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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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維護生態平衡,倡導文明衛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飲食習慣,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是指下列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一)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中依法人工繁育成功、能夠大量飼養並經國家或者省級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食用且檢驗檢疫合格的除外。本規定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餐飲業經營者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第四條 餐飲業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別稱、圖案製作招牌、菜譜招徠、誘導顧客。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依法查處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公安、城管、檢疫等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時,可以扣留、封存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採取扣留、封存措施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對扣留的野生動物,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妥善養護。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野生動物的保護、飼養、放生、接收和移交工作。
政府鼓勵、指導、監督單位與個人依法開展野生動物的保護和救助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應當加強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新聞媒體對違法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曝光,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轉發和宣傳野生動物保護名錄。
第八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由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食用者每人處以一千元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由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沒收,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舉報違法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動物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或者對被沒收、扣留、移送的野生動物不予接收、救護、飼養、放生和移交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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