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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陸路口岸和特區管理線檢查站物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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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陸路口岸和特區管理線檢查站物業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深圳經濟特區陸路口岸和特區管理線檢查站物業管理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深圳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1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深圳經濟特區陸路口岸和特區管理

線檢查站物業管理規定

(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陸路口岸(以下簡稱口岸)和特區管理線檢查站(以下簡稱檢查站)物業管理,有利於口岸、檢查站的安全暢通,確保國有資產的合理使用,維護口岸、檢查站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口岸,是指供人員、交通運輸工具、貨物出入境的特定區域。

本規定所稱檢查站,是指供人員、交通運輸工具、貨物進出特區管理線的特定區域。

本規定所稱物業,是指口岸、檢查站區域內,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查驗場所、辦公業務用房、公共場地及相配套的設施設備。

本規定所稱查驗現場,是指用於即時辦理通關業務手續的特定場地。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口岸行政部門)是口岸、檢查站物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口岸、檢查站的規劃、建設、改造工作的組織實施以及物業的管理。

第四條 口岸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查驗業務需要,將物業分配給口岸、檢查站有關單位使用,並發給使用單位物業使用證。

口岸、檢查站物業使用證的內容包括:物業的名稱、地點、面積、用途、現狀;物業使用單位的名稱、權利、義務。

第五條 口岸行政部門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對物業的分配進行必要的調整:

(一)口岸、檢查站查驗方式發生變化;

(二)口岸、檢查站整體規劃建設需要。

口岸、檢查站有關單位應當服從調配,並按規定及時更換物業使用證。

第六條 經口岸行政部門授權,口岸、檢查站物業管理服務單位(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服務單位)負責口岸、檢查站區域內查驗現場的房屋、場地、設施設備的維護;負責供水供電、消防安全、清潔衛生、綠化美化、停車場等項管理工作,確保環境整潔,以利於口岸、檢查站的正常運作。

口岸行政部門對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口岸、檢查站有關單位使用非查驗現場的物業,使用單位應當負責管理、維護和繳交水電費。

第八條 口岸、檢查站物業管理經費的來源:

(一)政府財政補貼;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口岸建設管理費;

(三)物業管理、經營服務的收入。

第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可以在不影響口岸、檢查站安全暢通及區域環境的前提下,經口岸行政部門同意,合理利用口岸、檢查站的物業資源,依法開展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條 口岸、檢查站經營服務網點的設置,應當服從統一規劃並報口岸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口岸、檢查站有關單位使用物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及相關設施設備的結構和外觀;

(二)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任何建築物;

(三)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用途,不得出租、轉讓物業或者將公共場地占為己用;

(四)不得設置商業廣告;

(五)不得違反規定接裝水電線路和燃氣管道;

(六)不得擅自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

(七)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安全的活動;

(八)不得侵害其他單位的正當權益。

第十二條 口岸、檢查站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占用綠化地帶;

(二)占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棚等公用設施;

(三)亂拋垃圾、雜物;

(四)亂搭建、亂堆放、亂開挖等;

(五)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六)損毀建築物;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口岸、檢查站有關單位確有需要在口岸、檢查站區域內興建物業的,應當徵求口岸行政部門的意見,並按有關程序報批;工程驗收時,應當有口岸行政部門參與。

第十四條 新建設的口岸、檢查站的物業竣工驗收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口岸行政部門移交下列工程建設資料:

(一)口岸、檢查站區域規劃圖、用地紅線圖、要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在經營服務活動中,影響口岸、檢查站的安全暢通和正常秩序的,由口岸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情節嚴重的,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因管理、維護不善,造成責任事故,影響口岸、檢查站正常運作的,由口岸行政部門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口岸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擅自改變口岸、檢查站物業用途的,口岸行政部門可以收回該物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口岸行政部門予以制止,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情節嚴重的,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由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口岸行政部門和物業管理服務單位工作人員在口岸、檢查站物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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