平融合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完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配套政策,加快發展以職業教育為主的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

第十八條 市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教育工作的領導,建立專門教育指導機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開展專門矯治教育。

第二節 勞動就業[編輯]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經濟發展就業導向,營造公平就業環境,促進充分就業,提升就業質量,完善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多渠道靈活就業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規範新就業形態發展。

第二十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優化服務供給,加強公共就業服務的均等化、標準化、專業化和智慧化建設,提供覆蓋全民、便捷高效的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等群體就業創業的扶持政策,落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和公益性崗位安置,幫扶殘疾人、零就業家庭成員等困難人員就業。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嚴格實施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勞務派遣誠信體系,依法查處勞務派遣違法行為。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依約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義務,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工作崗位所必需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完善技術技能人才培訓、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弘揚工匠精神,實現更多勞動者體面勞動。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科學的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完善社會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統計制度,健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以及分行業工資指導價位發布機制。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集體協商機制,擴大集體合同覆蓋面,健全勞動用工信息申報和勞動關係信用徵信制度,完善勞動關係預警和爭議調解機制,構建規範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實體化和仲裁隊伍專業化建設,健全勞動人事爭議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政府、工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完善勞動者訴求表達和反饋機制,加強勞動監察執法,依法查處欠薪違法行為,化解勞動關係糾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公平就業、勞動報酬、勞動安全、社會保險等制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

企業在制定直接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時,應當充分聽取工會和勞動者代表的意見。企業應當及時回應、處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與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開展協商。

第三節 社會保障[編輯]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全覆蓋、多層次的社會保險制度,構建以基本養老保險為基礎、以企業年金為補充、與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完善醫療、工傷、失業、生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優化以社會保險卡為載體的服務管理模式。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等制度,加快構建以促進健康為導向的創新型醫療保障制度,鼓勵將商業健康保險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兒童、婦女福利保障體系,完善殘疾人社會福利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加強社會福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發展,建設兒童友好型城市、青年發展型城市、無障礙城市。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救助、社會互助和個人自助協同的原則,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制度體系,發揮社會救助兜底作用,完善對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和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救助政策。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回報社會,加強慈善事業宣傳,建設慈善之城。

市民政部門應當完善市、區、街道、社區四級慈善管理體制,建立智慧慈善服務平台,健全慈善組織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構建市、區、街道、社區四級兒童關愛保護服務網絡。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高水平養老服務體系,完善基本養老公共服務,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養老服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提升養老服務隊伍專業化水平,加大對經濟困難的孤寡、失獨、高齡老年人以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力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居家適老化改造,補足配齊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強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等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建設老年友好宜居環境。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退役軍人管理服務平台,健全退役軍人組織管理、工作運行、政策制度等體系,加強擁軍優屬、教育培訓、就業創業等工作,完善退役軍人融入社會工作機制,營造全社會尊崇、關愛退役軍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三十六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殯葬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完善殯葬管理服務制度,落實基本殯葬服務免費政策,深化喪葬習俗改革,倡導節地生態安葬,加大公益殯葬投入。

第四節 衛生健康[編輯]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健全基層醫療衛生體系,保障基本醫療衛生事業的基礎性和公益性,推動健康深圳建設。

加強重點醫療學科建設,健全體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確、功能互補的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醫學人才培養、醫院評審認證標準體系,引進和發展國際前沿醫療技術。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高質量發展,支持港澳服務提供者設立醫療機構。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權責清晰、管理科學、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推進公立醫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健全公立醫院全面預算管理、全成本核算制度,加強公立醫院績效考核。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衛生體系,加強公共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提高人均公共衛生經費標準,促進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倡導個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責任人的理念,引導樹立正確健康觀,養成健康生活方式。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公共衛生應急指揮體系,完善全鏈條聯防聯控模式,健全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信息公布制度,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和應急隊伍建設,強化應急演練,提升公共衛生應急處置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網點布局,提升醫療用房、設施設備、全科人才的配置水平,將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建設成為居民健康管理服務的基礎平台。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婦幼健康管理體系,積極防治出生缺陷,強化婚前保健,推進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加強產前篩查和診斷,擴大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範圍,提升出生缺陷患兒基本醫療和康復救助水平。

第四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部門協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推進托育服務健康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嬰幼兒照護服務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分層照護服務模式,培育收費合理、便民利民的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

市衛生健康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嬰幼兒托育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督促托育服務機構對嬰幼兒安全和健康履行主體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老年醫療服務優待政策,落實醫保異地結算制度,加強老年友善醫療機構建設,完善機構建設標準和評價體系,提高老年健康服務質量。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區、街道、社區四級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完善服務網絡,加強基層服務站點建設,強化人才隊伍保障,規範社會心理服務機構發展。

第四十六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進中醫藥傳承創新,構建中醫治未病服務體系,建設中醫藥標準化、國際化示範基地。

第五節 住房發展[編輯]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堅持住房的居住屬性定位,堅持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有效防範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第四十八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全市住房的土地供應總量、建設籌集數量。

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完善商品房合同網簽制度,加強房地產行業管理和監督,切實保障群眾的居住權益。

第四十九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優化用地結構布局,保障居住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的合理比例,優先保障公共住房用地供應。

加強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推進新建住宅小區與公共配套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同一宗地內分期建設項目,公共配套設施應當在首期建設和驗收。

第五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住房建設籌集力度,健全公共住房分配管理、封閉流轉和定價機制,完善公共住房供後監管制度。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市場配置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和政策支持的住房租賃體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推動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與購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模式,加大公共租賃住房供給,優化輪候配租規則,優先保障經認定的殘疾人、重點優撫對象、計生困難家庭、見義勇為人員等特殊群體,對特困人員、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應保盡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全市統一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加強市場主體從業和信息發布管理,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

第五十二條 建立健全經濟適用、品質優良、綠色環保的住房質量標準體系,完善居住區周邊配套設施,提升物業管理現代化水平,建設綜合性社區鄰里中心,消除城中村安全隱患,改善城中村居住環境和配套服務。

市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動態管理平台,統籌區住房建設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定期開展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三章 社會治理[編輯]

第一節 矛盾糾紛化解[編輯]

第五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源頭治理,整合基層治理資源,建設群眾訴求服務平台,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密切聯繫群眾的優勢,推動矛盾糾紛預防在先、發現在早、化解在小,加強矛盾糾紛就地化解。

第五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排查機制,加強社會矛盾疏導和化解。

第五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大力發展商事調解,推進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發展。

第五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規劃,加強矛盾糾紛化解專業隊伍建設,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及時解決群眾合理訴求。

第二節 社會治安防控[編輯]

第五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主導作用,鼓勵相關部門、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運行機制,保障社會安定有序,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

第五十八條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立體化、信息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提高預測預警預防各類風險能力,推進治安巡邏綜合防控勤務體系建設,增強社會治安管控能力。

第五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工作機制,完善群防群治工作模式,加強群防群治隊伍建設,規範保安行業發展,充分發揮保安員在群防群治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市民群眾參與群防群治工作。

第六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刑滿釋放人員、社區矯正人員、流浪人員、流動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群體管理服務,建立健全對特殊群體的社會關懷幫扶體系。

第三節 公共安全保障[編輯]

第六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統籌安全與發展,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隱患排查、安全預防、安全監管和宣傳教育體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安全風險管理,健全覆蓋城市規劃、建設、運行等全周期的綜合風險監測和管控體系,強化風險預警和聯防聯控。

第六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強化教育培訓,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風險評估機制,加強防災、救災能力建設,完善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防災減災社區,強化颱風、地震、洪澇、地質、森林火災等重點災害綜合治理,優化防災減災工程設施布局,加強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和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為骨幹,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補充,以專家隊伍、社會應急力量為輔助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公眾應當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掌握必要的災害防禦知識和技能,提升自救能力。

第六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應急管理制度規範,完善應急管理的指揮、監管責任體系,提高風險防控、應急處置、社會動員能力,強化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第六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創新消防監督管理模式,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強化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十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體系,健全食品藥品信息化追溯機制和食品藥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建設食品藥品安全示範城市。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藥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藥品安全負責,保證食品藥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及風險防範機制,強化城市道路重點路段安全的綜合治理,強化交通安全設施的技術支撐,加強智能化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和管理,加強交通安全科普宣傳,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意識。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數據治理制度和標準體系,統籌推進個人數據保護、公共數據開放共享和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節 基層社會治理[編輯]

第六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街道管理體制改革,優化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落實社區事務准入制度,加強住宅小區和城中村治理,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治理新格局。

第七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強街道行政執行、為民服務、議事協商、應急管理、平安建設的能力,依法賦予街道綜合管理、統籌協調、應急處置和行政執法等權限。

第七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理科學、服務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社區規模,並以社區為基礎劃分綜合網格,完善管理機制,整合行政部門下沉社區事項和人力資源,加強網格員隊伍建設,健全管理信息化平台,提升綜合網格治理效能。

第七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租屋和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完善出租屋自主申報、信息核采、隱患處理的工作機制,健全房屋編碼和出租屋分類分級管理模式,創新出租屋管理服務手段,建設宜居安全的出租屋環境。

第七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居民委員會規範化建設,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發揮居民委員會在糾紛調解、公共衛生、環境和物業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優化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布局,規範社區公共服務事項,提升社區綜合服務、兜底服務能力。

第七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基層協商制度,完善重大決策事前、事中、事後協商的落實機制,拓寬居民群眾參與基層協商渠道,引導居民群眾提高協商意識和協商能力。

第七十六條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社區工作者分類分檔崗位管理體系,明確入職條件和退出機制,完善崗位薪酬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待遇,將社區網格員納入社區工作者範圍管理。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區工作者專業隊伍建設,支持高等學校學生到社區開展社會實踐教育培訓,引導高等學校畢業生從事社區工作。

第七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建立統一登記、分級負責、依法監督的綜合監管體系,完善社會組織退出機制。

社會組織應當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推進行業廉潔建設,加強自律管理。

第七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做好社區治理工作。鼓勵業主有序參與社區建設,發揮業主委員會維護小區環境、促進鄰里和諧的作用。

第七十九條 市、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基層治理清單制度,發揮物業服務企業在基層治理中的作用。

市、區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專營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基層治理和公共服務事項的,應當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第八十條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服務平台和人才隊伍建設,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法治宣傳、權益維護、糾紛化解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 促進和保障[編輯]

第八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建設政策體系,保障財政投入,協調解決社會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社會建設工作督促檢查制度,完善社會建設工作考核機制。

第八十二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完善公共數據資源和基礎設施,強化公共數據共享,拓展服務功能,為社會建設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第八十三條 人民團體應當發揮聯繫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支持和推動社會建設工作。

工會應當推動建立集體協商機制,推進企業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共青團應當引導青年大力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促進青年健康成長。婦聯應當推動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完善反家庭暴力機制,促進性別平等,弘揚良好社會風尚。

第八十四條 企業應當履行保證產品質量、保障生產安全、維護員工權益、保護生態環境、崇尚道德、參與公益慈善等社會責任。

第八十五條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益創投等方式支持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基層治理中的作用。

第八十六條 建立市、區、街道、社區四級社會工作服務體系,完善社會工作者管理和激勵制度,健全社會工作者與志願者的協同服務機制,發揮社會工作者在社會服務、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提升社會工作服務水平。

第八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在民生建設和社會治理等方面開展志願服務,建立健全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制度,完善志願服務激勵機制。

第八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和異議制度,鼓勵和引導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

第八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建設工作社會評價機制。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實施、評估應當徵求和聽取公眾的意見、建議,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九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社會建設宣傳教育活動,向公眾普及社會建設理念、知識。

鼓勵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自媒體等開展社會建設工作公益宣傳。

媒體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杜絕虛假報道,履行社會責任。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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